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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公共政策观察第50期》--『学前教育立法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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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50期《学前教育公共政策观察》梳理改革开放以来学前教育40年法规体系、《学前教育法》20年推进历程,以及业界对《草案》关键问题的讨论与建议,期待与学前教育同仁共同探讨学前教育改革发展。

目录
第一部分 40年学前教育法规体系演变
第二部分 《学前教育法》20年历程
第三部分 学前教育立法相关研究
第四部分《学前教育法草案》解读
第五部分《学前教育法草案》争议与建议

PART 01

40年学前教育法规体系演变


法规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法令、条例、规则和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要了解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特点,首先需要了解我国学前教育法规体系。20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颁布了哪些学前教育法规(含法令、条例、规则和章程等),呈现怎样的阶段性特征?具体如下表所示。

一、第一阶段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末,明确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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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阶段 2000-2010年办园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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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阶段 2010-2018年,重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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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四阶段 2018年至今,明确办园类型结构比例,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重视学前教育质量;重建托育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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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上法规层级来看,其仅处于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第四层级(教育部门文件、行业管理规章制度),法律规范效力较弱,这也致使有效推进学前教育的发展以及协调其他法律关系和规范各主体的行为等都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吴遵民、黄欣、屈璐,2018)因此,大家呼吁需要制定《学前教育法》对学前教育的深层次难题、关键性体制机制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PART 02

《学前教育法》20年历程


从2000年开始,我国就提出要立法保障学前教育发展。从2003年至今,国务院、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教育部都对学前教育立法给予了高度关注,并多次组织调研、专题立法座谈会等,推动学前教育立法。

2000年

民进中央提出要立法保障学前教育发展。“但十多年前,这个提案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既有认识上的原因,也有经济上的原因”。(庞丽娟,2011)


2003年

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将学前教育立法列入了立法调研计划。

2004年至2006年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进行了多次的实地调研,专门组织全国人大学前教育立法调研组先后赴江苏、山东、江西、河北等地实地考察,深入了解当前制约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

2006年底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正式委托教育部开展学前教育法案的研究与起草工作。

2007年5月

国务院颁布《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适时启动《学前教育法》的起草工作”。

2007年11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研究拟订下一届五年立法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法工委发[2007]74号)的复函中,教育部提出将《学前教育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2008年

教育部工作要点指出“大力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加快起草、修订《学校法》《终身学习法》《职业教育法》《学前教育法》和《学位法》的工作进程”。

2009年

教育部工作要点提出“继续推进学前教育立法,开展相关研究和草案起草工作”。

2010年7月8日

2010年是我国学前教育政策的转折之年。针对学前教育事业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遭遇的一系列困难和问题,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为新形势下我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调。

《教育规划纲要》在“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一节中提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

2010年以来,每年全国“两会”,几乎都会有代表委员提议启动学前教育立法。

2010年11月3日

温家宝总理到北京两所幼儿园就发展学前教育问题进行调研,他指出要“千方百计解决学前教育供不应求的问题,通过立法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法制轨道”。

2010年底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有关报告中,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学前教育立法有关问题,尽快启动立法程序。

2011年2月

教育部在公布年度工作重点时,指出要在2011年启动学前教育立法。

2011年12月3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这份报告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全面阐述了学前教育的性质和作用,深入分析了当前学前教育面临的问题及其原因,建议制定学前教育法并提出了立法方案和具体意见。这些议案指出,应当通过立法对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政府责任、投入保障、标准制订、教师队伍建设和质量评价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学前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法律是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教育规划纲要已将学前教育法列为立法项目,学前教育立法的条件基本具备,应当加快立法步伐。教育部已将学前教育法确定为2012年教育立法重点项目,拟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尽快启动立法调研、起草工作。

2012年

开展学前教育法研究起草工作被列入教育部当年工作重点;《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再次明确“要推进《学前教育法》起草工作”。

2013年8月

教育部召开学前教育立法建议提案办理专题座谈会,邀请当年“两会”上部分关注学前教育、呼吁学前教育立法、并提交了相关议题建议、提案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专家学者、幼儿园园长、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代表共话如何推进学前教育立法、如何立好学前教育法的问题。与会代表还针对学前教育的性质、管理体制、投入体制、办园体制、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督导评估制度等学前教育立法重点问题进行讨论。

2013年以来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先后赴天津、安徽、云南、吉林、四川开展一系列调查研究,总结梳理各地学前教育发展和立法状况,分析研判学前教育立法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2015年12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教育法》进行了修改,增加关于学前教育的专门规定。2016年,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24份有关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建议列为重点督办建议。

2017年11月30日

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第四个国家宪法日活动安排及全民普法工作新闻发布会,教育部副部长田学军在回答记者关于“红黄蓝幼儿园事件”的提问时表示,对于发生的幼儿园虐童的事情,深感痛心,这也暴露出一些地方和幼儿园仍然存在管理不善、制度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教育部将积极推进学前教育立法,目前正在就学前教育立法进行调研,已经启动程序,为学前教育依法办园、规范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2017年12月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显示,学前教育立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进入全国人大立法视野。

2018年9月7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一类立法项目69件。其中,学前教育法被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一类立法项目,拟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提请审议。

2019年8月22日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情况的报告》。陈宝生介绍,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指导下,教育部已成立学前教育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开展学前教育法起草工作,多次召开专题立法座谈会,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和专题研究,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草案文本。

草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学前教育事业属性地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体制机制保障、违法违规办园行为惩治等问题,着力破解长期制约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瓶颈问题,为学前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目前教育部正在组织力量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拟列入国务院2020年立法计划。

2020年6月6日

北京师范大学召开《草案》专家征求意见会,就学前教育公共性的定位,学前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之间的关系,责任主体、管理制度、普惠性幼儿园、教育公平、儿童权利等内容提出了建议。

2020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分为总则、学前儿童、幼儿园的规划与举办、保育与教育、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管理与监督、投入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9章,共75条。

2023年6月2日

国务院总理李强6月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议指出,学前教育是终身教育的起点,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关系亿万儿童健康成长,强化法治保障十分重要。要统筹当前和长远,根据新型城镇化进程和学龄人口变动趋势,科学规划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既有效满足需求,也避免造成资源浪费。要加强财政投入保障,提高对学前教育投入比重,加大对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倾斜力度,增加学前学位供给,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PART 03

学前教育立法相关研究


随着社会对学前教育的重视,对学前教育立法问题的讨论与研究也越来越多。以“学前教育立法”“学前教育法”为主题进行检索,共检索到2000年至今的相关文献100余篇(含报纸、会议)。2003-2009年是研究该问题的初期;在2010年之后,对学前教育立法的关注和研究逐渐增多,尤其是2017年以来,对这一问题研究越来越密集。


