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在国家层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本,强调家园合作的重要性以及幼儿园应发挥家园合作的引导作用。〔1〕然而,从政策执行的实践层面看,当下家园合作仍存在诸多困难与问题,政策落实面临较为严峻的挑战。本研究基于政策执行这一视角探究家园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政策执行是政策目标转化为政策现实的唯一途径。政策执行是指“当政策被确立之后,执行者基于特定组织,发挥各种资源的作用展开的政策的解释以及宣传等活动,以促使政策的有关内容从理念转化为具体形态,实现政策实施目的的各种活动”。〔2〕政策执行视角下,家园合作具有以下特点。
政策执行是将国家的有关政策自上而下进行实施的一系列活动过程。因此,家园合作具有价值取向的服从性。具体而言,政策执行作为国家意志的一种表达形式,其中蕴含和渗透着的是政府认可并确立的价值观。
因此,政策执行视角下,家园合作必须以国家认可的价值取向为导向,并以此为前提开展具体工作,这样才能确保家园合作政策的有效执行,建立良好的家园合作运行保障机制。
实践中,应坚持政府的引导和监督,以幼儿园和家庭为政策执行的双主体,充分协调利用双方教育资源,共同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
范国睿教授认为,政策执行过程是动态发展的,时间上既要着眼于最终目标,也要立足于近期目标;空间上要运筹各种政策要素,保证政策执行过程成为一个要素得当、结构合理、功能优化的动态系统。〔3〕
因此,家园合作要立足于当下家园合作的现状和实际需求,把握家园合作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拟定当前所要实现的家园合作目标。
同时,又要做好长远规划,整合和协调各方教育资源,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探索未来家园合作的方式方法,把握家园合作的长远目标。
政策执行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在实施过程中,其内容需依据实际情况而有所变化。不同时期的政策,是为了解决不同时期的实际问题,其内容是针对那一阶段的社会需求制定的。〔4〕家园合作政策执行的前提是要将政策内容转化为适应当下家园合作实践的具体活动。
因此,在具体执行家园合作政策时,需要结合当前学前教育大环境来确定家园合作的活动内容,以确保家园合作内容的适切性,使家园合作的活动内容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同时,家园合作内容还需要考虑幼儿的个体差异,应使家园合作内容跟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相契合。家园合作的主体是家长和幼儿园,家园合作的服务对象是幼儿。
但在开展家园合作活动的过程中,我们往往容易忽视幼儿,以家长或教师为中心来选择与确定家园合作内容,这样的家园合作内容往往是不适切的,无法达成家园合作的政策执行目标。只有当家园合作内容满足时代的需求、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时,家园合作政策才能切实有效地推进和实施。
政策执行的关键在于政策执行主体采取何种实施路径来促进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家园合作的实施路径应具有可操作性,这样才能确保政策执行主体按照家园合作政策目标开展各项家园合作活动。
目前,较为常见的可操作性实施路径有幼儿园网站、班级博客、QQ群、微博、微信、电子邮件、家园联系栏、家长开放日、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等。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信息化技术在教育领域得到了更为广泛的运用,这为有效建立幼儿园与家长之间的联系提供了更多的可操作性实施路径,也为革新家园合作的方式方法提供了可能。
良好的政策执行是根据具体的情况,寻求清晰度与模糊性的平衡点。〔5〕政策对于人们的活动是一种约束和管理。通过政策的管理,人们的行为必须遵循政策的要求,而不能模糊不清,如果不能够正确地、清楚地执行政策,那就可能影响政策执行的实际效果。〔6〕
通常,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执行者对政策理解不够透彻的问题,导致执行工作难以实现政策的预期目标。目前,在家园合作的政策执行中,由于执行主体对政策的理解不到位,导致政策执行效果不佳的问题是比较普遍的。因此,在家园合作的政策执行中,执行主体应在准确解读家园合作政策文本的基础上执行相关政策。
政策执行过程中,准备工作不完善,如没有具体的执行方案、计划安排不系统等,都可能造成政策执行的“能量”和“动力”不足,从而影响政策执行的效果。当前,我国许多幼儿园仍未将家园合作内容正式纳入幼儿园教学工作计划中,家园合作存在随意性,即“无明确目标”。
具体表现在:首先,在家园合作活动的形式上,政策执行者对家园合作活动缺乏充分的思考和准备,致使家园合作活动缺乏计划性和专业性。
其次,在家园合作活动的时间安排上,大多仅限于学期初、学期末或节假日等时间,致使家园合作活动流于形式,缺乏深度,严重偏离了家园合作政策的初衷。
长此以往,家长参与合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会日益减退,甚至出现缺位现象,这无疑阻滞了家园合作政策目标的实现。
政策执行过程中管理者众多,如果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出现无人负责的情况。这不利于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关系协调,更不利于家园合作各项工作的落实。
通常,在家园合作政策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幼儿园一头热,家长被动参与的现象。然而,现实中,幼儿园鲜有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的宣传,政策执行主体双方往往不能明确各自职责,这样就很难整合家长与幼儿园两个主体的教育资源,导致家园合作难以有效开展。
政策本身的明晰性是影响政策执行的重要因素,也是政策有效执行的前提。〔7〕家园合作政策有效执行的第一步就是要明确家庭教育国家政策的价值定位。家庭教育目前已备受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接受专业、科学的家庭教育指导也成为人们的迫切需要。尽管《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均明确指出家庭与幼儿园应积极配合,深入合作,共同担负起教育幼儿的任务。
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家庭教育的作用未得到家长的足够重视,家长在家园合作中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导致家园合作流于形式。
为避免这种情况,增强家园合作的实效,建议在相关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应在具体政策的内容中进一步明确家庭教育国家政策的价值定位和家园合作中家长的主体地位。
近年来,我国颁布的《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等法律法规,对全面增强学前阶段家庭教育的整体效果,切实发挥家庭教育的整体作用有重要意义。
作为专业的育儿机构,幼儿园应强化其家庭教育指导的职责及专业性,提高家长参与家园合作的主人翁意识,实现家长由家园合作中的“局外人”向“局内人”的过渡;应主动向家长宣传和讲解家园合作的相关政策,让家长对家庭教育的重要作用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应指导家长进行科学有效的家庭教育,提高家长的家庭教育水平,从而推动家园合作活动的有效开展。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强调创建学习型家庭是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家园合作中,我们应大力倡导建设学习型家庭,让幼儿园与家长都成为家园合作活动的主体,充分发挥两者的主体性。
幼儿园应积极引导与辅助家长不断学习科学的家庭教育方式方法,使其主动与幼儿园合作。这一过程也是家园合作学习共同体的构建过程,家长与教师均可从中得到提升。家园合作学习共同体的构建可以有效落实家园合作政策,形成教育合力,共同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健康发展。
社会育儿环境可直接或间接影响家园合作的实际效果,因此,我们应积极营造良好的育儿环境。具体而言,家园合作政策的有效执行应充分考虑社区、幼儿园、家庭等整个社会育儿环境的影响。
为此,我们应营造适宜的育儿环境,为搭建家园合作的良性系统提供有力支撑,从而使家园合作政策得以规范、有序、高效地执行。
参考文献:
〔1〕李生兰.幼儿园与家庭、社区合作共育研究〔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12.
〔2〕丁煌.政策执行阻滞机制及其防治对策:一项基于行为和制度的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5.
〔3〕范国睿.教育政策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11:211.
〔4〕陈振明.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分析导论(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8-137.
〔5〕〔6〕〔7〕韩志明.政策执行:平衡清晰性和模糊性〔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02-07(7).
图片/网络
编辑排版/周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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