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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幼儿隐私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模糊到逐渐清晰的过程。目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幼儿也是具有隐私的,幼儿的隐私必须受到保护。但对于幼儿隐私保护仍存在诸多问题:忽视幼儿隐私保护的价值,不注重幼儿隐私的保护以及不知如何对幼儿进行隐私保护。
◆幼儿隐私保护的心理学意义
可促进幼儿自我意识的发展。隐私保护与幼儿的自我概念发展密切相关。要理解什么是隐私,幼儿必须具有自我的概念。只有明白了什么是自我,才能清楚什么是个人的隐私。在学会辨析什么是自己的隐私时,幼儿必然要加深对自己和他人的理解,明白有些事情只有自己知道而他人不能知道,“我”与“他人”在很多方面是不同的。可见,隐私保护有利于幼儿形成更为清晰的自我概念。
隐私保护与幼儿的自我体验密切相关。幼儿的自我体验易受暗示,如果幼儿的隐私被泄露或宣扬,就会给幼儿造成较强的消极暗示。例如,一个有尿床行为的幼儿可能只有轻微的羞耻感体验,但如果老师四处宣扬,就会给幼儿以尿床是非常羞耻的暗示,使其产生更加强烈的羞耻感,这种消极的自我体验会深刻影响幼儿的自我评价。因此,隐私保护对幼儿的自我体验、自我评价等有积极意义。
隐私保护与幼儿的自我控制发展密切相关。隐私保护包含幼儿自身对隐私的保护,即幼儿能够守住自己和他人的隐私。幼儿能否守住隐私的关键在于有无自我控制能力。幼儿的自我控制能力越强越能守住隐私,换言之,幼儿守住隐私的能力越强也越能促进自我控制能力的发展。因此,提高幼儿的隐私保护能力可以增强其自我控制能力。综上,隐私保护能够促进幼儿自我意识的发展,进而促进其自我同一性的发展。
可满足幼儿的尊重需要。人本主义心理学认为幼儿具有被尊重的需要,尊重是幼儿社会性发展的前提。幼儿的尊重需要可分为受到他人和自我的尊重两方面。成人保护幼儿的隐私体现了对幼儿的尊重,是将幼儿作为一个完整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来对待的。这满足了幼儿受他人尊重的需要。而幼儿保护自己的隐私则体现了对自我的尊重,是一种自尊自爱的表现。自尊直接影响幼儿的自我评价,高自尊的幼儿会形成较高的积极的自我评价,低自尊的幼儿易形成较低的消极的自我评价。可见,保护幼儿的隐私能够满足幼儿的尊重需要,从而促进其人格的健康发展。
可给予幼儿安全感。幼儿的安全感指幼儿在生活中能够持续保有不害怕的感觉,不会对周围的人和环境产生恐惧及焦虑感。如果幼儿的隐私常常受到侵犯,而幼儿又无力反抗,幼儿就会缺失安全感,长期体验焦虑、恐惧等消极情绪,这对心理健康危害极大。幼儿的安全感对亲子和师幼关系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精神分析学说的学者发现,充满安全感的亲子和师幼关系能让幼儿体验到爱与信任,能促使幼儿形成更为牢固广泛的人际关系。相反,缺乏安全感的亲子和师幼关系往往会让幼儿体验到自卑和孤独,这将导致幼儿日后出现不良的社会适应。隐私保护能让幼儿体会到自己想掩藏和回避的东西是不会遭到他人侵犯和传播的,教师和家长都是关心在乎自己的。这种体验不仅能给予幼儿安全感,还利于促进亲子和师幼关系的良好发展,有助于幼儿成长为一个自信的人。
◆幼儿隐私保护的法律意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公民基本人身权利之一,其中“公民”不仅包括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成人,还包括无民事权利能力的幼儿。
可见,幼儿在法律上也享有隐私权。幼儿隐私保护是对幼儿隐私权的维护。纵观国内外法律,均有涉及幼儿隐私权维护的,因此,保护幼儿隐私具有法律意义。
保护幼儿隐私符合国际相关法律的规定。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在儿童发展权中提到了儿童的隐私权。195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儿童权利公约》,其中对儿童隐私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当前,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确保儿童的隐私权不受侵犯,如美国的《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韩国的《儿童青少年性隐私保护法》。
保护幼儿隐私符合国内相关法律的规定。目前国内虽还未出台专门针对幼儿隐私权的法律法规,但相关法律涵盖了幼儿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教师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教师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幼儿隐私保护的伦理意义
幼儿隐私保护是教师专业伦理和家庭伦理的应有之义。《幼儿园工作规程》总则第六条明确指出,“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这实际上是间接要求幼儿园教师必须保护幼儿的隐私不受侵犯,因为保护幼儿的隐私就是体现了教师对幼儿人格的尊重。幼儿园教师专业伦理是幼儿园教师在从事保教工作时应遵循的基本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由此可见,保护幼儿隐私也是幼儿园教师专业伦理的要求。另外,我国家庭伦理自古以来就要求爱护幼儿,家长必须担当保护幼儿、养育幼儿的责任。家长对幼儿隐私的保护体现出家长对幼儿的尊重和爱护,这符合我国家庭伦理的要求。
