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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系列报道 | 以法治保障“幼有善育”的实现——《条例》大家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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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以来,上海市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以及广大学前教育工作者均积极行动,贯彻落实《条例》精神,为打造公益普惠、优质多元的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体系,提升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质量不懈努力。


为了更好地解读与宣传《条例》,《上海托幼》杂志自4月刊起,开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 实施《条例》系列报道”。接下来,小编将摘编其中部分内容,以飨读者。









《条例》系列报道第一期邀约来自高校、托幼协会、幼儿园、托育机构以及社区托育点的行政管理者、专家和一线工作者,围绕《条例》的内涵、实施与推进畅谈想法与做法,帮助广大学前教育工作者深入理解与践行《条例》,切实把握发展方向,为适龄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为规范、科学、专业的服务,助推“幼有善育”的实现。

圆桌嘉宾:

黄  瑾(华东师范大学中国婴幼儿教养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  燕(上海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郭宗莉(上海市学前教育研究所所长,特级园长、特级教师)

胡  育(上海市托幼协会秘书长,中学高级教师、特级教师)

徐浙宁(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

江  锴(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

王艺芳(上海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学院教师,博士)

魏  聪(上海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学院教师,博士)

张爱莲(上海市徐汇区紫薇实验幼儿园园长,正高级教师、特级园长)

俞丛晓(上海市黄浦区早期教育指导中心主任,中学高级教师)

奚  岚(上海市普陀区早期教育指导中心主任,中学高级教师)

吴立群(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街道宝宝屋主管兼教师,高级育婴师、社会工作师)


“作为上海市针对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具有一定的时代意义和鲜明的特点。”


黄 瑾:当前,我国正积极推动教育现代化发展,聚焦高质量教育体系的建设。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升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质量”成为当务之急。
 
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不仅明晰了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内涵,使其更具有合理性、合法性,也确保了学前教育作为公共服务事业所具有的普惠公益导向,对相关行业的主体责任、操作规范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就《条例》本身而言,第一,它体现了“托幼一体化”的立法思路;第二,完善全社会参与的系统化架构;第三,确定了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质量内涵标准。
 
郭宗莉:《条例》是上海推进“幼有善育”的立法保障,它确保了每一名学前儿童都享有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权利,同时也确保政府、相关机构、家长、教师及其他社会成员共同承担起“儿童权益最大化”的义务,实现“幼有善育”的目标,将上海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事业发展提到新的高度。
 
江 锴:《条例》是比较全面的地方性立法,既包括民事的内容、行政的内容,也包含了一些刑事的内容;《条例》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是在地方立法层面效力很高的一个立法。它的意义在于打破了部门立法的局限性,规范的主体不仅涉及相关的政府部门,还涉及幼儿园、托育机构,并且对家长在孩子享受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过程中拥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也做出了规定。
 
徐浙宁:托育服务立法化与当前的“少子化”“老龄化”人口背景有密切关联,可视为一项生育激励的支持性政策。当然,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需求一直存在,但能以地方性法规这样的力度来回应是第一次。
 
王艺芳:《条例》的颁布具有时代性、前瞻性和引领性。它既是顺应国家和地方政策的必然需要,也是提高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质量的迫切要求;是提升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质量、落实“学龄前儿童善育工程”这一民心工程的重要保障,也是保障行业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魏 聪:《条例》的颁布与时代背景相呼应,在国家战略层面,构建了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在公众需求层面,构建了普惠性托育服务体系;在事业发展层面,《条例》中的条款是上海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的具体体现,是呵护“最柔软的群体”的强力保障,更是对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持。

“高等院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须加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其专业素养和职业技能。”


黄 瑾:在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方面,高等院校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高素质从业人员的储备与培养。在培养实操型托育服务人员队伍的同时,需要未雨绸缪。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可设立“婴幼儿早期教养”的专业方向,在本科及研究生学历层次上培养一批具有丰富扎实的婴幼儿早期发展理论、医学或营养学知识的专业人员;亦可从拥有学前教育本科学历的从业人员中,选拔一定比例的优秀专业人员进入“婴幼儿早期教养专业硕士”系列的学习,为托育服务的事业发展输送能从事托育指导、带教、督导等工作的高素质专业人员。二是多途径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高等院校可以利用自己的学科和专业优势,加强课程建设和培训指导。
 
