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省卫生健康委等十六部门《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发〔2019〕152号),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思想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1年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实质性进展,各县区至少建成1个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市建成2个以上具有地方特色和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初步形成“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社会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每年各县区至少建成1个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底,田家庵区至少建成2个示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其他县区都要至少建成1个具有地方特色的示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现主体多元、形式多样、应享尽享、应护尽护的城乡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家庭婴幼儿照护支持指导体系
1.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陪产假等政策
积极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实施远程办公等积极措施,为职工照护婴幼儿提供便利条件。
2.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父母重返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就业,对无稳定就业岗位的,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多种形式灵活就业。
3.营造婴幼儿照护友好社会环境
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建设和改造,开辟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母婴设施建设有关规定,在车站、商场、医院、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要普遍建立母婴室、设置母婴停车位,为照护婴幼儿提供绿色通道和便利服务。
4.强化对婴幼儿家庭科学育儿指导
构建由卫健、教育、妇联、工会、计生协会等多部门合作、覆盖城乡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组建市、县(区)两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和科学育儿指导专家团队,依托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利用入户指导、微信公众号、互联网等方式,为家长和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
创建社区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站),积极利用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托育服务机构等平台,定期开展亲子活动、健康讲座、家长课堂等活动,不断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5.做好基本公共卫生妇幼保健工作
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按照妇幼保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求,做细做实在孕和婴幼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进孕产保健、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定期健康检查,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开展儿童早期发育异常风险筛查活动,并提供针对性干预、矫正和治疗,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提升婴幼儿保健服务能力。
(二)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体系
1.发展社区托育服务机构
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强化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统筹建设和改造,新建居住区应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应在5年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以及旧城改造等方式,按标准配套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各级政府通过政府补贴、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减免租金、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等多种方式,在居住、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幼儿园、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
加大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在农村社会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利用闲置乡村公共服务设施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2.支持发展多样化的托育服务
推动兴办主体多元、层次多样、优势互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业(集团)、事业单位等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各种类型的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嵌入式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倡导有条件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安排一定的建筑空间用于婴幼儿照护服务。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发展。鼓励引进国内外高端婴幼儿照护服务品牌。
3.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
发挥教育部门“托幼一体化”的管理体制优势和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促进育教融合。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3岁幼儿托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
4.大力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调动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卫生机构、公益性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发挥社区综合服务体功能,开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体系
1.规划土地政策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予以优先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鼓励提供公租房用于发展托育服务,鼓励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托育机构。允许婴幼儿照护机构利用社区资源设置室外活动场地。
2.财政税费政策
全面落实托育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谋划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清单,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普惠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对于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各级财政可给予适当奖补。积极探索对特殊困难的婴幼儿家庭提供多种形式的照护帮扶政策,帮扶资金可以纳入人口基金项目。
3.队伍保障政策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管理,严格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安徽理工大学、淮南师范学院、淮南联合大学、淮南职业技术学院、淮南卫校等高等和职业院校,要结合实际,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将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培训纳入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切实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不断满足家庭对育婴师、月嫂、保姆等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的需求。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努力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4.信息支撑政策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业务规范监管体系
1.规范登记备案
严格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规定。举办托育机构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承担托育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和备案的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简化登记备案流程,及时提供注册登记和备案服务,并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2.加强监督管理
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对属地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要依法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卫生保健常态化检查制度,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3.健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业务指导、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违法失信惩戒等各项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监管。
探索推行行业管理制度。积极引导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实行星级评价管理制度,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强化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健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卫健委分管领导担任,负责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思想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推进机制,发挥引导作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
建立婴幼儿照护定期调度机制,通报交流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本地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推进部门职责有效落实。联席会议由卫健委牵头,发改、教体、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数据资源、工会、共青团、妇联、税务、消防救援、计生协等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见附件2),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共同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强化示范引领。
积极探索单位福利性试点、社区公办民营试点、临时托管看护试点和幼儿园延伸服务试点等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和创新发展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大力宣传普及婴幼儿照护科学知识,宣传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为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创建良好社会环境。
附件(详见原文):
1.淮南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2.淮南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国家婴幼儿托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