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入园难入园贵仍然困扰着很多普通老百姓,特别是普通工薪阶层。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关注学前教育事业。十九大报告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蓝图中特别加入了“幼有所育”的新要求。2018年11月15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公办园原则上不低于50%,普惠性幼儿园不低于80%,2020年实现毛入园率85%。根据《意见》精神,为落实相关要求,2019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市自治区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之后,各地方采取积极举措,加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步伐。
但在一些地方,政策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本报记者特别采访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教育厅巡视员张志勇就当前部分公众困惑的一些问题谈自己的看法。
如何理解“入园难”“入园贵”难题
张代表,您如何理解至今依然存在的“入园难”“入园贵”难题?
对于学前教育的发展,人们诟病最多的,就是所谓“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其实,准确地说,是“入公办园难”“入民办园贵”。长期以来,不少地方,一个县(市、区)很少有几所真正意义上的公办园,甚至在很多县(市、区),只有一所实验幼儿园,老百姓要入这样的公办园,当然难;与此同时,老百姓入不了公办园,又想上好一点的民办幼儿园,在大城市上幼儿园,一个月动辄要交几千元,甚至上万元,对于大多数老百姓而言其价格当然贵。
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的治本之策,就是大力发展公办园,通过扩大公办学前教育学位的供给,缓解入公办园难问题。同时,降低人们对高收费民办园的需求,进而发挥公办园调控高收费民办园价格的作用。这也正是中央文件要求加快发展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的要义之所在。
中央出台学前教育新政的最大意义是什么?
中央新政就是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发展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学前教育事业的属性不明。不少地方,把学前教育推向了市场,主要通过发展民办学前教育来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需求。
在我看来,《意见》的出台,最重大的意义,就是确立了学前教育的公共服务属性。《意见》开宗明义,强调“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在这里,《意见》突出强调了学前教育的社会公益事业属性,为确立学前教育的公共服务属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可以说,拨正了学前教育发展方向,如果我们仍然在市场和公共服务之间摇摆不定,那么我国学前教育可能会在弯路上越走越远。
国家为什么要大力发展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
一方面,学前教育的公益属性是最强的。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海克曼长达40年的追踪研究表明:在学前教育上每投资1美元,可获得17.07美元的回报,其中4.17美元是对个体成长的回报;12.9美元是对社会公共事业的回报,体现在社会福利、补救教育、预防犯罪方面投入的降低以及纳税的增加。学前教育投资效益这种鲜明的外溢性特征,恰恰说明学前教育投资的公益性是国民教育中最强的。
另一方面,从我国社会发展阶段看,我国仍处于快速城镇化阶段。制约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因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年轻人进城生活、工作的成本偏高。一个是抚养孩子的成本、教育的成本太高,另一个是买房子的成本太高。大力发展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有利于降低年轻人进城的成本,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同时,也必须看到,降低年轻夫妇抚养、教育孩子的成本,对于鼓励年轻人生育意愿,延长我国人口红利具有重大意义。
为什么强调公办幼儿园不能低于50%?
《意见》要求“各地要把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作为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坚决扭转高收费民办园占比偏高的局面。大力发展公办园,充分发挥公办园保基本、兜底线、引领方向、平抑收费的主渠道作用。”说到底,加快发展公办学前教育,要求公办幼儿园不能低于50%,其根本目的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学前教育发展理念,发挥公办幼儿园对学前教育市场的引领和调控作用,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学前教育的公益属性,降低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成本。
现在,大力发展公办园,有人担心政府财力的承受能力,您怎么看?
《意见》明确要求“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科学核定办园成本,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分担比例。”同时,要“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园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这说明,即使公办幼儿园,其办园成本也不是由政府全部包办,而是由政府和个人共同分担的。加快我国公办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一方面,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新增财力要向学前教育倾斜,逐步提高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另一方面,要建立合理的分担机制,适当提高受教育者家庭的分担比例。
不能把学前教育作为产业来办
有人认为,新政极大地压缩了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发展空间和赢利空间,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从中央规定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的比例看,必然要限制和压缩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发展空间。同时,随着高质量公办幼儿园的不断发展,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赢利也会逐步回到正常的水平。在这里,我想阐明一个观点,就是教育尤其是学前教育,作为公益性最强的教育事业,不能凸显它的资源配置的市场属性,更不能把学前教育作为产业、作为企业来举办。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地方出现了强迫幼儿园转普惠园的做法,这符合中央精神吗?您怎么看?
