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目前的学前教育普遍存在公办园“稀缺化”、民办园“两极化”、优质资源“特权化”、收费“贵族化”的发展趋势。 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不仅是家长们的呼声,更是对公共财政公益性和普惠性的考量。
进入6月,家长们迎来了幼儿园报名入学的高峰时段,而正在这个风口浪尖上,赞助费涨价的消息又纷至沓来。“入园难”、“入园贵”,不免有人要刨根问底:到底谁该来“供养”幼儿园?学前教育发展体制的藩篱又该如何跨越?公共财政能否保证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和公益性?怎样才能让我们的下一代不输在“起跑线”上?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理事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冯晓霞。
公共财政需加码
“中国学前教育体系的建立,应当在很大程度上借鉴西方国家的政策。”冯晓霞开门见山地说。据了解,美国联邦政府已把5岁儿童的早期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畴。只要家长愿意,政府就有义务为5岁儿童提供免费的早期教育。此外,美国政府还率先实施了面向贫困家庭3~4岁儿童的早期教育补偿计划,称为“提前开端计划”。“近几年美国政府正有逐步将免费学前教育服务普及到全体3~4岁儿童的趋势。”冯晓霞说,“可见,美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学前教育,这些也逐渐被纳入公共服务体系,由政府来承担主要责任。”
“然而我们现在必须认识到,目前我国幼儿教育经费还很匮乏,一时很难与西方国家达到同样水平。”冯晓霞补充道。与此同时,北京大学幼教中心一位负责人士向记者透露,以北京市为例,财政对公办园的投入占各类教育总投入的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目前水平不到2%。“这些有限的财政资金,主要投向了公办‘示范园’和机关幼儿园。”该人士称。相比之下,美国联邦政府下拨的发展社会服务事业的经费中,大约有20%被用于支持早期保育和教育。尽管学前教育经费匮乏,但冯晓霞一直坚持推动学前教育义务化、普惠化,“如果我们一味强调幼儿教育的非义务性,一味强调家庭义务而推卸政府责任,那么,输在起跑线上的或许就不是某一个或某一些儿童,而是整个中华民族!”
2010年11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此外,出于对我国目前幼儿教育经费不足的考虑,《意见》中也提出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的一系列建议。
冯晓霞表示,在政府加大投入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存量不变,增量盘活”的方式,维持原有的投入力度,增量的部分更倾向于弱势群体,尤其是广大农村、城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以推进教育的公平进程。
“普惠”首先要公平
最近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基础教育领域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中,超过三成以上的受访人群表示,其最关注的就是优质资源分布不平衡的问题。因此,在加强政府财政投入的同时,必须考虑到财政资金的投向。
在此前广东“财政养园”的争议中,公众舆论“一边倒”地认为:政府应该加强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但不能仅仅投向机关幼儿园。而这其中就存在一个公共财政如何配置,公共财政的投入如何体现普惠、公平原则的问题,其中也蕴含着政府工作人员利益与一般公众利益的关系问题。
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虞永平曾公开表示,在大力发展学前教育、进一步加大对学前教育投入的今天,政府财政的投入必须建立新的机制,必须打破学前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体制束缚,必须考虑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必须考虑普惠和公平的原则。
将学前教育纳入免费的义务教育范畴则可视为一种促进机会平等的制度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金钱对教育资源的支配。但从目前我国九年义务制教育体系来看,公平的制度安排,在范围和力度上都远不尽如人意。“就近入学”的政策本来是一种公平措施,而由于优秀师资的地理分布不均,导致对所谓“学区房”价格飞涨,各种名目的赞助费和“内部关系”更成为了普遍的“游戏规则”。优秀的公立学校也就变相地成为商品。同样的弊端也在幼儿园入园过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挤入优质的公立“示范园”成为了对家长“水平”的考核,所谓“输在起跑线上”其实反映出了贫富代际转移在加重。
“目前我国幼儿教育总体水平还不高,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而这在很大层面上体现出学前教育经费不足。一些地方学前教育行政管理薄弱,教师的编制、工资、医疗、培训等缺乏应有的基本保障。”冯晓霞说:“我认为,下一步财政应尽快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并且考虑从缩减差距入手,让社会处境不利的儿童与其他儿童拥有一个相对一致的起点。”
法律保障是根本
据有关机构调查显示,许多欧洲国家和美国政府颁布的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对政府的责任都有实质性的规定。例如,美国的“提前开端计划”就是“经济机会法”的一项重要内容,项目资金也被纳入联邦政府的财政预算。到2008年,这项预算已经达到了73.5亿美元,比1965年计划刚开始实施时的预算数额增加了76倍。此外《儿童保育法》、《儿童早期教育法》和《儿童保育和发展固定拨款法》也都明确界定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在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上的责任,甚至明确规定了联邦政府每年向州政府拨款这一守则,以此来弥补州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方面的经费不足。
冯晓霞指出:“我国目前学前教育立法层次偏低,现有相关的最高立法层次仅处于我国法律中的第四层次,即部门规章。比较而言,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都有全国性、专门性的法律。缺乏有效法律造成不少地方在学前教育领导体制、办园体制、经费投入、教师待遇和办园条件改善等方面,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严重制约了学前教育的康发展。”
可以预见,下一步在加强学前教育立法的过程中,无疑会涉及到更多的问题,例如,幼儿园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它属于教育机构、企业、还是事业单位?再如,何谓公办园?公办园的经费是否应由财政全额“埋单”?幼儿园教师的身份和待遇如何保障?而这些问题的答案还需有关部门尽快给予明确的界定。
“当前,制定学前教育法已刻不容缓。国家有关部门应组织、启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问题与现实需要的调研,并积极创造条件制定《学前教育法》。把学前教育立法的问题提上议事日程是我们热切渴望的大好事,相信对我国幼教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我们希望我国的幼教法能够早日出台。”冯晓霞说。
在政府加大投入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存量不变,增量盘活”的方式,维持原有的投入力度,增量的部分更倾向于弱势群体。
【谁来“供养”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