当前对学前教育立法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学前教育立法必要性

首先,基于当前学前教育存在的问题,亟需高位法律予以解决的角度。例如,庞丽娟在2010年就指出,学前教育行政管理力量严重不足,幼教领导与管理失去有效保障;学前教育经费匮乏,事业发展缺乏基本的经费保障;幼儿园的办园体制、投入体制发生了根本变化,急需在构建社会公共服务体系过程中构建学前教育新体系;教师身份不落实、待遇缺乏保障,队伍不稳定;各种社会力量办园的条件、权力和行为缺乏应有的规范与保障等。要从根源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有上位的法律规范与保障。吴遵明、黄欣、屈璐认为是学前教育法的缺失与缺位,导致学前教育迟迟游离于国家教育体制之外,由此亦造成幼儿园法人地位的缺失、教师身份的模糊、经费投入缺乏保障等各种困境。从国际趋势和国内现状来看,学前教育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基于现有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层级低,法律效力弱,难以保障学前教育发展的角度。例如,魏翔宇指出,我国学前教育法律规范只存在教育规章、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不存在教育部门法——《学前教育法》。周洪宇认为在四个独立阶段中,只有学前教育尚未有国家层面的立法出台,致使学前教育发展当中的问题解决没有依据。除了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问题外,陈亮指出由于缺乏上位法指引,同一地区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同一问题的规范不一致,权利义务配置缺位,实质性条款内容模糊,操作性不强。

第二,学前教育立法基本理念

基本理念包括立法的宗旨、应遵守的原则,立法的价值和地位等。例如,庞丽娟指出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基本理念应包括:强化学前教育的公共性与公益性;凸显和增强政府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职责;以公平和均衡为基本立法价值取向,优先保障并向农村和弱势群体倾斜。立法重点应抓住影响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性、深层次的核心问题,特别是明确规定学前教育的性质地位、政府职责、管理体制、投入体制、办园体制、教师队伍建设及建立督导评估与问责制度等。

余雅风、吴会会指出,从行政干预走向法律规制,学前教育科学立法不可或缺。公共性是学前教育的基本属性,维护和提升学前教育的公共性是学前教育的立法宗旨。基于公共性的考虑,学前教育立法的原则包括: 维护学前教育公益性,防止负的外部效应;维护学前教育公平性,保障儿童的基本权益;体现学前教育理性,符合儿童发展规律;维护学前教育自由性,建立多样态、多层次、多阶段的学前教育机构体系;尊重两类学前教育机构的差异性,促进公共性与自主性的协调。

吴遵民指出,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普适性”“基础性”与“快乐性”原则以及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在学前教育中应该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对于立法的具体内容则建议加强对于幼儿园办学资格的审批和监管,明确幼儿园教师的入职要求和基本职责,协调好学前教育法与其他教育法的关系等。陈鹏、高源指出,坚持以儿童为中心,确保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与公平性原则是学前教育立法的基本宗旨。

第三,学前教育立法建议

大多数研究者都直接从现存问题出发,包括经费投入、师资力量、行政管理、安全监管、民办幼儿园规范等方面提出建议,直面实践的需要。虞永平提出学前教育立法应解决的核心问题包括:学前教育的价值认识、学前教育的责任落实和追求问题,同时指出学前教育立法应处理的五对关系(幼儿与成人的关系、家庭与幼儿园的关系、家庭与政府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各级政府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薛二勇、傅王倩、李健指出,学前教育立法面临四大关键问题:办园体制、资源供给、优质均衡发展、教师队伍问题。由此提出学前教育立法的政策工具和制度设计建议:公办民办并举,理顺办园体制机制;建立有效机制,增加教育资源;细化分类管理,规范民办学前教育发展;入口出口并重,加强学前教育师资建设。李帅提出,应以学前教育立法为契机,保障普惠性学前教育投入;加大普惠性学前教育的财政资金投入;加大中央转移支付力度;创新普惠性学前教育的融资方式。

孟旭浩指出,必要的监督与问责是保证学前教育活动依法开展的有力保障。只有在《学前教育法》中明晰各方法律责任,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各方有条不紊地进行学前教育活动。《学前教育法》应规定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学前教育法,以及各级政府、行政管理人员未履行学前教育职责、未尽学前教育义务的法律责任。

针对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湛中乐、李烁指出,《学前教育法》可以从以下方面对我国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进行设计:

第一,建立“省市统筹,以县( 区) 为主,乡镇( 街道) 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并 “规定中央、省、地市级应设立专门行政管理机构,县级应有专门机构或专职干部”。

第二,明确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合理划分包括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在内的相关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要求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前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加强学前教育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统筹与协调,建立常态化的议事协调机制。出于协调机制有效性之考虑,可以建立由政府而非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来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关于学前教育立法必要性、基本理念以及具体内容大多集中于以上几点,这里就不赘述其他相似的观点了。

除了以上观点外,极少数研究者提出学前教育立法也应关注小微幼儿园的发展。管华认为,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学前教育立法应避免提出过高的标准,认可小规模幼儿园、看护点和家庭托管的存在;关注最弱势儿童,允许民办普惠性、营利性学前教育机构存在。

除了研究学前教育立法的具体内容,还有研究者认为学前教育立法应该参考相关教育法律如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经验,并处理好学前教育法与其他法律,如《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并建议参考台湾地区学前教育相关法规经验。

例如,徐瑛指出台湾地区学前教育首先具有健全学前教育法律体系。台湾地区的学前教育立法一方面是注重法律体系的完善性,其立法过程的规范性都是过去不可比拟的,制定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弥补当前学前教育法中留有的空白,另一方面注重社会发展的需要,补充或重新修订学前教育法。当前台湾地区学前教育立法已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法律体系。

其次,台湾地区学前教育法律内容具可操作性,如台湾《幼稚教育法》共25条、《幼稚教育法实施细则》共14条、《私立幼稚园奖励办法》13条、《幼儿教育及照顾法》8章60条。这些学前教育法律法规篇幅一般不长,都以简洁明了的方法告诉人们应该如何去规范行为,告诉执法部门如何去执法。

最后,学前教育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台湾地区学前教育相关部门在制定、修正法规时,为防止朝令夕改,很注意其稳定性与连续性,这样既有利于学前教育长期稳定发展,也有利于保持学前教育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便于贯彻与实施。



PART 04

《学前教育法草案》解读


《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包括总则、学前儿童、幼儿园的规划与举办、保育与教育、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管理和监督、投入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九章,75条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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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学前教育法草案》思维导图(高丙成,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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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法》立法宗旨

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 李天顺


准确定位了《学前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是日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非常关键。

我国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基于这一总体定位,《草案》明确提出“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规范学前教育实施,提高全民素质”,这既是对立法目的的概括,也是对立法宗旨的集中表述。要实现这一点,《学前教育法》立法和实施中必须坚持一些重要原则。

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

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学前教育比其他各级教育具有更强的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作用,对人一生的学习和发展具有深刻和全面的影响。因而学前教育的公平,是重要的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必须保障不分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财产、教育程度和宗教信仰,都依法平等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

也就是说,学前教育从整体上讲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范畴,不是一般商品,也不遵循市场交换的一般规则。接受学前教育,包括接受优质学前教育的权利,不能只是少数人的专利,也不因金钱、权力、社会阶层等因素而改变。只有坚守了这一点,社会阶层才可能不被固化,贫困的代际传递才可能被打破。

所以,突出学前教育的公益事业属性,让学前教育的阳光普照每一个适龄儿童,是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不变追求。当然,我们这里说的普惠,是“普及普惠安全优质”中的相互支持、不可或缺的一环,绝不是低水平;是“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奠定基础”,而不是培养所谓小贵族、新贵族。

政府必须肩负发展学前教育主要责任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是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也是由我国的基本制度、基本国情决定的。

一是举办的责任。坚持以政府举办为主,让公办园在履行学前教育公平责任中扮演主要角色。从本质上讲,这不是公办多一点、还是民办多一点的问题,而是“小切口,大民生”,体现的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精神,是人民政府履职尽责的本分。

