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0〕60号)精神,进一步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成长,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现结合成华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幸福美好生活十大工程”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区“1556”总体发展思路和“成于中优、华在文商”工作主题,鲜明树立“三先三升”工作取向,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快建立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和规范管理体系,不断发展多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高质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多部门协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机制基本建立,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一)建立健全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指导体系
1.保障婴幼儿家庭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强化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落实女方生育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家庭照护婴幼儿提供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严禁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不断满足家庭对育婴师、月嫂、保姆等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的需求。(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卫健局、区总工会机关、区妇联机关、各街道办事处)
2.加强婴幼儿照护科学指导。加强社会宣传、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婴幼儿照护示范机构、各类儿保专家和幼教人员等资源,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和健康讲座等线下方式,利用互联网线上互动信息化手段,大力宣传科学育儿理念、方法和技巧,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卫生保健、安全防护、照护技能和儿童早期发展等服务,增强婴幼儿家庭科学育儿能力。为已备案托育机构配备健康管理员。(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总工会机关、团区委、区妇联机关、各街道办事处)
3.强化婴幼儿照护健康服务。推进“医育结合”,做实做细婴幼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要求,做好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提供婴幼儿膳食营养和生长发育评估指导,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预防、口腔保健和心理健康等综合服务。 (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各街道办事处)
(二)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
4.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统筹建设与改造。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人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应在2025年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以及旧城改造等方式,按照每千人不低于8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时应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对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场地和建筑应当满足消防、抗震和疏散等要求,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建设标准和行业标准。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建交局、区委社治委、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总工会机关、各街道办事处)
5.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优质资源下沉社区。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和社区卫生、文化、日间照料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充分发挥辖区社会企业的作用,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通过免费提供或低于市场价出租场地,引入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开展“1(示范性照护机构)+N(社区照护设施)”模式,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为群众提供便捷、优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区委社治委,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各街道办事处)
6.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各种类型和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开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个人或社会组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开展嵌入式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用人单位、园区、商务楼宇等相关单位以单独或联合共同举办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举办符合标准、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发展,鼓励引进国内外高端婴幼儿照护服务品牌。(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国资和金融局、区总工会机关、各街道办事处)
7.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通过逐步增加托位供给,不断满足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各街道办事处)
8.大力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支持社会力量和公办机构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行动,发展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快捷方便的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调动妇幼保健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积极性,拓展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功能,开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卫健局、区委社治委、区国资和金融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机关、各街道办事处)
(三)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政策
9.规划土地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予以保障,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优先用于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划拨供地。鼓励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方案经属地政府批准和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实行在2025年内其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不作变更,不收取土地用途价差的过渡期政策。(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建交局、各街道办事处)
10.报批建设政策。对连锁化、专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符合一照多址条件的,在登记部门实行经营场所备案,不再单独报批。对利用老旧建筑和社区闲置场地改造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改造方案经属地政府批准和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实行在2025年内其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不作变更,不收取土地用途价差的过渡政策。(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委社治委、各街道办事处)
11.财政税收政策。落实国家有关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产、土地用于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采取建设补贴、营运补贴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税务局、区发改局、区委社治委、各街道办事处)
12.金融保险政策。鼓励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为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融资增信服务、保险资金投资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保险机构承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区国资和金融局,各街道办事处)
13.人才培养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应用人才。将婴幼儿照护相关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纳入城乡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在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开发公益性岗位,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专业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相同的职称评审政策。(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各街道办事处)
(四)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保障体系
14.实施婴幼儿照护机构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大力推进婴幼儿照护机构标准化建设,新(改、扩、联)建一批具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多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专业化、服务优质化、运营规范化。(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办事处)
15.实施婴幼儿照护队伍专业化建设。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心理健康、职业技能、安全照护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待遇,完善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增强从业人员职业荣誉感,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管理服务队伍。(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各街道办事处)
16.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高校、学会等资源,为婴幼儿照护提供智力支持,逐步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内容,健全和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业务指导、卫生保健、疾病预防、安全防护、质量评价等制度。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卫生保健、疾病预防、传染病监控等的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各类婴幼儿照护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必须严格落实国家婴幼儿照护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积极主动做好卫生保健、疾病防控、安全管理等工作,确保无虐童事件和安全事故发生。 (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办事处)
(五)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管理体系
17.规范登记和备案管理。对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实行注册登记管理。举办营利性机构的,依法向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非营利性机构的,依法向区级以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或机关编制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卫健部门。婴幼儿照护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区卫健部门备案,未备案婴幼儿照护机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区卫健部门依法向社会公众公示备案成功婴幼儿照护机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已备案成功婴幼儿照护机构信息推送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应当在原登记机关增加托育服务项目,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备案。(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各街道办事处)
18.强化综合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区政府全面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工作,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履行监管责任。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联动综合监管机制,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部门和街道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消防、卫生、服务等方面的动态、全程和综合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托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平台和官方网站,强化对婴幼儿照护机构、人员信息以及服务行为的信息化管理监督,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规范行业发展,不断完善监管体制,加快构建良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行业秩序。对虐童等伤害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对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委编办、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委社治委、区人社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建交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总工会机关等、各街道办事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和开展联合督查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健康发展。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要从全面落实中央优化生育政策和保障改善民生高度认识加快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将任务、责任、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整体联动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健康发展工作格局。
(二)加强部门协作。
区卫健局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牵头职责。区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交、行政审批、应急管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未依法登记或超经营(业务)范围服务的托育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对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消防、食品、治安安全管理等法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对发生虐待婴幼儿行为的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托育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示范引领。
坚持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创造性开展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做法、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不断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科学育儿知识,宣传各地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在全社会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7月23日。
附件(详见原文):成华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部门职责分工
来源:成华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