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9〕26号),推动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参照《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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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政策和规划的引导作用,创新管理体制,健全服务机制,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为目标,以普惠服务为重点,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探索一批切实管用的政策举措。争取到2025年,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的目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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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建内容
(一)完善支持政策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建立完善本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或其他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并积极落实相关部门职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十四五”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建设任务、资金来源和运营方式等。制定“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方案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投入到位、实施情况良好。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性托育服务。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托育用地需求,并安排在合理区位。支持将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托育,鼓励适当放宽最长租赁期限。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规定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无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托育服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加强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婴幼儿保育等学科建设,培养相关专业人才。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相关责任险及托育机构运营相关保险。
(二)扩大服务供给
全面落实产假、生育假、陪产假、哺乳假等政策。积极推进社区儿童中心、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儿童之家等服务基地建设,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经常性的、普惠可及的育儿指导,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将婴幼儿照护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等设施的功能衔接,鼓励开展家庭互助式服务。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中统筹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计划且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条件的小区,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托育服务网络,建设一批承担指导功能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支持产业园区、用人单位等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婴幼儿入托率、千人口托位数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三)推动创新融合
深化医育有机结合,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切实做好婴幼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心理健康等服务。融合医学、教育、心理等领域,组建婴幼儿照护专家库,开展科学育儿指导和科普宣传。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互联网+托育服务”,支持优质托育机构平台化发展。开发科学育儿公益课程、父母课堂等,提供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培育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与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
(四)完善监管服务
落实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托育机构开展监督检查。落实托育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落实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积极推动托育机构全流程监管,做好托育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监管。发挥计生协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托育机构服务质量和声誉口碑好,婴幼儿家庭满意程度高,无安全责任事故。
三、创建范围和评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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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以区为单位开展,评选工作每2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本市推荐的示范城市不超过可参评单位总数的10%。创建活动按照区级主动申报、市级评审推荐、国家审核命名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条件
1.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基础扎实、成效明显、群众满意,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率等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3.2019年以来,辖区内托育机构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
(二)具体程序
1.区级申报。2021年12月31日前,有意愿的区人民政府向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申报报告。
2.创建自评。申报区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创建活动,将相关工作落实到位,按自评表(附件)评价要点对各项工作完成情况逐项进行自评并说明扣分原因。自评表电子版于2022年6月30日前发送到市创建工作邮箱rkjtc@wjw.beijing.gov.cn。
3.市级评审。2022年8月31日前,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区进行评审,确定北京市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候选名单,公示后于2022年9月30日前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
4.国家命名。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审核结果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审核公示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予以命名并发文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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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成立北京市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管理及协调。
(二)强化动态管理
根据国家创建工作要求,对获得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称号的,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将开展督导和不定期检查,对在本周期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措施不力、工作退步、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托育机构、婴幼儿家庭对政策环境和服务管理满意度不高的,将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撤销其称号,并取消下一周期参评资格。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对已命名示范区开展复查,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命名。
(三)及时总结经验
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将结合创建活动,总结宣传易复制、可推广的先进典型,推动全市工作水平整体提升。
附件:北京市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自评表(2022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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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国家婴幼儿托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