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托育机构?是否所有涉及3岁以下婴幼儿服务的机构,都是托育机构?
答:托育机构是指对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集中保育和照护服务的机构。
涉及3岁以下婴幼儿服务的机构,有些属于托育机构,有些不属于托育机构。托育机构主要提供婴幼儿的生活照料、安全看护等服务,家长或监护人不在现场。
二、成立托育机构,到哪里注册登记?如何命名?经营范围如何设定?
答:托育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非营利性的托育机构,在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营利性的托育机构,在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申请注册非营利性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园”,业务范围为“托育服务”。申请注册营利性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机构名称为“区域+字号+托育+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核定为“托育服务”。
三、托育机构到哪里备案?是否都需要备案?
答:托育机构实行属地备案管理。从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到机构所在区、县(市)的卫健部门备案。幼儿园延伸服务开设的托班,不在卫健部门备案管理范围内。
四、托育机构备案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备案需提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
托育机构在注册登记后,应向区、县(市)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卫生评价;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托育机构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当所有备案材料办结后,托育机构应向区、县(市)卫健局提交备案申请。
五、此前已经在从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企业,也需要备案吗?如何备案?
答:需要。此前已经在从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企业,如打算继续开展该项业务,应按照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等相关规定,重点在场地设施、卫生情况、消防安全以及人员资质等方面对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原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增加经营范围为“托育服务”,再向所在地区、县(市)卫健局提交备案申请,审核通过后,可以继续从事托育服务。
六、托育机构提交备案申请,审核通不过怎么办?
答:审核通不过,该机构不得从事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区、县(市)卫健局接收托育机构备案申请全部材料后,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机关会将需完善信息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根据审核意见进行整改完善后重新提交申请,直到符合备案要求,再发放《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七、连锁性质的托育机构,怎么备案?
答:婴幼儿托育机构实行一证一点管理。迁址易地举办,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八、托育机构已备案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吗?
答:需要。托育机构名称、地址、园长(负责人)、服务形式、托位等已备案的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九、托育机构服务收费,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托育机构应实行明码标价,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并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收费时段与托育服务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对于未完成的托育服务,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十、托育机构日常监管,主要有哪些方面?
答:对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管有3个方面:
一是加强备案管理。对于从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却未进行注册登记的机构,或因场地设施、人员资质以及消防、食品、卫生不达标而无法备案的机构,由属地政府牵头,落实清退及停业整顿,对不停业者由属地政府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取缔,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二是加强综合监管。托育机构在卫生、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由卫健,公安、市监、消防等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或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三是加强社会监督。由于婴幼儿身体尚未发育成熟,无法清晰表达感受,为最大限度保护婴幼儿,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设立照护服务和安全保卫的监控系统、报警系统,覆盖活动、生活区域,监控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加强日常巡查,强化行业自律;婴幼儿家长如发现异常可投诉举报,新闻媒体和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动婴幼儿照护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