二是规划及实施的责任。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公平配置教育资源,努力保障所有适龄幼儿受教育的权利。

三是保障困难群体的责任。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为经济困难家庭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保证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中的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接受免费学前教育,为特殊需要幼儿提供特别支持。

四是监管的责任。完善监管政策,充实监管力量,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的执行,保障程序公正、办园规范、安全合规、质量合格。

公共财政必须分担学前教育成本

学前教育实行成本分担、公共财政承担主要责任,是世界主要国家的基本共识和主要做法,也是将普及普惠落到实处的基本要求。从整体上看,需要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明确政府的主要投入责任。从运作机制上看,各地应当以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为标准,科学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生均教育成本,合理确定家庭分担比例,其余部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从财政保障上看,应建立起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承担学前教育成本的机制。我国义务教育所创造的依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分项目、按比例”落实基本经费的经验,值得学前教育根据实际借鉴和完善。

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幼师队伍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法律保障,是学前教育立法的重中之重。一是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幼儿园教师的氛围。幼儿园教师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学前教育应该有自己特色的“师道尊严”,全社会应当有符合学前教育特点的尊师重教。二是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幼儿园教师队伍。国家实行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建立专门的资质标准、准入许可、培养培训规范、表彰奖励制度、职称职务序列和标准。三是成就一个有吸引力的职业。合理规划幼儿园教师编制、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幼儿园教师要有令人羡慕的收入和待遇,要能吸引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年轻一代优先选择这个职业,终身从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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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儿童受教育权是学前教育立法的核心追求

南京师范大学 虞永平


学前教育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规范学前教育实施。儿童受教育权不只是教育机会的获得,还应包括教育过程的优化和教育质量的提升。因此,保护儿童受教育权涉及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供给,有质量的师资队伍建设,幼儿园课程改革和质量提升等,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家庭、幼儿园和全社会共同努力。保护儿童受教育权、促进儿童发展是学前教育立法的出发点,也是根本目的所在,主要通过贯彻五个重要原则来实现。

平等原则

《草案》提出保护中国所有的儿童,坚持无差别、无歧视原则,强调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不分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家庭财产状况、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这就是要让每一个儿童的受教育权受到充分保护,真正实现幼有所育。这是对科学儿童观的庄严宣誓,也与国际社会的基本价值立场一致,是我国人权事业伟大成就的重要彰显。

多义务主体原则

《草案》强调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和促进儿童发展,不只是幼儿园和教师的责任,家庭及全社会都负有重大责任。要求国家及相关机构、家长、教师及其他社会成员共同承担起保护儿童受教育权的义务,坚持多义务主体原则。这些义务主体承担各自的责任,共同保护儿童利益,促进儿童发展。

《草案》强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责任,尊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创设良好家庭环境,科学开展家庭教育。强调全社会应当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公共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提供适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的公益性教育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这体现了全社会对儿童权利保护的共同义务。

政府核心责任原则

就保护儿童受教育权而言,在众多义务主体中,政府是最重要的义务主体,也是最重要的责任主体。《草案》强调国家保障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坚持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政府履行保护儿童权利、促进儿童发展责任的关键途径是发展普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真正建立起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草案》指出,学前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发展学前教育应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这充分体现了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中的关键责任,进而实现保护儿童权利和促进儿童发展。

积极保护原则

《草案》坚持合理对待和积极保护儿童利益的原则。这就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排除对儿童发展不利的各种因素,按照科学规律,规范开展学前教育。

《草案》强调学前儿童进入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禁止违规开展小学学科内容及其他不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水平的培训,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儿童;禁止违反职业道德、职业规范或者以其他手段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禁止在幼儿园内设置危险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禁止在幼儿园周边区域设置有危险、有污染、影响采光的建筑和设施。

要求幼儿园对学前儿童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保护责任,落实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措施和应急反应机制。发生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优先保护学前儿童人身安全,立即采取紧急救助和避险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违背学前儿童年龄特点、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这些要求充分体现了学前教育应遵循科学规律,坚持以儿童为本,制止一切有害儿童身心发展的行为,有利于维护儿童的基本权益。

特别照顾原则

《草案》在坚持公平对待所有儿童的基础上,坚持特别照顾原则,对处境不利和有特别需要的儿童,给予特别照顾,满足他们基本的学习和发展条件,维护他们的基本受教育权利。这是国际社会的基本共识和基本行为准则,也是现代世界文明的重要元素。

《草案》强调了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优先保证经济困难家庭、边远贫困地区的学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国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为经济困难家庭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保障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中的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接受免费学前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区域内残疾学前儿童的数量、类型和分布情况,统筹实施多种形式的学前特殊教育,推进融合教育。幼儿园应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前儿童入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设置幼儿园(班)。幼儿园对体弱和残疾学前儿童应予以特殊照顾。

由此可见,对处境不利和有特殊需要儿童的特殊照顾和公平对待是《草案》的基本要求,这些要求的落实,将很好地改善处境不利和有特殊需要儿童的生活状况,能很好地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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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立法明导向,推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部政法司与北京师范大学合作共建教育立法研究基地 朱旭东 姚真


《草案》对新时期学前教育事业进行了全面谋划和前瞻性部署,体现出鼓励普及普惠、遏制过度逐利、强调保教结合的顶层设计和发展导向。

普及普惠,回归学前教育公益本质

学前教育本质上属于民生工程,发展学前教育,应将维护公益性作为首要任务。然而,学前教育资源尤其是普惠性资源短缺,是当前学前教育面临的客观问题。为破解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问题,《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学前教育作为“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根本属性,明确了“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的发展原则。《草案》进一步确立了学前教育公益普惠的基本方向和发展目标,直接宣告了国家对学前教育行业规范与托底的决心,对于让学前教育回归公益本质,有重要意义。鼓励普及、普惠的学前教育,深化学前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要有两大基本途径。

一是大力发展和建设公办园。《草案》第二十条对小区配套园的建设和使用均提出了硬性要求,明确了其“公办”性质,对于有效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解决“入园远”“入园难”等问题,有重要意义。

二是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服务。从引导来看,《草案》在鼓励社会力量办园的同时,也倡导“单位办园”积极向社会开放。从扶持来看,《草案》明确了“购买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财政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多种政府扶持方式。此外,《草案》还规定将“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引导和扶持并举,促使更多民办园主动提供普惠服务,有利于加快构建覆盖面广、公益普惠、优质均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幼有所育”,实现“幼有优育”。

遏制过度逐利,确保依法依规办园

当前,学前教育成为资本逐利的重要领域,不少民办园打着高水平教育、高质量服务的旗号收取高额保教费,严重背离了学前教育的公益、普惠属性,破坏了学前教育生态。作为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学前教育的办园结构和资源供给不仅应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强烈期盼,还应满足家长和儿童多样化、优质化的选择需求。

学前教育既不能成为资本逐利的市场,也不应沦为资本逐利的工具。为有效遏制社会资本吞噬普惠性资源,防止学前教育机构盲目扩张和过度逐利,《草案》立足维护学前教育公益性和儿童受教育机会公平的高度,从办园主体、办园方向、办园行为等方面,对学前教育领域社会资本过度逐利行为施加了更为严格的规范和限制。

