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三孩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不断满足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多样化、多层次的托育服务需求,扩大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9月11日止。
二、公开征求意见方式
(一)电子邮箱:请将有关意见建议电子版发送至市卫生健康局老龄健康科邮箱:zhswjjllk@zhuhai.gov.cn,邮件主题请标注为:“珠海市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
(二)信件:来信邮寄到“珠海市卫生健康局老龄健康科(香洲区人民西路663号泰盈·汇盈中心)”,邮政编码:519000,信封注明:“珠海市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请您在提交意见时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三)在线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1.珠海市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2.《珠海市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再次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详见原文)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8月8日
(联系人:珠海市卫生健康局老龄科,联系优师教研0756- 2214445)
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三孩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不断满足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多样化、多层次的托育服务需求,扩大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一、优化土地、规划及备案政策
(一)健全托育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结合托育服务设施数量、结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卫生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构建与本地区人口结构、婴幼儿数量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规模和布局,并将所需用地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到2025年,全市以普惠为导向的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托育服务供给明显增加,每千常住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5.5个,每个街道(镇)至少建成一个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水平整体提升。(市卫生健康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居住区配套托育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各区在推进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中,统筹加强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结合社区综合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住宅楼、企事业单位办公楼等,在城市居住社区中建设一个托育机构。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每托位平均建筑面积9-12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新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以上,并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的标准验收,交属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收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需求的,按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的配套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建设。(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三)强化托育服务设施用地保障。将托育服务设施用地优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允许教育、医疗、福利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等相关规定下,若原机构退出,只可由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托育机构承接。(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四)支持存量资源建设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利用商业、办公、工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住宅和仓储存量房屋等建设托育设施。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区的闲置公有用房要优先用于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并鼓励适当放宽租赁期限。允许非独立场所,在不调整规划的前提下,直接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不需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五)实施过渡性扶持政策。对于托育功能完备、服务优质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现有托育场所(非独立场所除外),短期内无法完善手续的商业、办公、文化体育、医疗卫生、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区闲置公有用房,允许临时改建为托育机构,无须办理用途变更手续。临时过渡期内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无需补缴地价。符合以上条件的托育机构,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提供托育服务的,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办消防审验手续。过渡时间不高于五年。过渡期满后,按照程序进行土地和房屋性质变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六)优化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程序。优化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程序。鼓励发展一家优质示范性的托育机构带动多家嵌入式社区、企事业单位普惠托育服务点共同发展的“1+N”托育服务模式,开展辐射周边的普惠托育服务。试行“一照多址”改革,已完成登记和备案的营利性托育机构,在同一登记管辖机关管辖区域内建设运营“1+N”普惠托育服务点,可不需要注册分公司,经登记部门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后,在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中申请新增备案。(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七)建立“一事一议”协调机制。由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卫健、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联合会办,通过共同会商、专家咨询、第三方认证等途径,定期集中处置存量用房和设施改造中规划、消防等手续办理、邻避民扰等问题,形成处置意见,指导具备条件的机构完成备案。(市卫生健康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
二、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性托育服务
(一)支持社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各区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府补贴措施,加强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的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支持物业企业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区可在各类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开辟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的场地用于托育服务。鼓励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儿童之家等场地与专业托育机构合作,通过公助民营等形式引入社会性专业机构举办社区普惠托育机构。(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鼓励幼儿园开设托育班。鼓励和支持学位富余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市教育局负责)
(三)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开办托管班,采取自主开办、合作开办或委托开办等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解决哺乳期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市总工会负责)
(四)建设市、两区级示范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要求,到2025年,市建成1个市级示范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各区建成1家公立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其中,市级示范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筑面积要3000平方米以上。示范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设置一定规模的托位,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总工会负责)
(五)支持多元普惠发展托育服务。充分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诚实守信、运营规范的托育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区可提供配套支持资金。新建或利用现有设施改建、扩建一批公办托育服务机构,鼓励采取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运营。(市发展改革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六)支持医育结合托育服务模式。鼓励公立医疗机构采用无偿提供自有场地或通过租赁周边场地等建设托育机构。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在婴幼儿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疾病防控、保育照护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促进医育融合发展。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普惠性、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负责)
(七)支持多种形式开展托育服务。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加大托育机构财税资金扶持力度
(一)规范性建设资金奖励。对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收托适龄婴幼儿的,按照机构托位数给予规范性建设资金奖励,每个机构最高奖励20万元,每个托位最高奖励不高于3000元。一次性拨付。规范性建设奖励资金按市区财政3:7承担。(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普惠托位运营补助。对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根据实际收托人数,按照800元/人/月予以补贴。运营补助资金按市区财政3:7承担。(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实施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托育建设项目争取中央预算专项支持。(市发展改革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四)通过备案且在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独立开户的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管道燃气按照居民收费标准执行。(市发展改革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五)全面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核定收入总额。(市税务局负责)
四、强化托育人才培养
鼓励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增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鼓励相关院校、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合作开展订单培养或员工培训。建立托育从业人员职前职后一体化培养培训体系,实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落实每年不少于一定课时的综合技能培训,其中职业道德教育需满足一定课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南粤家政”工程等就业培训规划,建立托育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对取得保育师、育婴员等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证书,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技能提升补贴。(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五、强化综合监管
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的监管责任,督促各类托育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组建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托育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责任、食物中毒等事故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涉嫌违法的严格依法处理。(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六、组织实施
各区按照《珠海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等级评审工作方案(试行)》对已备案机构开展等级评定,对已开展了等级评定的机构给予挂牌认定,进一步加强托育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宣传管理。按照《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对普惠机构和奖励补助资金进行管理,落实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本政策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暂定施行五年。此后,按照市政府审定意见再考虑调整或实施方案。
END
来源:珠海市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