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资源规划局,城建局,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
一、明确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管理工作机构
(一)科学统筹规划
发展改革、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依据城乡规划、常住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变化,科学规划建设照护机构,新建居住区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同步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相适应的照护机构,新建、扩建、改建一批照护服务机构,满足群众的基本照护需求。城镇照护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需求。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二)加强日常监管
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要指导婴幼儿托育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婴幼儿托育机构的日常保育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使托育机构在安全保障、卫生条件、人员资质以及服务内容等方面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掌握区域内托育机构数量、服务质量、定价收费等情况,探索建立网格化的风险排查和数字化监管机制。
(三)强化安全工作
参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落实托育机构各项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制度,对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要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健康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托育机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二、明确托育机构登记备案操作办法
(一)登记和备案机关
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不包括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实行县(市、区)属地备案管理。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登记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二)命名原则和经营范围
申请注册非营利性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机构名称应当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名称管理规定,一般由以下内容组成:“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字号+托育+组织形式”,业务范围为“托育服务”。申请注册营利性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机构名称为“区域+字号+托育+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核定为“托育服务”。
(三)备案申请资料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备案需提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验收或备案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
(四)备案工作流程
托育机构在注册登记后,应向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卫生评价;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托育机构建设工程投资额在 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当所有备案材料办结后,托育机构应向县(市、区)卫生健康委提交备案申请。
(五)备案申请的审核
县(市、区)卫生健康委接收托育机构备案申请全部材料后,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及从业人员管理相关规定,对其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符合备案要求的,发放《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将需完善信息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并重新提交申请。
(六)备案信息公示与抄送
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应将已核准备案的婴幼儿托育机构名称、地址、园长(负责人)、服务范围等内容,每月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每月将核准备案的信息抄送至有关部门。
(七)一证一点备案
婴幼儿托育机构实行一证一点管理。迁址易地举办,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当符合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八)备案变更及宣告无效
婴幼儿托育机构因故发生已备案事项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婴幼儿托育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备案资质的,原备案部门应当公告其备案无效,并抄告相关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三、明确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梳理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办照护服务机构。
一是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
二是对符合条件的照护服务机构提供照护服务,予以免征增值税,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可按照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有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是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员工子女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鼓励各县(市、区)政府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二)加强队伍建设
培养关爱并尊重幼儿、具有科学育儿观、高度责任心和良好服务态度的高素质、专业化照护服务队伍。鼓励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开放大学、妇幼保健系统等加强对照护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教育部门负责照护人员培训、人社部门负责保育人员培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保健人员培训,从业人员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按照规定持证上岗。把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岗前入职、在岗及转岗培训中的必修课,主要内容应包括职业规范、职业责任、心理健康和安全意识等职业素养。实行机构管理人员和照护人员执业资格准入。
一是从业人员需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并应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健康证明,相关专业的从业资格证等。
二是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是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并将纳入个人征信管理体系,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加强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的优秀事迹宣传,营造尊重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社会支持
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友好的社会环境。
(四)加强监督管理
要集中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宣传规范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告知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应当符合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办托育机构应当符合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对于拟开展或已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都应按照有关规定,到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办理托育机构备案手续。对于从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却未进行注册登记的机构,或因场地设施、人员资质以及消防、食品、卫生不达标而无法备案的机构,由属地政府牵头,落实清退及停业整顿,对不停业者由属地政府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取缔,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停业整顿后,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对已备案但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构,由卫健、公安、市监、消防等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或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托育机构应实行明码标价,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并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收费时段与照护服务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对于未完成的照护服务,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市场监管、资源规划、城建、应急、消防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机构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举措,落实责任,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促进辖区内照护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务求取得实效。
(二)注重稳妥推进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及各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调与联动,稳妥推进辖区内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实施“3步走”的战略,确保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一是到2020年底,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体系和托育机构备案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各县(市、区)建立1-2家符合我市实际、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二是到2023年底,初步形成合法有序的市场环境,各县(市、区)基本建成示范引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三是到2025年,照护服务政策法规、服务标准、支持保障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全市城乡普遍分布的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育龄群众的照护服务需求进一步得到满足。
(三)注重经验总结
各县(市、区)卫健委要全面总结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活动取得的成效,为今后规范市场行为,加强照护行业日常监管积累经验。请各县(市、区)在2020年12月30日前,将建立的规范化典型托育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工作总结报市卫健委邮箱zzfyjkc@126.com。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