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地方高收费民办幼儿园占比过高,面临着加快发展普惠性民办园,降低高收费民办幼儿园占比过高的压力。一些地方,急于提高公办、普惠幼儿园的比例,甚至出现了强迫民办园转设为普惠园的做法。我认为,这些做法,是对中央政策的误读。优化公办园与民办园的关系,降低高收费民办园占比过高的正确做法,只能是加快公办幼儿园的发展步伐,不断扩大公办幼儿园的占比。当然,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扶持、经费扶持、师资扶持等做法,引导一些民办幼儿园办成普惠园。这里的前提是,必须坚持自觉自愿的原则,而不能强制将民办幼儿园转型。
今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强调要“多渠道扩大学前教育供给”。您如何理解李克强总理“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幼儿园,只要符合安全标准、收费合理、家长放心,政府都要支持”的要求?
我个人理解,李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学前教育的要求,向全社会释放了以下信号:一是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要坚持公民办并举的方针。中央要求加快公办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并不意味着要限制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看,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仍然要坚持公办和民办“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二是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特别是要通过土地、税收、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发展。
当然,政府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下列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一是只挂普惠性幼儿园的牌子,而不给予财政资助;二是只给少量资助,幼儿园的收费远远无法弥补政府限价后与原来收费的差额。
同时,我想强调的是:学前教育作为公益性事业,政府大力发展公办学前教育事业的决心和信心是毋庸置疑的。随着公办幼儿园的大量举办,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机会的选择权会得到更好的满足。在这种情况下,出现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的生源竞争,一些质次价高的幼儿园被市场淘汰,过去获得较高利润回报的幼儿园出现收益下降等等,都是正常的。
总之,总体上说,民办幼儿园的利润空间可能会下降。但我相信,留下的是真正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的人。
现在,不少地方民办幼儿园占了80%,这么短的时间内大幅提高公办幼儿园的比例是否现实?
发展公办幼儿教育事业,并不是政府包办一切,公办学前教育的举办形式是多样的,包括政府投资办园、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党政机关办园、国有企业办园、公办学校附属幼儿园、农村集体办园等等。当然,民办幼儿园占比过高的地方,调整公、民办幼儿园的结构比例,困难会大一些,需要当地政府下大力气,久久为功。
为什么要强化城镇居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
如何认识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必须明确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性质。其实,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早就明确: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是城镇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它就像卫生院、居委会一样,必须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必须与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从国家对居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的定位看,它不是企业,不是供开发商高收费、高赢利的“工具”。
国家为什么那么重视城镇居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
必须清醒地看到,城镇居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是一种最经济、最集约、最便民的公共服务资源建设方式。说它最经济,它是最省钱的公共设施建设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城镇居住区幼儿园建设成本是由城镇居民个人分担的,它当然属于城镇居民共享的公共服务设施;说它最集约,它是最节约土地的公共设施供给方式;说它最便民,它是直接融入社区、最便于城镇居民接受学前教育的教育资源。
不少人对城镇幼儿园配套建设不到位的整治不理解?甚至不认同。您怎么看?您所在的山东省是怎么做的?
城镇居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并不是什么新政。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就做出了相应规定,2010年“国十条”对此做出了更明确的政策规定。《意见》要求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不到位、建设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四种情况进行整治,实质是对地方政府城镇居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政策执行不到位进行整改。
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整治面临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其中,最大的问题是政府要收回的幼儿园与开发商之间的产权争议。当然,作为教育用地,利用划拨土地建设的幼儿园,较少争议。有人认为,当时开发商是按照市场价获得的土地,在这些土地上建设的幼儿园产权应该归开发商所有,且许多已办理了产权登记。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即使是开发商通过市场获得的土地,按照物业条例规定,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其产权也不属于开发商,而是属于全体业主。面对复杂的产权争议和合同纠纷,我省各地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整治采取“一园一案”“一事一议”的办法,积极稳妥地进行整治,创造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和做法:
针对规划不到位的整治,有两种模式:一是调整规划进行补建;二是利用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改建。
针对建设不到位的整治,有两种模式:一是政府督促开发商限期完成建设;二是政府针对开发商幼儿园土地闲置不建设问题,回购土地进行补建。
针对移交不到位的整治,有四种模式:一是督促移交;二是政府回租;三是政府回购;四是督促启用。
针对使用不到位的整治,有两种模式:一是通过补助生均公用经费将高收费幼儿园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二是通过约谈开发商降低房租,并由财政补贴剩余房租的方式,将高收费幼儿园降费办成普惠性民办园。
那么,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服务设施,是否都要办成公办的?
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城镇居住区配套园优先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资产国有的普惠性民办园,不得举办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也就是说,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教育公共服务设施,就其产权性质而言,属于公共资产,必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使用。如果财政有保障,可以办成公办幼儿园;如果财力不足,也可以办成政府所有、按照民办机制运营的幼儿园。当然,政府免租金委托专业机构举办的按照民办机制运营的幼儿园,政府有权通过限定价格,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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