一是从办园主体上看,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财政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或者支持举办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上述规定不仅明确了公办园的非营利性和非产业性特征,也为规范办园资金或资产来源、整顿公办园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园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从办园方向上看,第二十七条对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和投资范围设置了限制和壁垒,还颁布了“上市禁令”。规定用词之严厉,直接显示了国家遏制学前教育过度逐利行为的决心和准备,对于维护学前教育的公益属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从办园行为上看,《草案》从经费管理和收费管理等方面,对民办园的办园行为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和规范性要求,对于规范民办园收费,遏制过度逐利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保教结合,维护儿童身心健康


《草案》专设“保育与教育”一章,对幼儿园保教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儿童,尊重个体差异,注重习惯养成,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创设良好的生活和活动环境,使学前儿童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这一规定明确将“保教结合”上升为法律原则,对于提升保育在学前教育中的地位、真正实现学前教育为儿童终身发展奠基,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十九条规定“幼儿园应当把保护儿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第三十三条规定“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玩具、教具和幼儿图画书,不得使用教科书”;第三十九条规定“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上述规定均体现了学前教育阶段要将保证儿童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作为首要工作职责。这一价值导向的确立不仅有利于全面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更有助于维护儿童身心健康、扭转家长功利思维、规范学前教育阶段教育秩序。

《学前教育公共政策观察第50期》--『学前教育立法特刊』-幼师课件网第12张图片


《学前教育公共政策观察第50期》--『学前教育立法特刊』-幼师课件网第13张图片


普惠是实现幼有所育的必然路径

南京师范大学王海英


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是执政为民理念的集中体现

学前教育作为终身学习的开端,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千家万户,是国计更是民生。但当前阶段,学前教育仍然是我国整个教育体系的短板,“入园难”“入园贵”依然是困扰老百姓的烦心事之一。让孩子“有园上”“上好园”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和迫切需求。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是党中央对人民群众所作的庄严承诺。基于当前我国学前教育发展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党和国家将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作为主要目标和创新路径之一,并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国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要达到80%。这一发展目标的明确提出是对人民群众“幼有所育”需求的有力回应。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不仅是当前我国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着力点和落脚点,而且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重要体现。

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是维护教育公平的选择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和本质特征。党和政府长期致力于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但当前我国学前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之一便是学前教育资源尤其是普惠性资源不足。因此,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成为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满足“幼有优育”公众需求、维护教育公平的必然选择。

普惠性学前教育旨在让每一个幼儿拥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享受到安全达标、收费合理的学前教育。普惠性幼儿园既包括公办园,也包括普惠性民办园。从国家政策、学界讨论以及公众认知来看,关于“何谓普惠”,社会基本达成了共识:“普惠性”的核心要义在于面向大众、方便就近、收费较低、质量可靠。

面向大众意味着“广覆盖、保基本”,即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服务范围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尤其是应当优先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前儿童、边远贫困地区的学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方便就近意味着“距离近、时间短”,即让更多孩子在家门口上好幼儿园,相关部门应根据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等合理规划园所布局。收费较低实质上是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家长予以合理分担,旨在引领方向、平抑收费,并着力扭转当前高收费民办园占比偏高的局面。质量可靠则要求普惠性学前教育不仅要注重扩大资源供给、调整办园结构,更要加强园所安全监管、保教质量监测等。

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是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重视学前教育、促进公益普惠不仅是世界学前教育发展中的共同命题,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2015年世界教育论坛通过《仁川宣言》,鲜明地提出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鼓励提供至少一年有质量的免费义务学前教育。”我国是签署国之一。全球有49个国家的学前教育已纳入义务教育,有36个国家实施至少一年免费义务学前教育。

我国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体现了一个负责任大国的担当。201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便提出: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2018年《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坚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的总体要求和指导思想。2019年《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强调“大力发展公办园,加快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草案》再次提及“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基本原则。

我国始终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的主导方向,并且党和政府从多个层面进行了努力和突破。各级政府的顶层设计和政策支持,财政经费加大投入和适度倾斜,配套制度的科学研制和建立健全,师资队伍的不断壮大和培训提升等,这些举措的贯彻落实和有序推进,使得普惠理念深入人心,也为全球可持续发展贡献了中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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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5

《学前教育法草案》争议与建议


《草案》一经发布就引起广泛热议,话题涉及多个方面,但主要集中于“0-3岁托育管理是否该纳入学前教育法”“财政投入”“普惠园制度”“民办园发展”“师资建设”“小学化”等核心问题。


一、0-3岁托育管理是否该纳入学前教育法




“学前教育机构”的概念存在争议


根据各地的立法实践(参照各省的《学前教育条例》),学前教育机构有的是指幼儿园,有的是指托儿所和幼儿园。而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分类》,学前教育包括幼儿园和学前班。各地的规定和公众认知上均存在较大差异。




学前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应包括托育机构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管华


《草案》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3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0-3岁儿童的托育已成为重大民生问题,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从国家立法角度看,由于全国人大立法任务繁重,单独为0-3岁幼儿保育立法,并不现实。因此,必须借助这次《学前教育法》制定的机会,对幼儿保育教育加以规范,即不能将《学前教育法》的调整对象限于幼儿园,还要包括托儿所。

另外,在学前教育机构的类型上,不能限于正式的幼儿园、托儿所,还要包括小规模幼儿园、单位或社区内部互助式托幼机构和家庭托管中心等多种形式。




学前教育是0-6岁托幼一体化教育

华东师范大学副教授 钱雨


作为《草案》参与者之一,我依然认为中国学前教育是指0-6岁的托幼一体化教育。如果《草案》中不包含0-3岁托育机构的内容,只针对3-6岁的幼儿园教育,那么法案的名称还不如改为“幼儿园教育法”。当然,0-3岁的托育管理目前存在众多难题,如管理部门、教育评估指南、师资标准等,这些都为《草案》的拟写带来了巨大挑战。但放弃托育管理,就是放弃对学前教育事业管理的全局把控。从儿童未来发展的角度而言,是教育法学研究的遗憾,也是每个学前教育者的遗憾。

《草案》的文本研制汇聚了领域专家的交流成果,体现了政府的主导与协调职能,表明了国家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草案》实现了中国特色的学前教育梦与国际视野的学前教育法之间的对话。《草案》的主要特点是文本内容的规范性、教育机会的公平性和立法条目的生态性。《草案》制定的难点包括“保育教育”“托育服务”“管理监督”等内容。征求意见的重点在于强调儿童利益最大化,把学前儿童的权利和保护放在首位,绝不能遗漏任何有悖儿童利益的法律条文。


二、财政如何投入




明确成本分担


政府主导学前教育发展的关键在于投入。《草案》明确,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幼儿园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确保稳定的经费来源。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和支持水平,保证学前教育财政经费在同级教育财政经费中占合理比例。

同时,《草案》要求,学前教育财政补助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各级预算。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学前教育资金,重点扶持农村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

为了保障经费落实到位,《草案》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核定办园成本,以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为衡量标准,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分担比例。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草案》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学前教育经费,不得向幼儿园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业内专家表示,建立财政投入为主的投入机制、强化政府的财政投入职能,是《草案》在综合考量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现实问题、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律、家长和政府分担能力、成本分担原则后作出的理性决策。




学前教育财政经费的投入比例应进一步明确


《草案》明确,发展学前教育应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实现普惠,但普惠的责任一定要政府来承担。”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说,这并不是一个普惠指标的问题,更关键的是各级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要足额到位。

