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和指导。
1. 全面落实产假政策。按照省、市相关法规,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产假、护理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保留职工工作岗位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创造便利条件。
2. 落实就业保障政策。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3. 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各级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妇联、计生协会等单位和社会组织可根据辖区内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通过多种方式为婴幼儿家长和照护服务者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规范指导内容,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工作网络,加大知识宣传,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
4. 做好婴幼儿家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发挥好基层卫生健康服务网络和队伍作用,积极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安全防护指导、预防接种等服务。
(二)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5. 加快发展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基层政府、社区、社会组织等,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的形式,组织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具有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一批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对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提供普惠金融服务,落实水电气价格相关优惠政策,从税费减免、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6. 鼓励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支持已满足当地3—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者开设托班。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要统筹考虑托育服务需求,积极探索幼儿园、托育机构一体化建设。
7. 支持用人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支持女职工多、婴幼儿照护需求大的用人单位,单独或与驻地社区联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托育问题,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
8. 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婴幼儿家庭的实际情况,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满足群众对市场化托育服务的需求。
(三)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9. 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在新建居住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
10. 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和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域、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11. 盘活用好公共设施资源。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鼓励基层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回收或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改建托育照护服务设施。
12. 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要按要求设置母婴室(哺乳室),支持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哺乳室)。
(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
13. 规范登记备案。承担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和备案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职责,完善机制,优化流程,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登记备案信息共享。
14. 加强监督指导。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等级评价标准,加强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应发挥专业优势,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和疾病预防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处置有关问题。畅通监督渠道,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社会监督职能,关注婴幼儿身心健康。
15. 夯实安全责任。落实托育服务机构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日常检查制度。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污点禁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为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托育服务。
16. 落实分级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托育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评估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发挥基层网格化管理力量,采取联动巡查、部门抽查、信息化监控等措施,加大对托育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