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34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州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托育服务需求,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老有所养、幼有所育的政策保障
(一)科学规划布局。将养老托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编制并实施全州“十四五”养老托育专项规划,推进养老托育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根据养老服务设施、托育机构现状及“一老一小”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制定怒江州“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强化跟踪督促,有序推动专项规划、方案的编制和实施,确保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强化用地保障和资源利用。将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予以保障。支持各类主体依法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商业服务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各类存量房屋、社区用房等开展养老托育服务。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政府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养老托育服务项目。
(三)落实财税支持政策。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事业发展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给予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落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承受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养老托育服务的,按照政策规定免征其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费用。适时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探索政府补贴、单位出资、个人合理负担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
(四)提高人才要素支撑能力。支持行业协会、家政企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工院校,按照健康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育婴员、保育员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培训大纲和行业企业规范,开展养老托育从业人员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和创业培训。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人员培训费补贴等政策。推行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不断探索工学一体化、产教融合的校企合作方式培养技能人才。支持怒江职业院校结合我州养老托育工作的发展实际开设有关专业或课程。
(五)强化金融服务能力。鼓励各地积极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养老项目。鼓励州内各类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养老托育生命周期需求的差异化金融产品,探索以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的贷款模式,充分利用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养老托育服务企业。鼓励州内各类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灵活提供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多种贷款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展养老托育机构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提供融资增信服务,积极开发长期护理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有关责任保险及机构运营保险。
二、建立多方参与、多点支撑的服务供给
(六)推进居家社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以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为抓手,统筹推进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到2025年配建设施达标率达到100%。已建成的小区可采取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按照每百户15平方米以上的标准补足养老设施,并同步开展消防设施改造。到2022年底,原则上所有街道至少建有1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有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并通过验收,或经消防安全检查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七)优化居家社区服务。对有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的困难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每年支持200户,到2025年共支持1000户。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三社联动”机制,到2025年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50%。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范围。依托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计生宣传员、社会组织等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开展公益性照护服务。到2025年,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均达到90%。
(八)提升养老托育机构水平。州级财政统筹整合既有预算资金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州内各级各类公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将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5%以上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到2025年建立覆盖县、乡镇、村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每个县市建成1所失能照护服务机构,50%以上的乡镇建有1所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养老机构,所有街道至少建有1个具有综合功能的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护理型床位占比不少于55%,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60%,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100%。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可结合实际安排资金给予补助。鼓励社会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捐赠。完善公建民营机制,鼓励通过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管理,探索开展连锁化运营,提升运营效率和兜底服务能力与水平。
(九)拓宽普惠性服务供给渠道。实施养老托育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省预算内投资撬动作用,研究出台支持性政策,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建设一批具有带动效应、承担示范作用的普惠性服务机构。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幼儿园及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支持工业园区建设服务区内员工的托育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以拓展业务范围或申请法人登记等方式,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到2025年,全州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3个。
三、营造开放创新、融合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促进康养融合发展。对标世界一流“健康生活目的地牌”,有序推动养老服务业与教育、健康、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等幸福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各县市依托自身优势打造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预防干预、养生保健、健身休闲、文化娱乐、旅居养老等特色产业。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综合服务区建设。积极融入全国老年教育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着力发展老年教育,完善老年大学办学网络,到2025年,各县市至少建有1所老年大学,50%以上乡镇、街道建有老年学校。
(十一)深化医养有机结合。鼓励州内养老机构与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协议、合作共建、服务外包等方式开展合作,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服务。到2025年,打造4家医养结合优质服务单位。探索乡镇卫生院、农村敬老院一体化建设、运行,实现农村敬老院能养老、可看病;探索村卫生室与农村互助幸福院开展协议服务、委托管理等基层医养结合试点建设。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实行备案管理,将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提升养老机构应急能力,加强工作人员应急知识培训。支持二级及以下公立医院转型发展成为医养结合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设置治未病科。到2025年,三级中医医院设置康复科比例达85%。
(十二)推动用品产业发展。参照云南省养老托育服务地方标准体系,完善我州相关标准体系。有序开展老年人、婴幼儿用品质量测评、验证和认证工作。推动与老年人和婴幼儿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药品、保健品行业规范发展。推广环境监控、老年人监护、防走失定位等智能辅助产品。
(十三)培育智慧养老托育新业态。深化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信息技术和智能产品在养老托育领域的应用,整合各类资源,采取智能化呼叫、手机APP等多种手段,优化界面交互、操作提示、语音辅助等功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支持州内有条件的机构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
(十四)加强宜居环境建设。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加快推进城乡公共基础设施适老化改造。支持具备条件的城镇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加强母婴设施配套建设,用人单位应设置育婴室、哺乳室,在具备条件的车站、商业中心、旅游景区、医院等公共场所建立母婴室。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营造婴幼儿成长环境为导向,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活力发展城市和社区。加快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无障碍设备配置,提升出租汽车适老化服务水平,鼓励和引导网约车平台企业、定制客运企业、农村客运企业等服务平台设置“无障碍出行”功能。
四、完善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监管服务
(十五)完善养老托育综合监管体系。强化全州养老托育机构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资金管理、运营秩序等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引导互联网平台建立完善用户评价体系,依法公示养老托育服务注册登记备案、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消防安全检查结果等信息。消防安全不达标的不得从事养老托育服务。逐步落实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待老人、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有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从业限制。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落实养老托育机构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共享工作机制,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十六)切实防范各类风险。将养老托育纳入全州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建立完善养老托育机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智能安防技术在养老托育领域的应用,确保服务机构平稳运转。金融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行业主(监)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防“一老一小”领域以虚假投资、欺诈销售、高额返利等方式进行的非法集资,做好非法集资配合处置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七)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梳理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理环节,完善养老托育机构备案工作指南,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力争实现“最多跑一次”。推进养老托育政务服务的“好差评”工作,完善评价规则,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改进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养老托育机构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十八)充分发挥多方合力。以普惠为导向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养老和托育产业合作平台。鼓励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措施,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专业化、连锁化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机构参与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发挥协会、商会在信息服务、行业自律、品牌建设、政策咨询等方面的作用,开展养老托育机构用户评价,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十九)强化数据资源支撑。对照省级托育服务统计指标体系推进重要指标年度统计工作。结合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借助第三方力量开展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系统评估和养老托育产业前景展望研究,服务产业发展。
五、建立组织有力、责任明确的落实机制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一老一小”工作推进机制,将养老托育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落实重大政策,推动重点工程,补齐发展短板,促进全州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二十一)强化责任落实。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分别牵头负责养老、托育工作。各县市、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任务目标、细化工作措施、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工作落实。各级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养老托育服务能力提升成效。州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二)加大宣传引导。各县市、有关部门要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为契机,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尊老爱幼的社会风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群众自觉承担家庭养老育幼责任,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详见原文):
1.怒江州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主要目标及责任分工
2.怒江州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0日
来源:怒江州人民政府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国家婴幼儿托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