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
扬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坚持普惠优先,注重安全规范,落实属地管理,坚持保育为主、保教结合,逐步建立完善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切实解决婴幼儿照护难题,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和谐幸福。
二、工作目标
在2020年建设普惠托育机构的基础上,2021年,各县(市、区)及功能区再新增建设不少于1家普惠性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市创建至少3家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建成1家以上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支持保障体系基本健全,家庭为主体、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人才为支撑的服务网络基本建立,公益化指导、普惠性服务、社会化运营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基本普及,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整体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2025年城乡社区托育服务提供覆盖率达100%,各地开设托班制幼儿园占托育机构总数比例达5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照护服务体系。
1.指导促进家庭照护服务。充分发挥扬州市妇幼保健院作为江苏省早期发展示范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依托各级各类妇幼保健、基层医疗、婴幼儿照护等服务机构,通过入户服务、亲子活动、育儿沙龙、健康讲座等方式,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及互联网等手段,为家庭提供公益性科学育儿指导服务,让科学养育健康知识惠及每一个有需求的家庭,増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扬州广电传媒集团、市妇联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切实做好婴幼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将婴幼儿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鼓励开展个性化签约,拓展针对性服务内容。规范开展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疾病防控等服务和膳食营养、生长发育、安全防护等指导。(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2.大力支持社区照护服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各地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老旧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新建、改扩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其中,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采取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需求。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支持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优化社区婴幼儿照护机构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街接,发挥综合效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3.发展多样机构照护服务。生育人口数较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须建成规模适度的照护机构或场所。优先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居住人群、就业人群密集及女职工集中的区域开设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亲子活动等多样化的普惠性服务,以及质量有保证、价格合理、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优先解决2-3岁婴幼儿的照护需求。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区域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产业园区单独或者与街道社区联合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利用现有场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可对社会开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市总工会负责)
4、积极促进早期发展服务。聚焦健康、营养、回应性照护、早期学习和安全保障等重点内容,积极探索建立婴幼儿早期发展标准规范和服务体系,鼓励多方参与,协同推进儿童早期发展供给侧改革,支持婴幼儿照护机构和其他专业社会组织,为家庭提供公益性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依托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儿童早期发展基地等资源,培育建设一批市级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中心。(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妇联负责)
(二)建立健全人才队伍体系。
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课程或专业,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中高级人才。加强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职业工种纳入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鼓励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员等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支持有育儿经验的女性就职婴幼儿照护机构。加强从业人员法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相关业务培训。建立健全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有爱心、高素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负责)
(三)建立健全标准规范体系。
1.强化照护机构标准建设规范。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落实婴幼儿照护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和规范,依法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婴幼儿照护机枃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建筑设计、治安防范、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相关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负责)
2.强化照护机构安全管理规范。婴幼儿照护机构对婴幼儿在照护期间的安全负主体责任。婴幼儿照护机构应实施安全封闭管理,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鼓励为托收的每名婴幼儿购买相关安全责任保险。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等基本技能,突发情况下须优先保障婴幼儿安全。(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
3.强化照护机构卫生保健规范。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婴幼儿照护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指导托育机构开展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对托育机构进行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指导托育机构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定期为托育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的宣传、咨询和指导等服务。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对托育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负责)
(四)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1.加强对照护机构登记备案管理。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由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由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的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应包含“托育”字样,如“托育园”、“托育中心”或“托育+组织形式”等,业务范围(经营范围)核定为“托育服务”。登记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婴幼儿照护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2.加强对照护机构层级监督管理。实施综合监督。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综合监管机制,发挥基层网格化管理力量,采取基层日常巡查、相关部门抽查、组织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照护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注重行业监督。教育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服务和运营行为。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条款、收费项目和解决争议等内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对虐童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加强社会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关注婴幼儿身心健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
完善群众监督。各类婴幼儿照护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接受家长的监督,家长委员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五)建立健全支持保障体系。
1.加大政策支持。设定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政府指导价,通过按托位给予运营资金补贴、免费提供场地、减免场地租金、分担人工成本、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为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契税、房产税、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税费。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开发金融产品,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提供更好的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银保监分局负责)
要高度重视母婴设施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时发布相关指导性图集,指导规划设计。机场、车站、政务大厅、医院、景区景点、大型商场设有母婴室,能够正常使用。其他相关部门承担部门职能管理范围内的母婴设施建设的落实、指导与监督,满足婴幼儿照护的需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计生协等单位负责)
2.加大用地规划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3.加大信息支撑。推进“互联网+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推动科学育儿服务平台建设应用,建立婴幼儿电子健康档案,为家庭科学养育提供标准化、专业化、针对性服务;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应用,实现线上线下结合,提升照护服务、管理、统计监测精准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列入城乡公共服务目录,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重大问题,并对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导。
(二)推进部门协同。建立完善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教育部门组织落实托幼机构按目标进度要求开设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并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人才培养。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在办园经费、教师待遇、生均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开展保育员、育婴员等相关职业的技能等级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提供相关支持保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落实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支持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落实完善相关建设规范和标准。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依法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广电、银保监、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合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要协调各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安全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发挥示范引领。在全市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创建活动,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探索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建设试点,以点带面,促进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全面开展。加强宣传引导,总结经验,建立表彰激励机制,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国家婴幼儿托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