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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分享 | 李静、童宏亮、邓诚恩、王萍:法治视野下幼儿教师师德建设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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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下幼儿教师师德建设探讨

李静  童宏亮  邓诚恩  王萍

摘要:

以法治推进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是施行依法执教的应有之义,这取决于法治与德治的逻辑关系以及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的实践诉求与现实困境。加强学前教育立法进程,

构建有效的教师职业宣誓制度,提高幼儿教师的法律素养,是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的可行之策。

关键词:

法治;幼儿教师;师德建设

作者简介:

李静(1963-),女,成都人,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从事学前教育原理、儿童卫生学、儿童文学研究;童宏亮(1990-),男,安徽怀宁人,硕士研究生,从事学前教育基本原理研究;邓诚恩(1991-),女,湖南邵东人,硕士研究生,从事学前教育基本原理研究;王萍(1990-),女,四川眉山人,硕士研究生,从事学前教育基本原理研究。

基金项目: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3YBJ064)

原文引用请下载:

[1]李静,童宏亮,邓诚恩等.法治视野下幼儿教师师德建设探讨[J].教育探索,2015(07):106-109.

个人感想:

社会中近期时常会有关于“虐童”、体罚幼儿等事件,这些事件在引发社会公众关注的同时也引起了我关于幼儿园教师师德的思考,那么,师德应该如何建设呢,师德的养成是否也需要相关法律的约束呢?在师德方面的法律究竟有哪些?带着这些疑问,,我阅读了这篇文章。


这篇文章的题目是《法制视野下幼儿教师师德建设探讨》,看到这篇文章,我的猜想是这篇论文会从师德的相关法律建设现状、原因分析以及给出对策。现状方面,我猜想会从师德法治建设的困境入手,具体阐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并解释其成因。


这篇论文主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以法治推进幼儿教师队伍的师德建设,文章强调应该加强学前教育立法进程、构建有效的教师职业宣誓制度和提高幼儿教师的法律素养这些方面来推进。同时,文章也介绍了法治与德治的逻辑关系,这也从侧面验证了以法治视野探讨师德建设的必要性,同时指出实践诉求和现实困境,逻辑完备。


全文让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关于学前教育的立法过程,让我在无形之中了解了很多关于学前教育的立法历史,让我对这个专业有了更多更深刻的理解。


正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深入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随后,教育部在其印发的《教育部 2015 年工作要点》中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引领、保障教育事业改革发展。这意味着法治将贯彻到社会生活各大领域尤其是教育领域。幼儿教育在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发挥着“奠国家之基,塑人性之端”[1]的作用,以法治推进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不仅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教的应有之义,而且是促进幼儿教育发展的必经之路。

01



幼儿教师队伍的师德建设亟须法治

法治与人治相对,意指国家采取一系列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一般而言,法治不仅包含着法律和制度,还包含着思想、意识和理念。前者是显性的,后者是隐性的。隐性的“法治”决定着法律和制度的合理性及其能否获取普遍的服从。

(一)

逻辑关系:共同使命征途上的“相依为命”

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作为道德建设的一部分,隶属于德治。故此,我们上升到概念层面从德治与法治的关系这一角度来理解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亟须法治的必然性。其一,从内涵上看,法治与德治的价值互蕴。无论是德治,还是法治,我们首先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德与法的标准是什么?显然,只有体现社会普遍利益的法律才可以获得社会的普遍服从。这就是说,法律的权威必须源于自身所包括的道德内核,譬如体现人们对幸福、安全的期盼以及对正义公平的追求,否则它就会成为形同虚设的“死法”。道德的标准也是一样,多元化的道德必须借助于法治的民主与平等的意涵,方能为现代民主社会所接受。其二,就社会目的而言,都是维护社会统治。“法治”与“德治”均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行为的重要手段。在我国,两者皆是为了建立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使社会处于健康发展状态。其三,从调节机制来说,两者互成“补角”。前者主要借助于社会舆论、社会教育来培养人们道德情感,通过道德谴责来惩罚道德失范行为,是一种“软调节”;后者是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或认可法律来约束或制裁人们的行为,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是一种“硬调节”。其四,从法治建设对“德治”的作用来看,“法治建设不仅关乎法律的健全本身,而且关乎我国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走向,因此,以法治推进道德,是我们时代所面临的伟大使命”[2]。学前教育作为社会的一个子系统,同样受到法治的影响。因此,用“法治”来推进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从逻辑关系层面上来说是行得通的。

(二)

