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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立法必须明确虐童行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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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立法必须明确虐童行为法律责任

阳,孙绵涛

:虐童行为不仅损伤学前儿童心理机能,而且危害学前儿童大脑生理机能,容易引发生理疾病、心理失衡、学业不良、人格障碍等诸多问题,对其未来成长造成极大危害。鉴于虐童行为的危害后果,以及已有法律在虐童行为治理上存在的不足,学前教育立法必须明确虐童行为法律责任。为了明确虐童行为法律责任,学前教育立法必须明确虐童行为的构成要件,制定专门针对虐童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学前教育立法中虐童行为具体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关键词:学前教育立法;预防虐童行为;科学依据;虐童法律责任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18年2月的报道,在全球范围内,估计有多达10亿名2—17岁的儿童,在2017年中,遭受过身体、性或情感上的虐待,其中,学前儿童所占比例较高。在我国,近年来也有一些学前教育机构虐童事件被媒体曝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研究梳理2010年到2019年年底媒体所曝光的虐童事件后发现,我国当前虐童行为种类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疏忽伤害等。但迄今为止,我国没有立法规定虐童行为的构成要件,更没有立法规定虐童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使得学前教育机构的一些虐童现象无法得到足够重视,学前儿童的合法权利长期无法得到保障。从已有研究来看,我们尚未发现学者从虐童行为危害后果的角度,提出学前教育立法必须明确虐童行为法律责任。本研究从后果考量,对学前教育从业人员虐童行为的危害后果进行研究,提出学前教育立法必须明确虐童行为的法律责任。后果考量理论来源于后果主义,是法律裁判的一种方法论主张。依据该理论,虐童案件的裁判应着眼于虐童行为可能导致的伤害后果。在实践中,法官所考量的后果多种多样,包括道德后果、经济后果、政策后果和政治后果。然而,对学前儿童而言,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教师、保育员、育婴师等)虐童行为最直接的后果是对学前儿童身心健康造成长期的甚至不可逆的危害。本文基于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虐童行为的危害,运用后果考量理论来对学前教育立法明确虐童法律责任进行研究,有助于促进我国《学前教育法》立法明确虐童行为的法律责任,弥补民法和刑法在虐童治理方面的不足,有效预防虐童行为的发生。

学前教育立法必须明确虐童行为法律责任,其重要价值在于:在虐童事件发生前,依法预防虐童行为发生;在虐童事件发生中,依法监管和惩治虐童行为主体;在虐童事件发生后,依法援助与补救受虐儿童。为了特殊保护学前儿童身心健康,我国学前教育立法中虐童行为的法律责任必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一、 行政责任

第一类是针对学前教育从业人员虐童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虐童行为的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其他虐童相关工作人员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级别从轻到重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教师职业资格证、吊销教师职业资格证、行业禁入(终身禁止其从事儿童教育相关行业)、行政拘留、法律和行政法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为的类型由轻到重包括如下内容:第一,违反注意义务的学前儿童身体虐待、精神虐待、疏忽伤害行为;第二,多项学前儿童身体虐待、精神虐待、疏忽伤害行为;第三,持续时间长的多项学前儿童身体虐待、精神虐待、疏忽伤害行为,且致使学前儿童身体或精神遭受损伤行为;第四,学前儿童性虐待行为;第五,导致学前儿童身心遭受巨大伤害,影响其正常学习与生活的学前儿童虐待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虐待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第二类是针对学前教育机构虐童行为管理疏忽、制度不全、不合法的行政处罚。行政主管部门必

须依据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具有虐童行为的教育机构法人代表、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予以处罚。行政处罚方式从轻到重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暂扣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行政处罚内容由轻到重包括:第一,针对未实施虐童预防法律教育和宣传工作的学前教育机构的处罚;第二,针对存在虐童现象的学前教育机构的处罚;第三,针对造成重大人员伤害或伤亡的学前教育机构的处罚。第三类是针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虐童行为管理渎职、疏忽、不作为的处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有虐童行为管理渎职、疏忽、不作为的下一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级别从轻到重包括警告、限期整改、降职、调岗、开除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为的类型由轻到重包括如下内容:第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对其管辖区域的学前教育机构开展预防虐童行为的新教师准入考核和入职后培训;第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建立预防虐童行为的学前教育管理制度;第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定期对自己所管辖区域的学前教育机构开展虐童行为监查工;第四,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建立和运行受虐儿童事后免费心理干预补救制度。

二、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体包括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学前教育机构法人代表、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民事责任是针对虐童行为带给学前儿童身心伤害后果的惩罚与赔偿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虐童行为包括:第一,对于学前儿童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疏忽伤害等违法行为,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儿童受伤害的程度,依法承担经济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第二,对于虐待行为同时导致多名学前儿童遭受身体伤害或精神伤害,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学前教育机构法人代表、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依法承担经济补偿、赔偿损失责任,直接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依法承担经济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三、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针对已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犯罪行为的惩罚与赔偿责任。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是指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机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我国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相关刑事惩罚的方式为:主刑从轻到重包括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违法记录录入儿童虐待案件查询系统。此外,还适用于对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境。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中虐童行为精神伤害刑事责任内容包括:第一,对于身体虐待、精神虐待、疏忽伤害等虐童行为,导致儿童精神受到巨大伤害,需要接受心理治疗或影响其正常生活、学习,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儿童教育机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第二,对于性虐待行为,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儿童教育机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予以从重处罚。第三,对于故意伤害、遗弃或强奸学前教育儿童,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以及故意伤害罪、猥亵儿童罪、强奸罪、遗弃罪,依刑法规定,儿童教育机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予以从重处罚。第四,虐待致儿童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儿童重伤和造成残疾的,依刑法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学前儿童是处于最弱势地位的学生,学前教育立法明确虐童行为的具体法律责任,是特殊保护学前儿童权利的重要途径③。鉴于虐童行为对学前儿童所带来的巨大心理机能伤害、大脑生理机能伤害,以及对其未来人生的潜在危害,对于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侵犯学前儿童权利、违反学前教育法中关于学前儿童虐待行为规定的,必须从重处罚,即具有违反注意义务的虐童行为,就具备违法性。为了预防虐童行为的发生,学前教育立法必须明确学前教育从业人员、学前教育机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虐童行为避免和预防方面的行政责任;为了使受虐儿童获得事后经济补偿,我国民法中必须增设虐童行为精神伤害民事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为了惩戒和追究虐童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中在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中必须明确虐童行为精神伤害的刑事处罚;为了特殊保护学前儿童,我国学前教育立法中虐童行为具体法律责任形式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学前教育法》立法不仅体现在它可以保护学前儿童现时之利益,还体现在它对于学前儿童成年之后的重要意义。《学前教育法》的立法将填补我国在学前教育阶段缺乏国家法律的空白。可以预见,《学前教育法》将在未来发挥公正、强大的法律效力


文献来源:

[1]赵阳,孙绵涛.学前教育立法必须明确虐童行为法律责任[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20,19(0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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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幼师微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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