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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不得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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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在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北京市教育“双减”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市民政局副局长赵学刚介绍,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提出:“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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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双减”市级专班工作方案,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非营利性法人登记管理工作。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精神,“营改非”工作同样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其中教育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前置许可审批和日常业务管理;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法人登记和监督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主要有四个程序:

  • 一是申请。申请人在教育部门先取得《办学许可证》等批复文件,然后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法人登记申请。

  • 二是审查。民政部门审核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 三是核准。民政部门依法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要求作出补正。

  • 四是发证。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法人登记证书,并及时予以公告。

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成员分配利润,同时必须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按时参加年度检查,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

民政部门将认真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教育部、民政部等正在研究“营改非”工作的相关政策,待文件出台后,本市再按照上级要求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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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市教委新闻发言人李奕还介绍了本市“双减”工作推进情况。

在风险防范处置方面,市级专班制定了防风险处置方案和纠纷调处工作措施,明确加强政策解读、有序维护各方利益、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等。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还成立校外培训矛盾纠纷诉前调解中心,对校外培训中出现的和学员、职员以及第三方的矛盾纠纷进行诉前调解。

同时,及时公布“白名单”(已批准恢复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名单)。按照资金监管、办学许可、疫情防控、行为规范、办学标准等相关要求(即“1+1+3”:资金监管+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引》、《校外培训机构行为规范》、《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持续加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各区教委将分批向社会公布已批准恢复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早教微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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