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等要求,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完善本市托育服务体系,满足3岁以下幼儿家庭的多元需求,现就加强本市社区托育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本市社区托育服务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安全普惠、属地管理、多方参与、就近就便”的原则,为幼儿家庭提供多样化的照护和育儿指导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多元需求,在社区内设置嵌入式、标准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临时托、计时托等普惠托育服务。通过试点探索、逐年推进,逐步完善社区托育服务政策和标准。
二、目标要求
“十四五”期间,本市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目标是:
1.以街镇为规划单元,开设社区“宝宝屋”(以下简称“宝宝屋”),按照街镇1-3岁常住幼儿数的15%配置“宝宝屋”托额,其中五个新城地区按不少于20%的比例配置。
2.全市街镇“宝宝屋”覆盖率达到85%,中心城区街镇“宝宝屋”覆盖率达到100%。
3.“宝宝屋”每年为每个有需求的1-3岁幼儿提供不少于12次的免费照护服务。
4.每年为每个新生儿家庭提供1次上门指导服务。
5.市、区有关部门依托“宝宝屋”和其他科学育儿指导机构,每年为每个有需求的幼儿家庭提供不少于10次的教养医结合、线上线下结合的免费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三、设置规范
“宝宝屋”的建设应综合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既可单独设置,也可嵌入于社区综合设施、大型小区物业管理设施、居委活动中心等综合设置。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统一命名为“**街道(镇)/社区‘宝宝屋’”,使用统一的标牌与标识。
“宝宝屋”的场地应有相对独立的区隔空间,并符合卫生保健、公安、消防等安全标准和要求。开展照护服务时,人均使用面积应不低于3㎡,每班不应超过20人。有条件的“宝宝屋”可设置户外活动场地。
“宝宝屋”的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运动器械等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定期检查维护;提供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的饮用水;配备符合幼儿发展特点、支持托育服务需要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设有幼儿盥洗设备和母婴室。
“宝宝屋”安全防范应参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确保安保人员配备及主出入口、幼儿生活和活动等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录像资料保存30日以上,并与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联网;接待处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宝宝屋”的从业人员需身体素质良好,健康状况符合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岗位要求,持有育婴员、保育师等专业资格证书,并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宝宝屋”负责人还应具有一定的托育服务相关工作经验。每一个“宝宝屋”至少配置一名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进行照护的从业人员与幼儿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从业人员每年应参加市教委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宝宝屋”在招聘从业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宝宝屋”应每年定期对其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从业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解聘。
“宝宝屋”应按照《上海市托育机构一日活动方案》的相关要求开展托育服务。
“宝宝屋”的照护服务性质为临时制,形式为计时制,原则上不提供全日照护,不提供幼儿餐食点心服务。
四、主要举措
1.合理布局,多方参与
各区应根据所辖街镇的人口结构、托育服务需求及综合服务设施资源配置情况,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建设方便可及、功能多元的“宝宝屋”。鼓励幼儿园、托儿所、取得《依法开展托育服务告知书》的托育机构等积极参与社区托育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开展指导,培育托育服务品牌。
2.试点先行,整体推进
新建大型居住社区、人口密集社区和综合服务设施比较健全的社区应率先开展社区托育服务工作试点,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宝宝屋”,探索先行先试的工作机制和经验。“十四五”期间,各区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社区托育服务工作。
3.规范运行,确保质量
“宝宝屋”实行预约登记制度,由社区统一受理服务需求。“宝宝屋”运营主体应充分考虑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点,坚持公益属性,按照非营利原则,统筹政府投入、运营成本、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通过服务协议予以明确,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宝宝屋”应接受教育、卫生健康、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障幼儿安全健康。“宝宝屋”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家庭托育服务需要,助力家庭科学养育。
4.创新机制,协同共育
建立分工分级、协同管理的工作机制。市、区、街镇分级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为“宝宝屋”提供服务、规范管理。充分调动社区和家庭的积极性,参与社区托育服务和监督。
五、工作机制
通过市托幼与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推进社区托育服务工作,定期商议解决社区托育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教委牵头管理社区托育服务工作,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市政府的相关决策,制定社区托育服务政策和工作实施计划,指导各区开展社区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社区托育服务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推进“宝宝屋”标准化建设。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将社区托育等工作纳入儿童友好城市(城区)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宝宝屋”卫生保健、疾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支持,依法对“宝宝屋”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进行监督检查。
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将社区托育服务纳入“15分钟社区生活圈”,指导各区开展相关规划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对“宝宝屋”服务收费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牵头统筹各类社区服务设施,在有条件的老年服务设施中增设“宝宝屋”功能,促进“一老一小”资源共享。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进落实本区社区托育服务发展,合理配置本行政区域内社区托育服务资源。各区教育部门负责开展“宝宝屋”日常保教工作指导与检查,制定保教活动方案,组建由幼儿园、托育机构的保教人员组成的社区托育点资源从业人员队伍,对从业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保教业务培训等;定期向区卫生健康、消防、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反馈辖区“宝宝屋”基本情况。
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宝宝屋”日常卫生保健检查与指导,对从业人员和志愿者进行卫生保健业务培训等。
各区消防、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宝宝屋”日常检查和指导。
各街镇负责“宝宝屋”日常具体运营和管理,提供场地、落实资金、更新维护设备设施、建设志愿者队伍、开展监督管理等。
六、保障措施
1.经费保障
各区、各街镇要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和政策渠道统筹资源加大投入支持“宝宝屋”建设,探索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经营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宝宝屋”。向幼儿家庭收取的费用应专门用于“宝宝屋”运营开支。
2.人员保障
各区、各街镇应按设置规范为“宝宝屋”配备专业照护的从业人员。鼓励社区发挥志愿者专业队伍的作用。探索引进有资质的托育机构、社会组织等参与承接“宝宝屋”运营管理,相关从业人员应符合“宝宝屋”设置规范要求,接受相关责任单位的评估和监督指导。
3.管理保障
为确保社区托育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各区应因地制宜,建立联合检查、督导考核等制度,加强过程管理。各区社区托育服务工作开展的情况纳入对区政府和街镇的绩效考核和综合督政范围。
4.安全保障
各街镇应为“宝宝屋”购买责任险。接受服务的幼儿应经区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凭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入“宝宝屋”。幼儿家庭需如实提供幼儿健康情况、既往病史等信息。
“宝宝屋”应与幼儿监护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及纠纷处理方式等相关内容。“宝宝屋”及其从业人员对婴幼儿的个人信息与隐私应予以保护。
5.评比激励
将“宝宝屋”的建设工作作为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和本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区的重要指标。鼓励行业协会等开展示范性“宝宝屋”评比工作,以评促建、评建结合,搭建展示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对在社区托育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22年11月30日起正式施行。
END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