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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婴幼儿社区公共托育服务经验及启示
作者 / 李晓巍 王艺卓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新一代家长们既关注婴幼儿照料问题,又注重自身的职业发展。三孩政策的颁布和实施,让以往家庭自负式的育儿模式难以维持,家庭对托育服务的需求愈加强烈。构建社区公共托育服务体系,为家长提供安全、便利、普惠的公共托育服务,满足家长送托需求,是解决家长后顾之忧、推进幼有所育战略、提升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
社区公共托育服务是指以婴幼儿生活所在社区为主要依托,为社区内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日间照护与教育、日间临时看护等多种类型的照管与教育活动,并为家长提供早期教养指导和支持的公共服务。社区作为家庭实施婴幼儿早期教育的重要环境之一,蕴含着丰富的资源,具有近距离、更安全、更方便的优势。
我国的社区公共托育服务发展起步较晚,针对3岁以下婴幼儿的社区托育服务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而澳大利亚十分重视儿童早期教育以及公共托育服务体系的构建,在以社区为基础提供公共托育服务,解决家长育儿困难,支持弱势贫困地区和家庭的保育和教育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
基于此,笔者拟爬梳澳大利亚社区公共托育服务的经验,以期对健全我国三孩配套政策,推进社区公共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一)完善的制度保障
完善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法规支持是构建社区公共托育服务的基础。
澳大利亚是较早重视婴幼儿早期教育并展开行动的国家,但长期以来,澳大利亚早期保教领域积累了不少急需解决的问题,如偏远地区与城市地区教育差距大、土著居民早期教育缺失、多元文化融合等。为了改变这一状况,2007年11月澳大利亚政府委员会达成了在早期保教领域建立全国性改革框架的政府首脑协议,开启了幼儿早期保育与教育的全国性改革。2009年7月,澳大利亚政府委员会通过了首个全国性的幼儿保教宏观指导战略《国家儿童发展战略:投资在早期》。2009年12月,经澳大利亚政府委员会协调,澳大利亚各级政府同意通过联邦政府和各州、领地政府之间的合作,建立全国统一的儿童教育和保育体系,颁布《儿童早期教育和保育国家质量框架》(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框架》)。该框架将全国所有的全日托、家庭日托和幼儿园都纳入同一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以期通过联邦政府和各州、领地之间的合作,改善澳大利亚学前教育以及儿童保育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早期教育质量。在《国家质量框架》的基础上,2009年12月联邦政府颁布了《早期儿童教育与保育国家质量标准》(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标准》),将教育与保育机构有机整合,为澳大利亚托育服务机构的设立提供标准。
(二)规范的监管体系
社区托育中心的组织与管理
澳大利亚社会行政部门作为公共托育服务的主管部门,负责社区公共托育服务的组织及管理工作。此外,澳大利亚成立了新的国家部门———澳大利亚儿童早期教育和保育质量局,负责促进《国家质量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监督社区托育机构的运行。
社区托育中心的监督及改进
澳大利亚建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和相对完善的督导体制。在审查和监督过程中,监督机构具有双重职能,不仅负责机构的审查和评估,还将审批和指导相结合,通过管理促进托育中心质量的提升。一方面对托育中心进行审查、监督和评估,另一方面在给出评估等级后提出具体的改进方案,通过督导促进托育中心的改进和发展。澳大利亚儿童早期教育和保育质量局负责托育机构的注册与督导,从七个领域五个等级对托育机构进行评定,并且依据评价结果监督托育中心的改进和完善。
(三)严格的机构设置标准?