实践诉求:幼儿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需要法治的介入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旧的道德观念受到严重冲击,新的道德规范尚在建立之中,而教师正处于新旧道德交替的历史嬗变期,面临着新的挑战与考验。在此情况下,由于道德调节本身的非强迫性,一些幼儿教师严重违法行为屡屡出现,包括常见于网络的“虐童”事件、渐行渐远的“喂药”事件和偶有发生的“校车安全”事件等。对此,学前教育专家冯晓霞说道:“我们现在的法律太不完善,很多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像是一个宣言和原则,对于这些违法的教师太宽容,很多虐童事件曝光后,无法处置,难以量刑,当事人仅仅被拘留和罚款,最后便不了了之。对于这些不止一次殴打、伤害孩子的教师,我们不仅要让他们负起相应的刑事责任,更要永久性地禁止他们进入这个行业。”[3]很显然,由于“法治”在幼儿园的缺位,致使一些幼儿教师为所欲为,即使获得相应的惩罚,当事人受到了教训,也不能从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强硬的威慑力,幼儿教师在内心深处欠缺“法律的威严性”。故此,我们必须在加强幼儿教育领域的法治建设,以规范和引导幼儿教育实践。

(三)

法治建设在幼教领域的“搁浅”

宏观层面,学前教育法律法规不完备,师德建设无“法”可依,需要“通过立法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法制轨道”[4]。我国已有的学前教育法规从内容上看较为全面,如《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在有效性和强制性上都存在着不足,还不能很好地满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5]


此外,涉及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的内容较少,缺乏有关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方面的相关规定。幼儿教师职业道德只能依据《教师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具有普适性,其中教师行为规范也大多属于指向性法规。指向性法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拓宽实践的宽度,但无法为专业、特殊的幼儿教师群体提供可参考的实践行为标准依据,从而难以约束教师道德失范行为。有关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处于中空地段,不仅造成了幼儿教师的教育行为无法可依,还使学前教育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难以做到有法可依。


微观层面,幼儿教师的法律意识不强,师德建设缺乏内在的约束力。法律意识在内容上包含“对法现象的知晓、理解和把握;对法规范和法行为的情感、评价和态度;对法现象的意愿、要求和期待”[6]。在现实中,一些幼儿教师在以上三个方面表现得不尽人意。其一,对基本的法律常识的缺乏。譬如,一些幼儿教师为吸引家长以便获得更多的生源,通常以本班、本园的儿童生活及活动的照片作为宣传的噱头,丝毫不知道这已经侵犯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儿童享有的“肖像权”。其二,对法的情感“疏离”。这主要表现为幼儿教师在工作中仅仅将法律(如《教育法》《教师法》等)作为自己行为的最低要求,形成了“在幼儿园工作只要不违法就行了”等类似的心态,缺乏对法律精神的信仰。因此,在日常教学中,由于环境影响的复杂性以及一些幼儿教师(特别是新手幼师)自身情绪自控性较低,屡屡曝出幼儿教师体罚、虐待儿童等师德失范行为。三是用法的意愿不高,当教师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少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诸如一些民办幼儿园教师与幼儿园签订《聘用合同》后,教师对待自己不合理的薪资待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时,不能积极运用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

02



以法治推进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的对策探寻

法治包括法律、制度和执行过程中的普遍服从。从法治的外延出发,基于其与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的关系,可以从三方面探寻可行之策。

(一)

加快《学前教育法》的立法进程 ,做到有法可依

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以法治推进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的先决条件。《教育法》明确规定:学前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学制的第一阶段,是基础教育的基础。这从法律上确认了学前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至此,社会各界就一直为制定《学前教育法》而努力。1998 年开始,庞丽娟教授就学前教育立法问题提交提案,直到 2001 年,该提案才被作为民进中央的提案提交到政协大会。2003 年,学前教育立法被列入十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立法规划,2004 年,该委员会开始进行立法调研,并于 2006年年底委托教育部开展学前教育法案的研究与起草工作。2007 年 11 月,教育部将学前教育立法纳入了今后五年的立法工作重点。2011 年 2 月,教育部在公布年度工作重点时,指出要在同年启动学前教育立法。2012 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将学前教育法列为立法项目,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提 出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努 力 加 快 立 法 工 作 进 程 。2013 年,教育部已全面启动学前教育法的起草工作,开展立法调研。综上可知,从学前教育立法提案到现今,大约经历 16 年,其立法进程是缓慢而艰辛的。而在此之前,《义务教育法》(1986)、《职业教育法》(1996)、《高等教育法》(1998)都相继颁布与施行,而学前教育至今仍没有全国性的专门法律,使其发展缺乏必要的政策规范和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要加快制定《学前教育法》,提高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保障学前教育发展。加快《学前教育法》的立法进程还是“由学前教育本身特点所决定的;学前教育发展现状的需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需要;构建完整的教育法制体系的需要;顺应学前教育立法国际性趋势的需要”[7]


在推进立法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学前教育立法以《宪法》《教育法》以及《教师法》为直接立法依据,并适当考虑《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二,遵循学前教育立法的基本理念与价值取向,包括“强化学前教育的公共性与公益性;强化学前教育的公共性与公益性;以公平和均衡为基本立法价值取向,优先保障并向农村和弱势群体倾斜”[8];第三,突出幼儿教师师德的地位,对幼儿教师的师德行为给予明确、可操作的规定,并界定师德失范行为的程度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第四,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学前教育法的立法相关经验,并结合我国学前教育相关规章、制度条例等,从客观实际出发,制定出科学的法律。

