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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晋霞: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
教师对幼儿身心发展的评价指标体系认识不清,不知道应从哪些方面评价幼儿身心发展的情况,在评价过程中往往以部分指标的评价给出整体发展的结论。如一些教师凭“很少生病”这一指标判定幼儿“体质好”,或仅凭“愿意与同伴交往,并能与同伴友好相处”就判定幼儿的社会性发展良好,孰不知评价身体素质的指标还包括耐力、力量、灵敏性等,“关心和尊重他人”“能够遵守基本的行为规范”等也是评价社会性发展水平的重要内容。
虽然教师大都认同幼儿的发展具有年龄差异与个体差异,应慎做横向比较,但在实际工作中,教师却常常只有班级概念而没有年龄意识,习惯将班级内的孩子进行横向比较。
如教师经常这样评价:“A幼儿生活自理能力较强,B幼儿生活自理能力较弱”,即使这两名幼儿的年龄相差达10个月。一位小班教师在学年末将“至少连续拍球10次”作为评价标准,其理由是班内已有部分孩子能连续拍球10多次,有的幼儿甚至能连续拍球50多次,因此教师认为让每位幼儿至少能够连续拍球10次的标准并不高。
这些评价都属于横向比较,教师不是以此年龄段幼儿发展的常模作为参考,而是以班级其他幼儿的发展水平为参考来制定评价标准,这对于班内年龄偏小的幼儿来说无疑是不公正的。心理学研究表明,幼儿对自我的评价往往依赖于“重要他人”的评价,因此教师对幼儿的评价会影响幼儿对自我的评价与自我概念的形成,进而影响幼儿的实际表现。对于年龄偏小的孩子来说,横向比较易导致其产生挫败感和无能感。
评价是价值判断,对幼儿的评价即对幼儿的行为进行价值判断。幼儿行为的好坏不由其行为本身决定,而是由其行为是否满足教师确定的评价标准而定。但教师的评价标准与国家对幼儿身心发展的期待有时并不一致,甚至相悖。
例如一些教师经常将“听话”作为评价幼儿的标准,一些教师将“幼儿能够模仿范画”作为评价幼儿绘画水平的标准,一些教师将“吃得快、吃得多”作为评价幼儿进餐行为的标准,还有些教师将“背诵唐诗宋词”等作为评价幼儿语言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当教师确定的评价标准与国家对幼儿发展的期待不一致时,其对幼儿发展的评价必然产生偏差,其所实施的教育也无疑会南辕北辙。
评价过程存在主观偏见。
确立评价标准。
收集评价证据。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学前美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