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助推三孩政策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多方参与、普惠优先、示范引领、科学规范”工作思路,建立属地为主、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机制,逐步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不断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不同层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总体目标
2022年底,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所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探索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2023—2024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和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完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覆盖和普惠范围不断扩大,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到2025年,实现每千人4.5个托位目标,普惠型托位占比达到60%以上。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配置合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基本原则
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坚持以家庭养育为主,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政府及社会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有照护需求的家庭婴幼儿提供必要的照护服务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补充。
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发挥政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有效整合公共资源,优先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婴幼儿优先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坚持科学育儿,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协调发展。
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发展工作,并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强化服务,积极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托育服务建设整体规划要求,合理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功能布局、设施设备、设置规模、人员配置等应以安全适宜为前提,严格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和住建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以及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市监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体局、市住建局)
(二)促进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加强家庭婴幼儿照护指导。建立全市婴幼儿信息管理平台,为辖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评估、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数据支持;通过入机构督导、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传统媒体以及微博、短视频等新媒体和互联网的优势,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科学养育、早期发展科普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要建立母婴室,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保障家庭权益,依法落实产假和护理假政策,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总工会)
2.扶持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各地要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等公有场地和设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对新建的城市居住小区,要求按每千人口不得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居住小区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所在地乡镇街道使用;对老城区和已建成无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设施的居住小区,要在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鼓励社区开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点建设,支持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推进。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通过社区平台与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的家庭,就近建立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性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团市委、市妇联,各县(市、区)政府]
3.鼓励幼儿园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学位富余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对有条件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幼儿园,要合理增加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有关标准配备托班。加大统筹力度,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完全转型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农村地区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托幼一体化”的幼儿园由教育部门管理为主,卫生健康部门配合。符合条件的幼儿园举办托班,需要取得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卫健委)
4.推动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县(市、区)公办普惠型婴幼儿照护机构应当在2022年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加快推进普惠性托育服务规划建设,积极争取申报国家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项目,普惠覆盖范围不断扩大。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关事业单位要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积极挖掘现有资源,通过自建自营或委托经营的方式举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为减轻家庭的养育负担,支持有条件的单位为职工每年在寒暑假发放三个月托育补贴,托育补贴发放给承担托育服务的机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总工会、市妇联)
5.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模式支持社会资本新建、改建、扩建、联建一批具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多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鼓励企事业用人单位、产业园区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等方式,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方便有需求的群众兼顾工作和婴幼儿照护。[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
(三)规范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规范登记备案。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对托育机构实行登记后,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依据《关于印发江西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卫人口发〔2020〕3号)要求,通过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监局、市卫健委)
2.夯实安全责任。按照儿童优先原则,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承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完善管理规范和安全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严防食源性疾病发生。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进行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责任单位:市市监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支队)
3.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资格准入、安全监管、规范发展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信息公示、质量评估、安全管理等制度。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纠正和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依法把违法违规者逐出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依法实行终身禁入。成立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市监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民政局、市计生协会)
(四)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体系
1.加强政策支持。加强调研和听证论证,合理确定营利性托育服务市场指导价和普惠型托育服务收费标准。鼓励各级政府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取得(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可以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类价格执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宜春供电公司)
2.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3.加强财政投入。要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扶持力度,对在幼儿园设立托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政策对待。对在建设过程中申报并领取了国家发改委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且在运营期间按普惠项目协议承诺价位收费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可依据实际普惠收托数(最高收托普惠婴幼儿数不得超过机构最高额定托位数),按照200元/人 f 年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范围,加大培训力度,并按规定予以技能水平评价。对符合政府职业培训补贴对象条件的就业重点群体,参加保育员、育婴员等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
4.加强人才培养。鼓励市属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依据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丰富实践教学,注重婴幼儿照护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加强专业素养培养,提升实践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具有资质的培训基地,加强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承担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的实践操作、技能培训、岗前轮训、定期复训或考核评价等工作,加强对幼儿园内托班保教人员和早教机构人员的培训,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属高校)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政府主导。
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制考核,进一步健全完善配套措施,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发展。市政府成立宜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协商解决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落实,督促目标任务完成。
(二)强化考核评估。
将托育服务工作纳入宜春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日常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政策落实、标准规范和安全管理等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评比表彰一批托育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形成托育工作赶、学、比、超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宣传服务。
各地要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服务友好的社会环境。要充分利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和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及手机APP等,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加强管理和统计监测,进一步优化服务。
附件(详见原文):
1.宜春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2.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3.宜春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位建设任务清单
4.宜春市支持普惠托育服务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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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宜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