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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印发《浦口区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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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 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 号)、《省政府办公 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 发〔2020〕1 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促进 3 岁以 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57 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区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规范发展, 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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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 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 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 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服务供给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 支持保障体系,切实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打造具有浦口特 色的婴幼儿健康成长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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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体目标 


    大力发展多元化、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到 2025 年,建 成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单位(街、机构),基本实现社区婴 幼儿照护机构全覆盖,每千人口拥有 3 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 4.5— 3 — 个左右,实现“一街一普惠”,超过 30%的婴幼儿入托专业婴幼儿 照护机构,师资人员持有育婴员证(保育员证)达到 100%,形 成规范有序、行业自律、合力共治的管理体制,全区婴幼儿照护 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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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1. 提升家庭为主的科学育儿服务。加强科学育儿指导,丰 富育儿方式,充分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手段,采取入户指导、亲 子活动、家长课堂、专家咨询等方式,线上线下相结合,为婴幼 儿家长及照护人员提供公益化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为婴幼 儿家庭赠送《科学育儿报》。每年为有需求的常住人口新生儿家 庭提供至少 1 次上门指导服务,每年开展区级线下科学育儿指导 活动不少于 12 场,各街道、社区婴幼儿早期发展中心每年为适 龄婴幼儿家庭提供不少于 6 次的线下指导服务,线上科学育儿指 导服务对有需求的家庭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 教育局、区妇联、区融媒体中心、各街道) 

    2. 完善社区为基础的照护服务。推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设施建设,逐步达到每个社区都建有亲子室,提供半日托、计时 托、临时托、亲子活动等多样化服务。鼓励园区、区属国有企业 (集团)以及事业单位采取公办自管、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 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开办托育机构,各街道、社区通过提供场 地、减免租金、购买服务等措施,引进社会力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打造 15 分钟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圈。(责任单位:规划 资源分局、区民政局、区建设局、区房产局、区卫健委、区属国 有企业(集团),各街道、园区) 

    3. 发展机构为骨干的专业服务。优先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 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居 住人群、就业人群密集及女职工集中的区域开设婴幼儿照护机 构,提供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鼓 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区域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 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发挥专业资源 集聚优势,统筹托幼服务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鼓励引导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独或联合举办婴幼儿照护机构, 为社会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教育局、 规划资源分局、区总工会、各街道) 

    4. 做强医疗为补充的医育服务。将婴幼儿纳入家庭医生签 约服务重点人群,开展新生儿访视、疾病筛查、膳食营养、生长 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范等服务。结合江苏省妇幼健康信息系 统管理,对 12 个月以下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进行入户指导服 务。鼓励医疗机构联合基层社区、专业组织开展婴幼儿早期发展 重大疾病的社区识别和社区康复,继续推进自闭症、脑发育障碍 等早期诊断与干预项目。(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各街道) 

(二)完善标准规范体系

     1. 标准化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严格落实托育机构、区(街道)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中心(站)、社区亲子室的标准规 范体系,执行房屋场地、设施设备、人员配置、消防安全、保育 服务、健康管理、监督管理等系列标准规范。鼓励创建浦口特色 品牌,为婴幼儿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区教育局、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规划资源分局、区 生态环境局、区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

     2. 规范登记备案婴幼儿照护机构。区卫健委牵头优化婴幼 儿照护机构申办流程,在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线下“婴幼儿照护 机构申办”专窗,一窗受理新开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申请材料。婴幼儿照护机构注册登记时,须在业务范围内注明 3 岁以下婴幼 儿照护服务或托育服务。鼓励婴幼儿照护机构按“行政区划+字号 +婴幼儿照护/托育+园/中心/公司”设置机构名称。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需经区卫健委审查同意后, 至区民政(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 需至区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上述婴幼儿照护机构 登记后应及时至区卫健委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信息推送至卫 健委和公安部门。符合备案要求的机构,由区卫健委为机构发放告知书,予以 公告。不符合要求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告知,责令限期整 改。整改不达标却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 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情形的机构,由相关 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通过联席会议、信用监管等举措,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力争在“十四五”末备案率达到 90%以上。区卫健、教育、民政、人社、建设、房产、市场监管 等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对申办机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人 员配置、安全管理、卫生保健等的查验把关。(责任单位:区卫 健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建设局、区房产局、 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各街道) 