从实施保护的主体看,幼儿隐私保护可以是幼儿的自我保护,也可以是他人对幼儿隐私的保护。其中“他人”包括家长、幼儿园及社会。由于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差,本研究主要探讨他人对幼儿隐私保护可采取的措施。
◆幼儿园可采取的措施
开展隐私教育。一个人的隐私能否受到切实保护,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隐私意识和保护自身隐私的能力。幼儿园应当开设相关的保教活动,培养幼儿的隐私意识。具体而言,隐私教育可重点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引导幼儿辨析哪些是隐私、哪些隐私是完全可以自己享有的、哪些隐私是必须告诉家长和教师的。如,幼儿受到了老师的体罚,这虽然属于幼儿的生活隐私,但是为了制止体罚这种违法行为,幼儿必须把这一隐私告诉家长。但若是幼儿在老师面前出糗了,则可以不告诉家长,自己保留这个秘密。另一方面,让幼儿学会保守他人的隐私。教师应注重潜移默化、言传身教,不断培养幼儿保守隐私的能力。需要强调的是,教师在开展隐私教育时应包含对幼儿进行性教育。
遵守并细化相关规定。幼儿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重视对幼儿隐私的保护,杜绝幼儿园内侵犯幼儿隐私权的行为。由于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针对幼儿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幼儿园须根据实际情况将相关法律政策具体化,并落实到日常工作规范之中。如,可定期对教师开展幼儿隐私保护的教育,提高教师的隐私保护意识,明确教师的法律责任。幼儿园应禁止在厕所、寝室等场所安装摄像、录音设备,应加强幼儿档案管理,严禁他人随意翻阅和传播幼儿及家长的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园所在接待参观人员时必须说明相关细则,务必让参观人员不要侵犯幼儿的隐私,如参观人员未经家长允许不得擅自拍摄和发布幼儿的照片和视频。
为幼儿布置“私密区”。“私密区”又常被称为“独处区”,它通常为一个较为隐密的小空间,一般可容纳1~2名幼儿,以供幼儿独处、静思、调整情绪或与小伙伴说悄悄话。“私密区”对幼儿的隐私保护具有一定的作用。幼儿保护自身的隐私,不等于完全不告诉任何人自己的隐私。有一些隐私是幼儿不愉快的经历,长期一个人保守这些隐私反而会使幼儿感到压抑,因此幼儿有时会产生对同伴表露隐私的意愿及行为,这种意愿及行为被称为自我表露。
有研究表明,恰当的自我表露可使人快乐,对人的心理健康有积极作用。幼儿彼此之间恰当的自我表露还能增进幼儿之间的友谊,促进良好同伴关系的发展。“私密区”为幼儿的自我表露提供了一个舒适、安全的空间,从而具有间接保护幼儿隐私的作用。
◆家长可采取的措施
家长作为幼儿的监护人,应在幼儿隐私保护中发挥主要作用。
首先,家长要提高自身的隐私意识,尊重并保护幼儿及他人的隐私,为幼儿隐私保护能力的发展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在日常生活中,家长应注意培养幼儿的隐私意识,自觉维护自身和他人的隐私。如,家长不带幼儿进入异性厕所,进入幼儿房间前先敲门,不随意向他人讲述幼儿所患的疾病,等等。
其次,家长要把隐私教育融入生活的点滴之中,可采用讲故事、做游戏、聊天等方式,教会幼儿如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隐私。
再次,家长应积极配合幼儿园的工作,把对幼儿隐私的保护纳入到家园共建的工作之中。如,家长不擅自传播幼儿园的监控视频等。
◆社会可采取的措施
首先,国家应制定专门针对幼儿隐私权的法律法规,让幼儿的隐私保护有法可依。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该明确三点:一是幼儿隐私权涵盖的范围;二是幼儿隐私被侵犯时,他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幼儿隐私被侵犯时可通过哪些渠道维权。
其次,教育部门要加强监管工作,定期检查幼儿园是否切实履行了幼儿隐私保护的义务;还要加大幼儿隐私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可通过编写相关教材、普及相关知识等途径增强公民的隐私意识。
再次,互联网部门要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工作,排查幼儿园网络信息管理系统的漏洞,预防幼儿信息被窃取等情况的发生;还应加大对网络侵犯幼儿隐私权的打击力度,可通过安装过滤软件,阻断肆意发布幼儿隐私的网络平台。
配图/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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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公众号:幼儿教育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