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0-3岁托育工作,分地区、有步骤地将其纳入学前教育体系的建议》收悉,经商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
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婴幼儿照护服务事关婴幼儿的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现阶段,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数量约4000万,但照护服务供给不足,入托率仅为5.5%。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党的十九大提出“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针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新情况,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2019年、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大部署,提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纲要将“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列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之一,明确2025年达到4.5个的目标。
近两年,我委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建立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鼓励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加快建设托育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培训体系;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陆续制定出台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相关的政策文件;一些地方积极探索落实,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作基础,有针对性地出台系列支持政策,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托育服务需要。目前来看,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局良好,成效初步显现。
二、
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将教育部门定为管理部门,制定相关条例标准。《指导意见》明确了地方政府负主责,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有关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指导意见》分工,加强对托育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2019年,我委落实《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按照“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明确托育机构的设置要求、场地设施、人员规模、管理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内容。会同中央编办、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指导各地做好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备案登记、信息公示等制度,加强托育机构监督管理。2020年1月8日,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为各地托育机构和卫生健康管理人员提供备案全流程线上操作系统,实现实时提交和审核。2021年1月,我委印发《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对促进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提出了明确标准和管理规范。
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份及新疆兵团出台了贯彻《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北京、天津、内蒙古等多个省市及新疆兵团建立了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或省级专班会议制度。浙江、江苏等地先行先试,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规划引领、加快人才培养、增加投入保障、组织综合监管,推动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发展,形成系列可推广的经验。上海等地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重庆为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企业减免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开办公立托育机构,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指导意见》明确要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的原则,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规范发展多元化、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考虑托育服务的公共服务属性,更加注重发挥普惠照护的示范引领作用。《意见》进一步提出,积极支持普惠性服务发展,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性托育服务。要引导各类主体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非盈利性机构发展,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可按现行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有效减轻税费负担。2019年起,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我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2020年共有27个省(区、市)的290余个城市参与试点,中央预算内投资采用补助的方式,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的补助,直接带动新增托位10万个。2021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我委、民政部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开展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
(三)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意见》提出,要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2019年,教育部等7部门制定《关于教育支持社会服务产业发展 提高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质量的意见》,明确每个省份至少有1所本科高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明确,分别在中职专科、高职专科、高职本科新增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印发《关于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提出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康养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要求和目标,将育婴员等列入急需紧缺职业、纳入本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及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政策。2021年8月,我委印发《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推动托育从业人员在职培训工作,逐步实现全员轮训。
您提到的“将婴幼儿教师纳入职称考核体系,促进托育事业的发展”,我委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继续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技能等级认定,畅通职业发展通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促进托育事业发展。
(四)关于分地区、有步骤地将托育纳入学前教育体系。《指导意见》明确了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属性,而幼儿园为3-6岁幼儿提供的是保育教育服务,两类服务对场地、设施、人员配备等方面的要求都不同。目前,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不足,推进普及普惠的任务依然很重,重点是扩大普惠性资源,以满足3-6岁幼儿入园需求,同时,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
三、
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十四五”时期,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将持续释放,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意见》精神,不断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扩大服务供给,强化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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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1年8月25日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