对于《草案》,目前争议较多的是关于民办幼儿园的相关规定,如“接受政府支持、执行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多位专家认为,过多限制会压缩民办幼儿园的发展空间,对于营利性幼儿园能否办成普惠幼儿园需要再考虑。

储朝晖提出,学前教育法不需要对公办、民办幼儿园进行界定,只要幼儿园履行了学前教育的职责,就应该支持。

采访中,记者发现很多民办幼儿园也愿意转成普惠性幼儿园,但前提是政府补贴的经费能到位,并且补贴额度能够支持幼儿园正常运转。

根据《草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核定办园成本,以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为衡量标准,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分担比例。

全国各地对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的补贴额度不一样,如果补贴不足,民办幼儿园在转为普惠性幼儿园以后可能面临生存困难。“当前最大的问题是,有些地方财政紧张,政府投入和补助难以如期足额到位。”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民办教育专委会秘书长黄为指出。

《草案》提到,要保证学前教育财政经费在同级教育财政经费中占合理比例。但什么才是“合理比例”?储朝晖希望,学前教育财政经费的投入比例能在学前教育法中进一步明确,这样就能形成刚性约束,保障学前教育的经费。




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学前教育投入比例不低于8%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一级调研员、研究员 佘宇

《草案》第六条指出,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与其他学段相比,学前教育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对保教人员的素质和师幼比都有较高要求。这一阶段的幼儿自理能力较弱,容易发生意外情况,年龄越小对保育、照护服务的要求越高。因此,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的配备比例有明确的上限要求,照料单个幼儿的人力成本较高,也难以通过管理和技术手段提升效率来降低人力成本。再考虑到基建、房租、设施设备、玩教具、餐食等成本,加上一定的利润率,如以完全市场化的方式来提供服务,收入水平处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家庭很难负担。

正是由于学前教育如此重要以及高成本等特殊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仅普遍重视学前教育发展,而且普遍将其定位为公益性事业。

一是公共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广。2015年,OECD国家公立机构在园幼儿占比平均为67%,欧盟二十二国平均为75%;占比超过90%的国家有10个。

二是学前教育投入以公共资金为主。2014年,OECD国家学前教育总投入中的公共支出占比平均为83%,欧盟二十二国平均为86%;多达三分之二的国家超过80%;占比最低的英国和日本,也分别达到48%和46%。

三是私立学前教育机构也能获得公共投入。OECD国家提供学前教育服务的私立机构主要分为政府依赖型(Government-dependent Private)和独立型(IndependentPrivate)。

从组织架构看,两类私立机构具有相似性,即由一个非政府组织管理,或由一个非政府部门选派的董事会管理;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政府依赖型私立机构超过50%的主要经费都是来自政府部门,而独立型私立机构的这一经费比例则不到50%。

坚持普惠为主,完善投入保障是关键。从国外情况看,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在80%以上的国家,公共教育经费中学前教育支出占比平均为9.67%,毛入园率在60%-80%的国家,占比平均为7.73%,OECD国家占比平均约为13%。2017年,我国以仅仅4.6%的财政教育经费支撑了接近80%的学前教育普及(2019年,我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已达到83.4%),保障能力明显不足。

建议在国家层面提出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学前教育投入比例不低于8%的目标要求,并争取在“十四五”期间实现。随着我国出生人口持续下滑,小学阶段入学人数也将呈现下降趋势,学位甚至会产生空额,可将财政性教育经费中义务教育投入比例适当调整用于发展学前教育。如果能够对教育投入内部结构进行较好调整,总体上并不会对教育财政支出形成太大增量压力。

当然,家庭也应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支出,但对于老少边穷和农村地区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等群体,政府应加大幼儿资助力度,确保其享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从长期看,应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这是政府的职责,也是确保学前教育公平与质量的基础条件。




《草案》对于现有的公民办两套投入体制未有突破


此前多位学者呼吁政府更多承担学前教育投入责任。此次《草案》明确,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由此对学前教育属性及地位作出界定,同时规定学前教育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承担相应责任。管理上,县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负责公办园建设和运营,教师配备及工资待遇保障。

成本分担上,仍是以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鼓励社会投入。各级政府的财政分担比例还较为模糊,《草案》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核定办园成本,以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为衡量标准,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分担比例。这与立法前的惯例并无不同。但立法前关于各级政府投入比例已有诸多讨论,其中之一是认为,因分担比例不明确,部分地方政府未能落实学前教育财政投入责任。

对于多方关注的公民办两套投入体制,《草案》并未作出突破,仍延续此前已颁布的政策框架。公办园的建设、运营依靠政府投入,加上部分保教费。民办园则主要依靠保教费,普惠性民办园还有一部分收入来自政府的普惠补贴,但补贴标准地区差异极大。公办园在编教师工资由财政负担。民办园教师工资则由幼儿园支付,《草案》要求参照公办园的薪资水平确定。但因公民办的收入来源差异较大,多名普惠性民办园举办者表示,教师待遇参照公办园标准不太可能实现。



政府无法“包下来”的“公益事业”


此次《草案》中,明确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国家实行三年学前教育制度,并将学前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如果学前教育被看作是由政府通过公共选择的方式来供给的一种社会福利,那么,按常理说就应当通过公共财政资助的方式来予以举办,即“公办园”的形式。然而以地方政府的财力而言,很难有能力把学前教育全部“包下来”。

以西安为例,1500多所幼儿园中,民办园占比6成多,幼儿园数量却仍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加之民办幼儿园收费高,盈利低,导致一些“无证园”悄然滋生。媒体调查发现,按照区域人口总量,西安市长安区韦曲镇需配备40所幼儿园,但全镇仅有4所公办幼儿园。政府对办园编制执行只出不进原则,因此很多有办园条件的投资人难以取得办园资格,先经营再申照的无证幼儿园大量存在,给监管带来了难度。

在此次《草案》中,对公办、民办两套投入体制,并未做出突破,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的分担比例也并未明确。

2008年,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在参与制定学前教育相关规划纲要时曾做过测算,幼儿教育经费应占整个教育经费的9%,而2010年底,中国学前教育的投入仅占全国教育经费总投入的1.3%,这不仅低于发达国家10%的比例标准,也落后于非洲国家3.8%的比例标准。

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2019年全国教育经费总投入为50175亿元,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为40049亿元,学前教育经费投入约占总经费的8%,约占财政性教育支出比重的5%。

学者建议财政性学前教育投入结构与性质需进一步优化。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理事长熊丙奇认为,想要更好地保障学前教育的发展,财政性教育支出占比达到10%或更为合理。储朝晖也持相似意见,他以北京为例,2018年,北京市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教育经费的比例达到10%,“依然仅能够维持学前教育正常运行”。

长期以来,中国学前教育财政性教育支出占比并不高,财政分担比例较为模糊,而且地区间也存在差异。熊丙奇认为,学前教育财政性投入比例,与财政收入高低无关,对于GDP总额偏低的地区,若无法保障学前教育的发展,则需要加大中央财政统筹力度。


