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我国人口战略实施的重要配套举措,在社会发展和人口结构改善进程中肩负重要使命。然而,近年来有关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和相关措施呈现出一定的“偏重托育机构”倾向。
有研究对18省(区、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意见进行分析后发现,其中普遍存在重社会托育、轻家庭照护的倾向。〔1〕对江苏省10城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方案(意见)的研究发现,在照护服务供给系统中,政策文件提及频率最高的服务类型是托育机构服务(170次),远高于其他类型的服务频率(家庭照护服务36次和公共卫生服务18次),保障措施也多面向托育机构。〔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将“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作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的主要指标,表达了通过补充托位解决家长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后顾之忧,并提振其生育意愿的愿景。此后,各地纷纷出台政策文件,将千人托位数的提升列入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中,但并未进一步出台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其他相关政策。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婴幼儿健康成长与千家万户的幸福。《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婴幼儿照护的责任主体是家庭。照护服务要以儿童优先为原则,以保障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婴幼儿全面发展为目的,其重心在于为家庭提供科学的养育指导,并对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帮助。
照护服务的内涵按照作用对象的不同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对家庭的指导和支持,具体包括做好妇幼保健及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全面落实产假政策,为脱产父母返岗提供信息、职业技能等指导或培训等;二是对社区的建设与改造,综合考虑新、老区域,兼顾城乡实际,在新区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老区增建和改造相关设施,发挥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同时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合理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三是对服务机构的规范与发展,具体来说包括对机构的登记注册、规划建设、卫生保健、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向专业化、规范化发展。〔6〕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将托育服务定义为因家庭正常照顾幼儿的功能不足或遭到破坏,幼儿必须每天有一段时间离开父母及家庭,由其他人或机构补充或替代父母行使照顾的职责。〔7〕托育服务有支持亲职角色扮演和预防家庭失能的功能。〔8〕其服务方式按地点主要分为家庭和机构两类,按时间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及临时托管等。服务对象当前以2—3岁幼儿为主,部分机构接收2岁以下幼儿。〔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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