在社区托育中心的具体设置标准方面,澳大利亚奉行遵循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原则,致力于为婴幼儿提供环境适宜、安全有爱的托育环境。澳大利亚的《国家质量标准》,在社区托育中心的资格审查、物质环境设置、师资配备要求等方面,为社区托育中心的设置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标准。
资格审查
澳大利亚的社区托育中心采用公助民营的形式,即国家财政支持、地方财政补贴以及社会力量支持相结合,符合条件的个人、社会团体、企业或其他政府单位等都可以申请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对申请者资格审查的基本要求包括:申请举办社区托育服务机构的个人或团体中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且应具备与婴幼儿相关的工作经验;申请人需提供姓名、家庭住址、电话、财产证明、身体健康证明等基本信息材料;需提供托育中心的地址、场地大小、空间安排、拟服务人数等信息;提供托育中心从业人员数量、从业资质证明、身体健康证明、无犯罪证明等信息。
物质环境要求
(1)空间环境设置
社区托育中心作为综合性的服务中心,在空间环境的设置上要求设有儿童室内活动空间、室外活动空间、卫生间、行政办公室、家长接待室、储藏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儿童室内活动空间以及室外活动空间应满足最低空间面积规定,澳大利亚规定社区托育中心需保障人均不低于3.25平方米的室内活动空间以及不低于7平方米的室外活动空间。
(2)卫生清洁要求
澳大利亚的社区托育中心制定有专门的卫生清洁制度,配备专门的保洁人员按照制度要求负责中心的卫生清洁工作。卫生清洁须做到:室内空间以及设备材料每日清洁和消毒;家具设备每日检查,确保能够正常安全使用;卫生间及尿布台随时打扫和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3)安全保障规定
保证婴幼儿在园安全是对托育中心最基本的要求。澳大利亚的社区托育中心在房屋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设备安全、材料安全以及日常安全方面都有严格而具体的标准和规定。如社区托育中心申请举办资质时需要提供房屋安全证明,且必须经过当地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才能招生;托育中心的家具设备、玩具材料等需要选择适合婴幼儿年龄的安全无毒的材料;婴幼儿入园需要经过体检,提交健康证明,建立个人健康档案,严格记录婴幼儿在园情况。
师资配备要求
由于0~3岁婴幼儿年龄小,照护要求较高,在托育中心的师资配备方面,澳大利亚在教师的资质及数量上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教师在入职前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早期儿童看护培训并取得教师相关职业证书,入职后需要继续接受培训和考核。教师数量必须充足,24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师幼比应达到1:4,25~36个月婴幼儿师幼比应达到1:5,36个月以上婴幼儿师幼比应达到1:11,保证每名儿童都能在教师的视线范围内活动,得到教师的充分关注和照护。
(四)综合多样的服务内容
社区托育中心是综合性的服务中心,服务内容不仅包括为社区内儿童提供托育服务,还包括为家长提供家庭支持。
儿童托育服务
社区托育中心的服务对象辐射不同的年龄群体。澳大利亚社区托育中心在服务对象的年龄上不仅包括0~3岁婴幼儿,还将3岁以上的学前儿童及学龄儿童都涵盖在内,为社区内学龄前儿童提供全日制、半日制、临时的托育服务,为学龄儿童提供课后照管服务。
澳大利亚社区托育中心提供针对0~6岁婴幼儿的全日制日托、临时托管以及针对6岁以上学龄儿童的课后照管等形式的服务。
家庭支持服务
社区托育中心除了要为社区内儿童提供全日制、半日制、临时的托育服务,还承担着为家庭提供教育支持,改善家庭教育环境,提高早期教育质量的任务。因此,社区托育中心作为综合性的服务中心,还会为家长提供不同形式的科学育儿指导及家庭育儿支持服务。
澳大利亚社区行政部门组织开办整合性的社区儿童服务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尤其是偏远落后地区)以社区为单位为社区内儿童及家长提供支持服务。服务内容包括:通过开展讲座、宣传、座谈会等进行育儿指导,让家长学习抚养、健康、教育等知识;安排育儿老师或社区志愿者到当地家庭提供家访服务,帮助家长在实际生活中根据地区的不同生产与生活条件,合理安排儿童的生活与教育;为社区内不同年龄组、不同发展水平的儿童提供适合其发展水平的教育工具箱,箱内装有不同年龄阶段的玩具、教具、视听材料、家长反馈记录等供家长免费使用;定期为儿童、家长提供健康检查和咨询服务,帮助家长合理规划儿童的饮食,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五)福利性的服务性质
澳大利亚的社区托育中心作为国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其开端大多是针对弱势贫困家庭,目的是为弱势、贫困、残障儿童提供服务,以改善代际恶性循环,维护教育公平。随着教育的发展及推进,服务对象逐渐扩大,服务内容逐渐丰富。社区托育中心是在国家项目的支持下,采用公助民营的形式,由国家财政支持、地方财政补贴以及社会力量支持相结合,通过提供免费服务时长、入托补贴等形式为社区内儿童(尤其是贫困地区及家庭的儿童)提供服务,由此明确了社区托育中心的福利性。
澳大利亚依托“家庭和社区振兴策略”项目,国家投入240亿澳元在全国范围内尤其是经济落后地区,举办以社区为基础的整合性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社区儿童服务中心,用以提升家庭、社区在建立和提供社会支持中的整合作用,通过提供免费托育服务时长、补贴、家庭教育指导等形式,为社区内儿童和家长提供涵盖两代人的一站式服务。
内容来源于《北京教育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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