(二)

构建有效的幼儿教师职业宣誓制度,内化外在约束

“道德需要制度的伦理关怀。通过制度的合理安排使各种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得到正当解决,这是社会道德建设的基础。……如果没有制度调节来奠定和保持社会公平、正义的伦理基础,那么道德自律在利益冲突面前是很难维持巩固的。”[9]制度在道德建设上无论是外在伦理关系的调节还是内在道德自律的巩固都起着基础性作用。宣誓作为一项仪式,具有“证明;相互取得信任;建立共同体;合法化”[10]等作用,建立起职业宣誓制度,可以为职业道德的建设提供保障。目前,在我国医生、公务员、律师、医生等职业中已相继建立职业宣誓制度。幼儿教师作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却缺乏有效的宣誓制度。实践证明,宣誓对教师是有积极作用的,例如,可以内隐地强化教师的角色认知;有利于教师职业情感的陶冶;有利于未来教师职业行为的规范和激励[11]。更重要的是,构建幼儿教师职业宣誓制度是把法治落实到实处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诚如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上所写:“誓言在罗马法中有很大的力量,所以没有比立誓更能使他们遵守法律了”,便很好地诠释了宣誓能够促进法律的普遍服从达到内化的作用。


构建宣誓制度,首先必须要通过明晰的法律条文对教师宣誓制度予以确定。如果在法律上缺乏制约,致使宣誓制度欠缺相应的地位,则易造成宣誓活动流于形式。因此,须从宣誓的主体(幼儿教师)、宣誓的对象(宪法等法律或国家)、宣誓的时间(入职时和教师节)、宣誓的内容、宣誓的仪式(奏国歌等)等方面做出翔实的规定。其次,重构新时代的教师誓词。鉴于“追寻职业道德的源泉,学习职业道德的精髓,重构教师职业誓词,是时代发展的要求”[12],因此,幼儿教师的誓词应当主要包括:教师对于教育事业的信念坚守和献身教育事业的专业理想;教育者对教育对象的职业态度及职业精神;教师对与教师职业相关的他人(领导、同事、学生家长)的承诺;宣誓者对本人的严格要求(教育者成为一个合格教育者的条件)和对教师实际生活(教师在其中所能体会到的甘与苦)的接受与承诺[12]。其次,明确宣誓的流程。其流程可根据具体的宣誓大会而定,但笔者要强调两点:一要有视、音频等记录,为幼儿教师日后工作提供自我监督;二应有其他非教育部门人员到场,以督促活动的进程。最后,要为宣誓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通过经费的投入以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

提高幼儿教师的法律素养,倡导依法执教

普遍服从是法治的目标,而普遍服从的一个前提条件便是人们法律素养的提高。可以说,提高个人修养是以法治推进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的关键。一般而言,幼儿教师的法律素养是指幼儿教师在从事幼教工作过程中,认识和运用教育法律的能力,通常包括教育法律知识、教育法律意识以及教育法律行为等三个方面内容。它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教育领域能否顺利实施,影响着依法治园、依法执教的进程。基于系统论的观点,提高幼儿教师法律素养需要国家、社会、幼儿园以及幼儿教师本身之间的合力。一方面,国家要健全法律法规,规范幼儿教师的职责,建立健康的学前教育管理秩序。一方面,社会要加强普法教育,提升公民的法律素养,幼儿园要营造一种民主、平等、依法治园的精神氛围,带动幼儿教师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形成尚法的风气,又要建立相关的奖惩与监督机制,确保将法律知识的学习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幼儿教师须自觉提高自身的职业法律素养,努力学习相关法律常识,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做到知法、守法,更要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同违法行为做斗争。


提高法律素养是内在要求,依法执教则是外在体现。此处的依法执教是指幼儿教师在一日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依法执教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还是提高幼儿教师道德修养水平的前提条件[13]。依法执教增强了幼儿教师的责任心,为其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奠定了基础,敦促其爱岗敬业、热爱幼儿,最终净化教育行业风气,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坚持依法执教,幼儿教师至少要掌握以下几点:其一,了解教师职业道德的法律规定,其中包括教师的职业理想、职业责任、职业纪律等相关规定。其二,熟悉幼儿的基本权利,包括幼儿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 年修正本)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其三,提高防范意识,做好监督与检查。由于大意或无知导致幼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诸如一些幼儿园安全事故,虽属无心之过,但法律对这种行为亦不姑息。为避免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幼儿教师应明确自己的职责,提高防范意识,加强管理,做好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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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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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 沈可梵

校对 | 杭炅谊

审核 | 冯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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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余杭塘河边的儿童大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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