三、普惠园制度设计和落地问题





家长和公办高质量园之间的矛盾


后普惠时代,民办园该如何突破与发展?管华教授表示,由于各地政府的财政状况不同,补贴力度不一,所以有些过去质量较差的幼儿园得到政府补贴以后,质量提高了,价格也确实不贵,这是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是,因为政府的补贴不足以覆盖成本,过去的高端幼儿园质量下降了。这是现在普惠园发展面临最大的问题:标准高了,政府资金有限,标准低了,失去意义了。要解决这个问题,最重要的还是需要解决政府投入问题,政府需要把学前教育的投入纳入每年的预算,进行规划,从而让家长对教育资源不足、优质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不满意等问题得以改善。

西安一位熟悉学前教育的业内人士表示,家长关心的是教育质量和孩子成长,安全问题、费用问题等这些矛盾纠纷往往是浅层次的、表面的、及时沟通就能解决的问题。其实安全问题、费用问题并不是主要矛盾,深层次矛盾是家长和公办高质量园之间的矛盾,公办高质量园入园难的问题往往难以解决,出现了抽签摇号入学,从管理层面尽量做到公平公正,实际上有的家长还是不满意,因为幼儿园跟其他阶段不同,涉及接送、交通距离等等。有的担心距离远、接送困难。实际上,深层次问题是家长是对教育资源不足、优质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的不满意。




转普惠限价与补贴不到位的矛盾


2018年11月国务院颁布的学前教育新政中限制资本进入幼儿园,《草案》延续了这一思路,拟将之入法。这一限制并未超出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们的预料。质疑声也集中在小区配套园相关规定中。《草案》中明确,住宅区建设、老城及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应按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并按公共服务设施交付给地方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举办为公办园。这与2019年的小区配套园治理政策几乎一致。

但2019年小区配套园治理政策在过去一年多的推进中,引发系列矛盾和冲突。部分地方政府为完成80%普惠园的任务,要求产权已归属于开发商或举办者的小区幼儿园强制转为普惠园,此举遭致多地举办者不满。

一位熟悉教育法规的律师指出,《草案》没有给小区配套园作出明确定义,回避了关键的产权问题。他认为,小区配套园如果产权属于政府,那么政府决定举办为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没有争议。但如果产权已归属开发商或举办者个人,强制要求则缺乏法律依据。

山东海鲲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指出,《草案》中没有厘清小区配套园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政府已经收取了土地出让金,产权在开发商或幼儿园经营者手中的幼儿园是否属于配套园?政府在收回时是否应协商补偿或征用补偿?如果投资者不愿意投资资产变为捐献资产,是否在立法前给民办园投资者合理的补偿退出机制和退出时间?山东海鲲教育发展研究中心认为这些问题需要在立法前明确。

山东办学者孙清(化名)认为,《草案》中没有体现对公民办的公平待遇。民办园要求限价普惠,但所获补贴却无法与公办园相比,办学质量必然下滑。孙清有3所配套园在政府多次要求下转为了普惠园,月收费砍掉900元,政府每个月1个孩子补贴300元。尽管办学十余年,但疫情冲击的余波还未散去,又遇到转普限价,孙清的幼儿园运转艰难。为节省成本,她已经辞退了3名外教,“收费限价,补贴又不足时,必然会压缩成本,以前一些特色的课程也没法开了”。但这又招致家长不满,纷纷投诉。

江西赣州办园者潘琼(化名)的处境更加复杂。她在2017年与人合伙购买了一所小区幼儿园,产权也已过户,她出资200多万,当时卖掉了一套房。但从去年开始,当地教育部门找来,提出无偿收回幼儿园的使用权,之后签订协议,再委托给潘琼们办学。潘琼拒绝,“收回了使用权,我们就没有任何办学的自主权,肯定是要强制办成普惠的”。潘琼说,当地对普惠性民办园的补助标准2017年是一年一个学生补104元。她还有一所普惠园,但2018和2019年没有再收到普惠补贴。2020年,当地出台新的补贴标准意见,每年每生拟补贴200元。“但按300元的限价收费加上200元的补贴,也根本不够开支,扛不下去。”潘琼说。




普惠园制度设计待突破


在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蔡海龙看来,学前教育并非是政府承担全部责任的纯公益事业,现阶段很难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所承担的学前教育发展责任。相比之下,义务教育作为公共性很强的社会事业,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投入责任及分担比例划分明确。此外,由于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不一,因此想要具体确定中央和地方的分担比例可能并不太合适。

现实的情况是,公办园的孩子往往能够享受政府的生均经费拨款,而民办园的孩子则很难享受到。例如,西安第一保育院一年的预算支出达3000多万元,这类年度财政拨款上千万甚至数千万元的公办园在全国并非个例。山东青岛市多家民办幼儿园园长表示,青岛市的公办园每年支出均在800万元~1000万元,是民办园的两三倍。

福建省政协委员谢燕川在一份建议中指出,投入一所公办园的年财政拨款,若用于支持普惠民办园,可增加6~15倍的学位。然而,在此次《草案》中,公办园与民办园在办学经费上的差距“鸿沟”仍在。

目前,纯公办园的机制和纯市场化民办园的机制都不太现实,普惠园被看作是解决学前教育服务供给所采取的“折中”办法。通过给予民办园一定的补贴或优惠政策,使其以较为经济的成本来提供达标的学前教育服务。这实际上是一种公私合作模式。

2018年11月发布的《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到2020年,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要达到80%。随后,各地相继明确了80%的普惠园指标任务,但补贴标准却让很多民办园无法接受。

在此次《草案》中,对于幼儿园的投入与保障,尤其是普惠性幼儿园的经费问题作了如此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核定办园成本,以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为衡量标准,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分担比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但在实际中,不少地方民办园被要求限价普惠,而所获补贴既无法与公办园相比,又无法抵消成本压力,补贴也时有拖欠现象。

《草案》在普惠园如何定义、普惠性如何保障、如何在制度层面实现普惠性、普惠性幼儿园的举办、管理等诸多方面仍不够明晰。普惠园的制度设计和落地问题,是《草案》亟待突破的关键点。

《草案》规定小区配套园须举办为公办幼儿园,却没有对“小区配套园”作出明确定义,回避了关键的产权问题。青岛一家“小区配套园”园长刘芳正在为产权发愁。此前,她从开发商手中买下了一所小区配套园的产权。2018年11月,刘芳接到通知需要办成普惠园,此后,这所幼儿园的产权一直无法完成过户。

多位幼儿园经营者表示,此次《草案》在一些细枝末节方面规定详细,但攸关民办园生死的关键性问题却并没有涉及。就目前情况来看,这版学前教育法草案仍需各方广泛提供意见以达成共识。




普惠园补贴待落实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原副会长 杨志彬

民办普惠园的定价,从表面看是公办园的1.5-2倍,似乎充分考虑了民办普惠园利益,实际上和公办园的生均标准相差甚远。根据公办民办双方实际测算,陕西省一个地市公办园的生均成本每月3600元,当地的普惠民办园收费和补贴合计最高才700元,不足公办园的20%,当地营利性民办园最高收费1400元,也只有公办园成本的40%。河南省曾经开展过公办园按“生均”5000元拨款的试点工作,由于和公办园实际运转经费的差距太大,无法生存,试点不了了之。

