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以来,上海市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以及广大学前教育工作者均积极行动,贯彻落实《条例》精神,为打造公益普惠、优质多元的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体系,提升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质量不懈努力。
为了更好地解读与宣传《条例》,《上海托幼》杂志自4月刊起,开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 实施《条例》系列报道”。接下来,小编将摘编其中部分内容,以飨读者。
圆桌嘉宾:
黄 瑾(华东师范大学中国婴幼儿教养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 燕(上海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郭宗莉(上海市学前教育研究所所长,特级园长、特级教师)
胡 育(上海市托幼协会秘书长,中学高级教师、特级教师)
徐浙宁(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
江 锴(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
王艺芳(上海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学院教师,博士)
魏 聪(上海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学院教师,博士)
张爱莲(上海市徐汇区紫薇实验幼儿园园长,正高级教师、特级园长)
俞丛晓(上海市黄浦区早期教育指导中心主任,中学高级教师)
奚 岚(上海市普陀区早期教育指导中心主任,中学高级教师)
吴立群(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街道宝宝屋主管兼教师,高级育婴师、社会工作师)
“作为上海市针对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具有一定的时代意义和鲜明的特点。”
“高等院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须加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其专业素养和职业技能。”
“《条例》要求托育机构坚持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原则。幼儿园托班与托育机构要为0~3岁婴幼儿提供有质量的教养环境。”
“托育机构与幼儿园、幼儿园与小学应当相互配合,建立科学衔接机制,共同帮助儿童适应集体生活,做好入园入学准备。”
本文选自《上海托幼》2023年4月刊,内容有删减,扫描二维码,订阅杂志。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上海托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