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公众号:卫生健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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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全德
积极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关乎婴幼儿健康成长和家庭幸福,并且能够更好满足亿万家庭幼有所育的迫切需求,从而有利于全面两孩政策效能的充分释放。然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不足,是当前我国社会服务中的短板,需要在深刻分析其发展现状及科学估量群众需求的基础上予以积极应对。
现阶段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即托育服务,远远未能满足社会大众多元化、 多样性、 多层次的需求。一是由于目前托育的社会化服务发展迟缓及其质量水平较低,大多数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上还是以家庭为主,托育的社会服务仍然供不应求。即便是以家庭为主,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实际照料者,也大多不是婴幼儿的家长,而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住家保姆。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婴幼儿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但是,由于特定生活环境及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和作用,这种照护责任大都被转移至婴幼儿祖父母、外祖父母身上。二是尽管政府不断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托育服务以及用人单位内设托育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但由于客观因素所限,不少企事业单位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这方面的进展并不尽如人意,其服务覆盖面依然比较狭窄,并且其服务方式依然比较单一。三是尽管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幼班,招收2~3岁的婴幼儿,为那些在婴幼儿照护方面确实存在困难的家庭解决燃眉之急,但是,由于缺乏托育服务专业人才,大多数幼儿园在这方面依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满足居民的实际婴幼儿照护需求。四是在一些地方,婴幼儿托育机构标准化建设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托育服务处于 “各自为战”的碎片化状态,不利于托育资源的优化整合、托育机构的科学管理及其运作过程的严格监督。
再就其现实的大众需求来说,可谓需求各不相同。一是目前城镇职工家庭3岁以下婴幼儿的照护服务, 大多是由退休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来承担,仅有较少的家庭雇得起或愿意雇请住家保姆。应当看到:由退休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来承担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责任,这只能算得上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之举。虽然社会舆论将这一举动戏称为 “累并快乐着”,但究其长辈的内心所愿,他们还是期待社会化托育服务的大发展,能够将自己从繁重而又劳心费力的婴幼儿照护中解放出来,去做一些个人真正愿意做的事情。二是亿万进城务工人员家庭随迁婴幼儿的托育需求旺盛而又迫切。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既请不起保姆,又因为工作时间紧迫而无法亲自照护孩子。虽然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应他们之邀履行一段时期内 “应急式”照护职责,但尚有兄弟或姐妹的他们,却无从避免父母需要辗转往复多个家庭的奔波及劳累。因此, 对于适合家庭消费能力的全日托、 半日托、 计时托、 临时托等大众化、便捷式的托育服务,他们的需求正在逐渐增长。此外,在城市文明的熏陶下,人们越来越注重用科学的方式教育孩子,他们在进城务工后,对父母的科学育儿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对于经济条件比较富裕的家庭,其成员对托育服务的个性化需求,在社会生活方式变革中日益增强。在婴幼儿照护方面,他们开始进行更认真选择,既不愿意依赖隔代照护,又对社会托育服务具有较高的要求。伴随我国橄榄型社会结构的逐步形成, 这一类家庭既比较广泛,又讲求服务质量,是现在及将来我国托育服务市场发展的原动力。
究其实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一种兼具福利性与市场性的社会公共服务,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科学规划、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以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作为一项准公共服务性质的社会福利供给的主体,政府在适时优化托育服务政策的过程中,理应更好发挥自身功能和作用。说到底,福利性与市场性既有兼容互促的一面,又有矛盾对立的一面,这就需要政府充分发挥自身服务及管理职能,在效率与公平、公益与盈利之间把握平衡,在多样性与个性化之间寻求创新。
具体说来,一是要突出重点,为大多数城镇工薪阶层家庭以及进城务工经商者家庭,提供托育服务帮助和婴幼儿科学养育指导,并且为在婴幼儿照护方面存在特殊困难的家庭,提供必要的公益性托育服务。二是应加大对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等举办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 譬如审批优先、减税免税、用地优惠等。三是要健全和完善托育服务监督管理体制与机制,引导和规范托育服务市场,推进托育机构规范化发展。四是在工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就业人群密集的区域,政府应鼓励、支持和扶植社会企业建立微利性托育服务机构,以便更好地满足大多数家庭幼有所育的迫切需求。五是要依据各社会阶层家庭的不同现实需要及消费能力, 由政府规划、 政策引导和监督,为广大家庭分别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性、多层次的社会化托育服务帮助。六是要通过不断加强托育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实施严格的托育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采取措施持续提升托育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从业技能及其服务质量水平。七是要认真总结以往开展社会化托育服务的经验教训,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开展这项工作。八是要不断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社会支持力度,并且为婴幼儿健康成长精心营造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及舆论氛围。在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部门分工协作中,除了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之外,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科学育儿指导、婴幼儿权益维护等方面,还应注重发挥计生协、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