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托育服务是儿童早期照顾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减轻家庭压力、增强生育意愿、提高女性劳动参与率、促进性别平等,以及提升人力资本、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当前,针对3 岁以下儿童的公共托育服务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许多发达国家已逐步采取多样化的政策措施,不断推进3岁以下儿童公共托育服务的发展。法国拥有较为完善的家庭政策体系,并在公共托育服务的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根据2017 年6月OECD《强势开端 2017:早期教育发展关键指标》的数据显示,2014 年OECD 国家所有儿童基本享受至少一年的早期教育和机构照看机会,0 ~ 3 岁儿童在正式托幼机构的照看比例为34%,法国3 岁以下儿童接受托育服务的比例为52%,处于国际较为领先的水平。在我国,儿童早期照顾和公共托育服务的发展逐步得到重视,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增加了“幼有所育”, 同年12 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解决好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问题”,2019 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促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近年来,从指导思想的提出到具体的行动方案,我国儿童早期照顾政策体系建设不断向前推进,并对公共托育服务的发展给予重视。在实践中,我国公共托育服务的发展仍然不够充分,在服务供给数量、质量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难题。本文将对法国3 岁以下儿童的公共托育服务发展状况进行梳理分析,以期对我国托育服务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
法国公共托育服务发展经验
(一)家庭政策是重要支撑
法国具有重视家庭政策的传统,自20 世纪30 年代开始,法国基本确定了真正意义上的家庭政策。法国政府关于家庭的定位为:“家庭在表面看来属于一个私领域的范畴。然而,家庭同时也是一个公共领域的概念,因为家庭状况的演变将对社会产生多重影响。”关于儿童早期照顾责任在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分配,法国政府认为帮助父母平衡工作与家庭生活是其重要目标。同时,按照和建花等学者选取的法国家庭政策定义,“家庭政策通过为父母提供既适合其收入来源又适宜于儿童发展的儿童照看机构以及支持父母在工作和看管孩子之间做出自己的选择,以推动就业中男女两性间的平等,并使家庭生活和职业生活的冲突得到一定程度的调和。”公共托育服务的发展是法国家庭政策的重要内容,政府在其中承担着重要责任,通过健全儿童照看机制等方式缓解父母在家庭事务和劳动参与中的矛盾,促进父母尤其是母亲的劳动参与率,推动性别平等。
法国家庭政策的运转依赖于其独特的组织机制。首先,在政府机构设置方面,法国家庭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由专门的机构——法国社会团结和卫生部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同时,法国设立国家家庭补助局,主要负责家庭补贴、集体机构财政补贴等服务的提供,进一步提升财政转移的效率。为更好地发挥整合效应,法国还成立了跨部门家庭问题委员会和跨部门代表团,协调不同机构在家庭政策领域的行动,参与全国统一的家庭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促进各种类型儿童托育服务的发展。其次,国家家庭问题讨论会是推动家庭政策和公共托育服务发展的重要平台。自1981 年起,法国开始建立定期召开国家家庭问题讨论会的制度,并且,这一制度在1994 年以法律形式得以确立,要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全国家庭问题会议,为相关政府部门、各类经济社会组织提供商议和出台家庭公共政策的平台,其中大部分政策都与协调家庭事务与职业发展的矛盾、发展公共托育服务等内容相关。例如,先后提出强化儿童早期照看的整体部署、尝试新的照看方式,以法律形式规定建立儿童早期照看事业专项基金,发展父母和儿童共同参与的儿童照看机构,扩充公共托育机构、增加托育机构供给等。第三,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家庭社团协会全国联合会(UNAF)是有关家庭政策参与的规模最大的社会组织,包括100 个省级的联合会和66 个不同类型的活动团体或群众组织,约有2.5 万个家庭代表出席国家和地方的各级家庭会议。在政府的鼓励下,联合会不仅发挥着表达家庭利益的作用,还提供大量的服务和资金支持,比如监控家庭保障措施、家庭津贴的实施等。
(二)加强对公共托育服务的财政支持