普惠性民办园承担着和公办园同等的社会义务,社会贡献相同而经济待遇大相径庭,这种做法不是促进了教育公平而是加剧了教育的不公平,根据公办园实际生均成本确定民办普惠园收费和补贴是急需解决的问题。以大连市某区的政策为例,当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正在正常运营过程中的民办幼儿园立即转为普惠性幼儿园。转为普惠性幼儿园后,原本收费在3000-4000元/生/月的幼儿园要按照580元/生/月收费,政府部门额外给幼儿园补贴365元/生/月,合计不足千元,只有原来收费的1/3-1/4。通过给民办普惠园一定的经济补助的办法,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是国家的初衷。这是落实普惠政策的前提和保障,没有对普惠园的合理补贴,民办普惠园无法生存。




如何“普惠”仍然是难题


从国家层面看,此次《草案》目的是鼓励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允许举办营利性幼儿园,但受到一定限制。

引导举办者选择举办民办普惠园,以提高学前教育的普惠比例。此前《意见》曾提出的目标是,到2020年,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

这一目标有望在今年实现。据公开资料显示,北京、福州、青岛西海岸新区等地已实现80%以上的覆盖率。就全国范围来看,2018年全国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为73.1%,比2016年增长了5.8%。

但不可忽略的是,学前教育在全国各地仍存在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尤其是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仍存在普惠性资源不足。

此次公布的《草案》,仍有许多现实问题未被碰触,包括普惠园的制度设计和落地问题、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的分担比例等。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现在的民办园转为普惠的民办幼儿园,需要相应的财政经费保障。若没有财政经费的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能会由于补贴不到位,出现教师待遇下降与师资流失等情况,进而影响办园质量。而面对这一系列问题,学前教育普惠之路仍任重道远。


四、学前教育立法与民办园管理、发展




民办园暴利时代将要结束

北京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 马学雷


《草案》的发布,昭示着现在我国教育发展到一定程度,社会治理能力随之提高的表现。《草案》的公布,将结束一些幼儿园的暴利现象。在之前,和房地产、高新技术企业比,一些民办园和学前培训机构的利润率并不比这些行业低多少。

《草案》第七十一条(逐利责任)指出,上市公司将幼儿园资产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要给予处罚。对于营利性幼儿园,相关地方政府对举办者获得收益的合理范围作出规定。营利性幼儿园可以根据自己的办学成本、办学质量、受社会欢迎的程度等,和地方政府谈合理的收益。目前来看,营利性民办园的生存空间是高端地段、高端社区的高端园,特色、优质、个性化、国际性等特点可以成为营利性民办园招生的基础。

有的非营利性民办园,没有申请普惠园,就不享受国家补贴,收费可以高些,也可以低些,但结余不能用来分红。做营利性幼儿园的资产和做幼教具研发的公司,如果是两个独立的公司,那么这家做幼教具研发的公司是可以融资,可以上市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营利性民办园利润率不多于10%

华东师范大学 赵颖 刘鑫鑫 姜勇

营利性民办园的盈利空间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具体核定。《草案》中指出,“营利性民办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核算的生均成本合理确定”。回顾201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从上述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营利性民办园在收费定价上有很大的自主性。公益性是学前教育的基本属性,不加要求的市场驱动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因此,对营利性民办园的盈利空间作出规定可以有效保证学前教育的公益属性。

目前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江苏省在对营利性民办园盈利空间的规定上已有先行案例。香港特区政府规定非牟利幼稚园所赚取的利润不能多于5%,而私立幼稚园所赚取的利润不能多于10%。2019年,《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意见》明确,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入应当主要用于保教活动、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收益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办园成本的15%,坚决遏制以高收费获取高盈利的行为。参照上述案例,可以为我国其他地区制定营利性民办园的盈利空间,保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规范性发展提供借鉴。

《草案》也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价格指导和成本审核,加强对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幼儿园收费的监管,遏制超成本过高收费。香港特区政府也要求通过建立财务和学费审核机制来限定私立幼稚园的盈利空间,如果利润超过所限,要降低收费等等。可见,为了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属性,除了限定营利性民办园的盈利空间外,政府的监管与审核也非常重要。



营利性民办园每年有10%的利润率比较高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管华


营利性幼儿园盈利空间,法律没有规定。但是,把公办园办成普惠园、支持非营利民办园办成普惠园,有利于降低学前教育服务的价格。凡是市场接受的,都是合理的,但因为学前儿童所处的身心发展阶段,特别容易受伤害,更无力对所接受的教育质量进行评价,家长和园所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的同时,政府监管显得尤为重要。营利性民办园每年有10%的利润率就很高了,当然是刨除一切成本之后的。应当允许营利性幼儿园存在,只要教育质量确实符合儿童发展需要,而不是简单的小学化教育。在这个基础上,高一点没关系。




取消体制歧视是保障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平等权利的前提

浙江大学 吴华


一个国家,如果学生进入公办学校可以得到公共财政资助,进入民办学校就得不到公共财政资助或只能得到远少于在公办学校的公共财政资助,这是一种教育不公平,因为公共财政资金源于全体纳税人,减损民办学校学生分享公共财政的权利与理不合,于法无据。公共教育财政不应被误解为公办教育财政,更不应该被窄化为公办学校财政。

学前教育阶段公办、民办教育将会长期并存,这已经无关政府财力强弱,而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属性,没有民办教育的教育制度体系,就不可能满足社会发展对教育多样化的需要。其次,全部变成公办园就能解决教育公平问题吗?只要我们了解了国家在义务教育阶段推进教育公平的艰辛努力和现实困境,一个正常思维的人就不会对此还有充分的信心。因为这不但是中国教育公平面临的难题,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更是一个内生于公办教育制度的内在缺陷。

保障教育公平也是《学前教育法》(草案)确立的基本政策目标。公平的本质是对个体或群体的平等权利作同等的保障。实现教育公平之所以困难重重,既有客观意义上的校际差异难以克服,更有主观意义上的价值判断不可能相同。但这个难题,在我们回到公平的本源时有新的解决方案:把公共财政资金平等分配给每一个学生——教育凭证制度。

在“学前教育凭证制度”下,把适龄儿童“人人享有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落实到具体的、无差异的权利保障——人人享有一张价值相同的“学前教育凭证”,儿童无论选择公办园还是民办园,他们从政府得到的保障水平都是同样的,虽然园所之间差距仍然存在,但缩小乃至消除公办园之间的差距已经有了制度性的保障,而民办园要想拿到政府的拨款,只需要保证教育质量以吸引儿童(家长)即可。


公办园和民办园之间的身份差异对儿童权利的影响被制度性消解,营利园和非营利园、普惠园和非普惠园那些人为制造的制度复杂性也不存在了,困扰政府的编制问题也就彻底解决了,政府的管理将大大简化,从而为学前教育发展的动态优化奠定了同时符合公平与效率两大社会核心价值的制度基础。


五、师资建设问题




提高幼儿教师待遇
南京师范大学 虞永平

教师是学前教育质量的核心影响因素。要强化幼儿园教师的专业准入。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幼儿园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幼儿园教师面对3—6岁的儿童,需要多方面的专业能力和全科的知识结构,需要创造性地生成课程,全天候、不间断的工作需要付出大量艰辛的劳动,要全面落实《教师法》,确保幼儿园教师与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获得同样待遇,要降低幼儿园教师的流失率和应届学前教育师范毕业生的换岗率。要通过立法,为广大幼儿园教师创造一个热爱儿童、安心工作、积极有为的良好工作氛围。




