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省卫生健康委等十六部门《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发〔2019〕152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规范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市建成3个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实质性进展。到2021年,支持指导家庭科学照护婴幼儿的政策机制基本建立,初步形成“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社会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全市建成2个以上具有地方特色和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机构,每个区县至少建成1个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到2025年,每个区县都要建成至少1个具有地方特色和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现主体多元、形式多样、城市全覆盖(农村按需建立)、应享尽享、应护尽护的城乡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一)建立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
1.支持和指导家庭为主的婴幼儿照护。
全面落实《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等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通过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方式,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在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旅游景区、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母婴设施,满足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采取设置母婴室、延长哺乳时间、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微信公众号、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不断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倡导母乳喂养,提高母乳喂养率。(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会)
2.积极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将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各区县政府也要按要求组织编制专项规划,作为在城区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的依据,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支持农村地区新建或利用闲置房产等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
调动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减少租金、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等多种方式,在居住、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有条件的社区可吸收老教师、老干部、老党员、医护人员等群体中的热心人士,组成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为有困难的家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妇联)
3.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发挥教育部门“托幼一体化”的管理体制优势和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加大普惠性幼儿园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班资源供给。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3岁幼儿托班。(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机构自身条件以及婴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婴幼儿照护服务,满足家庭多样化的照护需求。鼓励职工适龄子女较多的用人单位,积极挖掘现有资源,在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本单位职工子女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
4.抓好重点示范引领。
各地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大胆创新,先行先试,打造示范样板,引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创新发展。开展单位福利性试点。鼓励支持规模较大的企事业单位为职工建设福利性机构。各区县要根据实际情况从医院、学校、青年职工集中的企业中任选一家,在单位内部设置机构,为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总工会)
开展社区公办民营试点。有条件的城乡社区要盘活闲置公共资源,提供场地设施,依托村居社区,建设社区机构,引入社会力量为辖区居民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
(二)建立规范高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体系
1.明确建设标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和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抓好监督落实。(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规范注册登记。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工作,并在经营范围内注明婴幼儿照护服务。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举办人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注册登记;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举办人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举办人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责任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3.落实备案管理。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后,应同时告知举办人及时到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并将注册登记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后,举办人应当按照《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妇幼保健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场地证明(自有用房的出具房产证,租赁用房的出具房产证和租赁合同)、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进行备案。提供餐饮服务的,还要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
4.落实机构安全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制订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职责,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鼓励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系统,确保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和区域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黄山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5.加强综合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应急、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加强社会监督,推动行业自律。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动综合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举办者自查、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定期巡查、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随机抽查、乡镇(街道)协管的综合监管体系。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学习政策法规,增强其依法从业意识,提高其职业素养。民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备案要求等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职业禁入,并严格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责任。将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联合惩戒制度。(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黄山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会)
(三)建立切实可行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体系
婴幼儿照护服务属于非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是地方政府事权,要坚持社会化发展,围绕“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社会运营、普惠可及”,开展城(城市政府)企合作。要通过开展普惠服务专项行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和地方政府引导作用,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
1.加强政策支持。认真执行《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全面落实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各区县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尽早谋划一批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清单(服务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深入开展城企合作,支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各级政府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对于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各级财政可给予适当奖补。探索对有特殊困难的婴幼儿家庭提供多种形式的照护帮助。(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2.落实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使用安排上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予以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管理,严格从业人员准入标准。联系对接市内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根据服务需求加强专业人才培养。通过返聘教育、医疗卫生机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将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纳入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切实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努力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应急局、黄山职业技术学院)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发挥引导作用。要结合本地实际和部门职责,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对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有关部门要做好对机构注册登记、备案等工作的联系指导和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各区县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建立婴幼儿照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应急、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通报交流工作情况,商议解决本地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推进部门职责有效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卫生健康委,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织。
(三)加强宣传倡导,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群众关切。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典型宣传,总结推广经验做法。通过开展讲座、专家咨询服务、媒体传播等形式,广泛宣传普及婴幼儿照护科学知识,宣传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为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创建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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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黄山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戴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