    3. 制度化落实卫生保健规范。严格落实省卫健委《关于规 范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婴幼儿照护服 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坚持保育为主、保教结合。完善规范妇 幼、疾控、卫生监督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卫生健康机构保健工 作职责,协同属地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 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 局、各街道) 

    4. 信息化提升监管水平。依托国家和南京市婴幼儿照护服 务信息管理平台,推进教育、民政、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平 台数据互联互通,加强托育机构传染病控制、疫苗接种和安全管 理,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逐步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 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对虐 童等行为零容忍。(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公安分局、区发改委、 各街道) 

    5. 等级化评价婴幼儿照护机构。依据全市统一标准,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级管理,依托行业协会等专业机构开展托 育机构年度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等级评估与以 奖代补挂钩激励机制,区财政要按照市级文件要求落实专项经 费,推进公共服务阵地建设。(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 

(三)完善支持保障体系 

    1. 强化用地规划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 入浦口区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指引。托育机构设置应当同 幼儿园设置共同纳入控制规划,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 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利用存量资源 和低效闲置土地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 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 《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规划资源分局、区建设局、区房产局、区卫健委、各街道) 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建设和改造,所有 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基本完成标准化母婴设施建设。积极 推进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普遍开展母婴室标准化建设。(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交通局、区文旅局、区总工会、区属国有企业(集 团)、各街道) 

    2.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机构用水、 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在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 务的机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契税、房产税、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税费。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开发金融产品,为婴幼儿照 护服务行业提供信贷支持和保险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 补贴、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优先发展普 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教 育局、区税务局、区房产局、区金融监管局、区卫健委,区属国 有企业(集团)、各街道) 

    3. 强化社会支持。全面落实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产 假、延长产假、哺乳假、男方护理假等政策,推进落实“共同育 儿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 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居家养育婴幼儿的父母重回工 作岗位,并为其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区人社 局、区发改委、区妇联、区总工会、各街道) 

    4.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含 技工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设置育婴、保育、保健、 托育管理等课程。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职业(工种)纳入高 技能人才培训补贴职业工种目录。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职后培训, 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参加 保育员、育婴员等职业技能培训,每年为行业从业人员提供不少 于 72 课时的职业技能培训,不少于 40 课时的职业道德教育。支 持有育儿经验的女性就职托育机构。依法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从 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培育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理论和 实训基地。建立岗位分级制度,参照护理或教师职称,探索婴幼儿照护行业职称评定。(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卫 健委、区妇联、区总工会、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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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区、街两级经 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列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目录, 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区、街两级 3 岁以下婴 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研究解决 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重大问题。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健 委,负责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日常工作,由区发改、教育、公安、 民政、财政、人社、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建设、房产、应急管 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参与,协同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 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 作用,合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强化区级婴幼儿 照护服务指导中心职能,开展行业指导和日常督导,推动全区托 育机构规范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二)加强示范引领。

    积极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街道、 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培育多种服务模式的示范试点项目,重点建 设一批示范性、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公益性社区亲子活 动中心,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形 成差异化发展、兼具地方特色的照护服务层次和模式,不断满足 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三)加强共治共管。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 街道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 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每个婴幼儿照护机构每年组织不少于 两次的“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 管责任,抓好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 机构要全面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 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

(四)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形式、多种载体,广泛宣传 科学育儿理念,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示范典 型,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和支持婴幼儿照护工作的氛围, 吸引更多的资源和力量投入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附件(详见原文):浦口区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职责


来源: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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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国家婴幼儿托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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