李 燕:高等院校还应加强教师专业发展研究、循证依据的教师培训、数字化转型对教师素质素养的需求研究,同时加强对教师的素质素养培训,提升教师的信息素养,确保数字化设备能更好地助研、助教、助管。
 
胡 育:作为上海市学前教育行业性社会组织,上海市托幼协会将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参谋助手、行业引导、技术服务等作用,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工作,促进托育服务人员专业能力的持续发展;把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关,保证托幼行业职业技能证书的含金量;搭建托育服务人员职业技能评比平台;积极通过多方努力打通托幼行业保健员职称晋升通道,促进托幼机构保健队伍的素质提升和高质量发展。

“《条例》要求托育机构坚持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原则。幼儿园托班与托育机构要为0~3岁婴幼儿提供有质量的教养环境。”


张爱莲:幼儿园托班活动场地与设备的配置既要保证安全、卫生,如室内环境布置多使用暖色调、布质材料、亲子照片、熟悉的生活用品,营造温馨的家庭氛围,又要符合2~3岁幼儿的认知发展特点和需要,如打造满足幼儿安全需求的“私密性”空间,提供能刺激幼儿感官体验的声光材料等。同时,幼儿园还应为幼儿创设舒适的心理环境,形成亲密的、相互信任的师幼关系。
 
俞丛晓:结合《条例》要求,托育机构应当创设有利于婴幼儿个性需求、发展差异、关键经验等全方位发展的环境,以促进婴幼儿全面健康发展。影响婴幼儿个体发展的环境因素不仅包括适宜的物质条件,还包括适宜的心理环境。为此,在活动前我们会对婴幼儿家庭进行全方位的了解,针对家长的育儿需求和婴幼儿成长的需要来创设积极健康的心理环境。
 
奚 岚:托育机构要为婴幼儿创设温馨、家庭式的生活和游戏环境,根据婴幼儿的发展领域设置不同的游戏区域,提供各种生活材料、自然物等低结构材料,让婴幼儿获得丰富的感官体验。活动空间要开阔,能满足婴幼儿独自活动、平行活动及小组活动的需要,并保证婴幼儿与自然充分接触。活动形式应以个别活动与小组活动为主,以凸显多领域发展的整合性,充分满足婴幼儿个性化的发展需求。

“托育机构与幼儿园、幼儿园与小学应当相互配合,建立科学衔接机制,共同帮助儿童适应集体生活,做好入园入学准备。”


吴立群:作为街道下属的社区托育点“宝宝屋”,我们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和“临时性、计时托”两种服务。在进行科学育儿指导服务时,我们通过多元化游戏和协商式指导,将“七会”育儿理念(会照料、会抚爱、会沟通、会倾听、会陪玩、会放手、会等待)传递给家长,引导他们重视婴幼儿心理健康和自理能力的培养,为入园做好准备;通过组织专家讲座或家长沙龙,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基本情况和入园注意事项;通过与辖区内的幼儿园合作举办亲子游园会,让婴幼儿家庭提前感受和熟悉幼儿园的环境,缓解分离焦虑。
 
奚 岚:在正式入园前2个月,托育机构应有意识地根据幼儿园小班的作息调整活动安排,如加强幼儿独立进餐、如厕、洗手、饮水及穿脱鞋子等生活习惯的培养,逐步增加集体活动时间,让幼儿提前熟悉、适应幼儿园的学习和生活,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必备的能力。
 
俞丛晓:从2016年起,我们就开展了“在交互式早教活动中促进托幼衔接的实践研究”,将早教课程与幼儿园小班五大领域目标相衔接,拓展与幼儿园一日生活有紧密联系的早教系列活动,为2~3岁幼儿入园适应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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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自《上海托幼》2023年4月刊,内容有删减,扫描二维码,订阅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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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刘   宣
美术编辑 / 郭吉明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上海托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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