近年来,法国政府对于公共托育服务的财政支持力度不断增加,有效地增强家庭在托育服务中的可负担性。政府对多种类型的托育服务方式进行财政资助,每年的资金投入大约为0.5 亿欧元,选择日托中心(包括托儿所、微小托儿所、街区临时照看处、多重照看机构等)、家庭托管(母职助理)、家庭日托中心、非全日制的日间护理机构、家长—儿童中心等多种类型托育机构的家庭均可获得财政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国家家庭补助基金等。另外,法国在资金投入上强调成本的合理分担,政府财政支持为家庭享受托育服务提供基础,同时,家庭也需承担部分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政府负担,有助于公共托育服务体系的可持续发展。除上述付费托育方式外,约有11% 的3 岁以下儿童在免费的幼儿园被照看,主要源于法国的幼儿园已普及3 岁以上儿童免费学前教育,部分幼儿园将接受儿童的年龄延伸到2岁以上。
(三)扩大公共托育服务供给
为扩大托育服务供给、增强家庭的托育服务可获取性,法国政府建立公共照看幼儿机构发展专项基金,并于2004 年开始执行“托儿所计划”,增设托育服务名额。并且,政府通过免税优惠等方式,积极鼓励企业兴办托育机构,比如,7 岁以下儿童的托育费用均可以从应缴税基数中扣除,企业托育机构的成本可以进行税前抵扣。一方面,企业托儿所可以使员工托育需求得到更好的满足,另一方面,部分企业托儿所也向当地社区开放,为更多家庭提供获取托育服务的机会。
尽管法国的托育服务发展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儿童照看责任主体的争论等多种因素,2010年代初期,家庭使用公共托育服务的比例跌入低谷。在此背景下,法国政府于2013 年提出将0 ~ 3岁幼儿入园率恢复到30%的目标,并在2015 年以后的3 年内增加27.5 万个公共托育服务名额,分布在托儿所、母职助理、幼儿园中。
(四)重视保教一体化发展,提升托育服务师资质量
自20 世纪80 年代以来,“保教一体化”、促进“幼儿园”与“托儿所”的功能融合成为世界各国托幼服务发展的方向。2000 年起,法国积极推动儿童保育与早期教育的融合,提出3 岁前儿童的托育服务更倾向于提供看护性内容,先后在政府法令中要求制定幼儿护理服务的教育计划,更加注重护理服务的包容性,提倡提高幼儿看护服务法规、引进新类型看护服务的灵活性等。对保教一体化发展的重视,不仅有利于推动儿童保育与早期教育资源的整合,而且使托育服务的发展更符合儿童成长规律,提升托育服务的整体质量。
同时,法国注重托育服务师资队伍的建设,拥有较为完善的幼儿早期教育与看护专业人员教育体系,例如,婴幼儿教师至少需接受5 年大学层次的专业教育,儿童托管者必须在入职前或在职期间接受120 小时的培训,儿科护士在中学毕业后接受4 年的职前培训等。完善的师资人员教育体系有效地提升了人力资源的质量,有助于提供更优质的托育服务。
二、
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总结分析法国在公共托育服务中的经验和做法,对我国托育服务的发展具有启示作用。
首先,家庭政策是托育服务发展的有效支撑,应进一步明确公共托育服务政策的发展方向。2019 年,我国出台了多项托育服务发展有关政策,均对儿童早期照顾中的托育服务问题进行重点阐述。尽管如此,在公共托育服务领域,无论在政策支持还是政策实施所依赖的组织机制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足。目前,我国的托育服务还处于努力实现兜底服务的阶段,属于非基本公共服务,下一步,应进一步强调托育服务的公共性,继续加强国家的政策支持与资源投入,明确发展适度普惠型公共托育服务的目标,使不同家庭背景的儿童能有同等机会获取托育服务的机会。同时,需进一步加强组织机制建设。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对托育服务发展的整体规范和统筹管理,确定明确的主管部门和责任清单。促进多元主体参与,进一步放权,降低市场力量与社会组织进入这一服务领域的门槛,同时也需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
其次,加强政府对公共托育服务的财政支持,建立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目前,我国托育服务以市场化发展为主,存在着价格较高、供给数量不足等问题,部分家庭由于经济因素难以获取合适的托育服务。未来可进一步增加政府财政投入,通过家庭津贴、税收减免、财政补贴、提供公租房等多种形式分担托育服务机构的儿童照顾成本,减轻家庭在获取托育服务中的经济压力。与此同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较为有限,为避免给政府带来过重负担,绕过“福利陷阱”,应建立政府、家庭、市场、社会合理分担托育服务成本的机制。
第三,以社区为基点,提供多样化的服务供给形式,增加服务供给。法国拥有多种类型的托育服务机构,相比之下,我国托育机构的数量和类型都较为有限。在努力发展多种类型托育服务方式的同时,下一步,我国应充分发挥社区共同体的优势,倡导依托社区提供多样化的托育服务,包括建立早期教育和托育服务中心、儿童活动中心提供全日制、半日制及灵活托管、入户指导、早期综合发展教育等形式的服务,满足不同家庭需求。
第四,推进保教一体化改革。目前,我国面向0 ~ 3 岁儿童的托育服务和3 ~ 6 岁儿童的学前教育服务仍处于分割状态。其中,主要面向3 ~ 6 岁儿童的学前教育体系已被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而0 ~ 3 岁儿童的托育服务体系仍处于建设和发展中。未来,应继续加强科学规划,促进保教一体化改革,实现儿童发展、服务供给质量的提升。
第五,专业化托育服务师资队伍的建设。目前,我国托育服务发展尚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社会信任的风险。未来的发展中,应进一步重视师资队伍的建设,设立进入托育服务行业的专业素质门槛,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制定托育服务师资队伍的管理规范和监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