编制内外教师待遇差距也需考虑


《草案》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地方各级编制部门依据基本标准和配备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并进行动态调整。但实际办学中,公办园有大量非编制人员,待遇与编制内人员相差悬殊,地方上又增编困难。《草案》回避了这些矛盾,公办园内非编人员与编制人员的待遇差距问题仍然未解。强调幼师待遇落实的法条更显得难以落地。




《草案》应直接明确幼儿园教师享有义务教育教师同等的工资福利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熊丙奇

《草案》提出,“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虽然可以沿用《教师法》来加以明确,但我国已有《教师法》,幼儿园教师也是教师,但幼儿园教师的法定权利并不清晰。为此,有必要在《学前教育法》中,直接明确幼儿园教师享有义务教育教师同等的工资福利。




提升幼师队伍素质


近10年来,我国学前教育迅速发展,全国学前三年的毛入园率从2011年的62.3%增长至2019年的83.4%,幼儿园数增加约10万。

据教育研究院张守礼估计,入园高峰在今明两年出现,此后将回落,幼儿园学位紧张的情况将大为缓解。“在普及学前教育的任务完成之后,发展优质学前教育将成为新的追求。”

实现学前教育优质发展的关键在幼儿教师。“在我国教师队伍的建设与发展中,幼儿园师资建设存在的问题格外突出,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的诉求也日益明显。”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副教授池瑾说。

《草案》专列一章,对幼儿园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作出规定,包括教师权责、资质、待遇、培养等方面。《草案》提出,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用)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在张守礼看来,这是很好的导向,有利于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幼教工作。他建议,在法律中明确岗位薪酬制,实现编内编外教师同工同酬。

《草案》明确,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对于幼儿园教师资质并未作学历要求,只是规定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

“要提升幼儿园教师队伍素质,首先要提升入口的质量。”池瑾说。根据国内2010年以来幼儿园教师的学历统计数据,幼儿园专任教师的学历不断提升,持有本科和大专学历的教师比例持续扩大,已从2010年的60.3%提高到2017年的79%。

“从目前我国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现状和趋势来看,有必要也有可能将学历层次提升。”池瑾提出。这就要求加大幼儿教师的培养力度。《草案》支持高等学校设立学前教育专业,提高培养层次,并要求将幼儿园教师培养纳入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在池瑾看来,这有助于保障和提高幼儿园教师培养水平,根据教育需求,补充和建设高素质的幼儿园教师队伍。对于偏远地区早期教育师资缺乏的状况,定向培养公费师范生是一种补充机制,从而促进当地的学前教育发展。


六、幼儿园“小学化”问题




“去小学化”应该是学前教育立法的基本诉求之一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师范学院教授 王幡


《草案》第三十九条(禁止行为)规定“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该条规定是针对幼儿园教育“小学化”问题的禁止性条款,但如何更好地落实该条款,期待更明确的指向。幼儿园教育“小学化”,是指用灌输、填鸭、高控等不适合儿童的方式方法教授不符合儿童的兴趣爱好、学习特点的教育内容的行为。在实践中幼儿教育内容和方法方面“小学化”现象均较突出。本质上就是不把儿童当作儿童,违背“幼儿为本”理念,这对儿童的身心发展是十分有害的。所以,期待即将出台的《学前教育法》在这方面能够有所突破。




立法禁止幼儿园“小学化”,能让幼儿园成功“去小学化”吗?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熊丙奇


此次立法将幼儿园去小学化,作为法律规定,这是为了进一步提升该规定的法律效力。但是,立法禁止幼儿园小学化,会让幼儿园成功去小学化吗?

我国各地教育部门抓幼儿园去小学化效果不太理想,主要受三方面因素影响:

一是义务教育不均衡。小学非零起点教学,迫使幼儿园小学化,家长也以幼儿园是否进行小学化教育,来评价幼儿园。虽说“幼升小”考试已不复存在,但是,如果整体的升学评价体系不变,家长不会因为“幼升小”“小升初”考试取消,就不抓孩子的学习。

二是影响幼儿园去小学化的根本因素,还是中高考升学评价体系。在单一的分数评价体系中,家长无不希望孩子能通过提前学习、超前学习,来提高竞争能力。

三是幼儿园教职员工的专业素养。《草案》要求,“幼儿园应当以儿童的生活为基础,最大限度地支持和满足儿童通过亲近自然、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获取经验的需要,促进儿童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方面协调发展。”进行这样的学前教育,是需要教师懂得相关课程、活动、游戏设计的,但一些教师未必能胜任这样的教学任务。

因此,要推进幼儿园去小学化,必须提高幼师队伍素质,改革教育评价体系,并治理超前教育问题。

另外,要治理学前教育小学化,不能只禁止幼儿园小学化,必须把早教机构(线上与线下)的小学化问题一并纳入治理。虽然《草案》中也提到“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但如何落实,没有对应的监管体系。因此,《学前教育法》有必要增加一章,对实施3岁到小学入学前早期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规范要求。




“去小学化”应避免对幼儿园正常教育活动出现误判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原副会长 杨志彬


幼儿园“小学化”也是急需讨论的重要问题。什么是“小学化”,这仍然只是概念。《3-6岁儿童学习发展指南》对幼儿园大班孩子的培养教育中,提出:鼓励幼儿学习书写自己的名字、对阅读能力的要求,对数字、基本图形、钟表的认识、引导幼儿了解和感受数字用在不同的地方,表示的意义是不一样的,等等。我们不能认为幼儿园不能学习任何知识,如果出现知识学习就认为是小学化,不符合儿童发展规律。关键是对“化”有一个约定,避免对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活动出现误判。




幼儿园“去小学化”面临严重的挑战


要完全杜绝“幼儿园小学化”是非常困难的,而且这在现实层面、理论层面也面临着更为严重的挑战:

(1)禁止幼儿园小学化是否等同于禁止幼儿园教授所有与识字、阅读、算术、英文相关的知识?如果不等于,这个度如何把握?标准是什么?如果等于,我们是不是又面向所有的孩子进行了一刀切?

(2)孩子们在3-6岁能不能学习本民族的书面语言,包括识字、书写和阅读?能不能学习外语?这一点似乎没人可以给予否认。

(3)小学一、二年级的教材是否适合刚从幼儿园毕业后的孩子适用?这个衔接该怎么进行?(中教投研公众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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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是实现幼有所育的必然路径.中国教育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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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法草案(《草案》)》戳中了哪些痛点,还有哪些盲点?人大幼儿教育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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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园生存危机怎么破?《草案》“痛点”待解.中国新闻周刊.https://mp.weixin.qq.com/s/fTBw2QmtB6GAe-scjgomMw

朱旭东:以立法明导向,推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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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立法能突破“囚徒困境”吗?中教投研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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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取消体制启示是保障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平等权利的前提——关于学前教育立法的政策建议.校董会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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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起跑线怎么画?——《草案》征求意见.民生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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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补法律空白 学前教育立法恰逢其时.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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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学前教育立法需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博弈.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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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意见 多个关键争议点表述模糊.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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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立法草案在路上 学前教育路在何方?西安家长、专家这么说.

腾讯网.https://new.qq.com/rain/a/20201103A0IZRJ00

教育部公布《学前教育立法草案》,如何“普惠”仍然是难题.腾讯网.

https://new.qq.com/rain/a/20200908A0G1L200

“学前教育法”立法更应立足于现实.中立不倚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sik4kW-EjFd29p6O9W4ZK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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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儿童游戏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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