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淮北市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方案),提出发展目标并谋划一批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
(二)积极申报“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试点城市;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服务项目建设。
(三)对托育服务机构收费价格实行公示制度。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接受、方便可及的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调节形成有利于居民可承受的托育服务价格。
(以上政策支持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
(四)支持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利用富裕存量资源开设托班,每年有一定数量的民办幼儿园延伸开设托班服务。
(五)协调高等院校、推进职业院校开设托育人才培养专业,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为托育机构提供人才保障。
(以上政策支持部门:市教育局)
(六)支持指导各类托育服务机构运用信息化手段落实日常安防措施。
(七)定期依法开展对托育服务机构园所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查处。
(八)强化托育服务机构园所及周边环境安全保卫,落实托育服务机构园所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侵害婴幼儿人身安全、虐童等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安全保障。
(以上政策支持部门:市公安局)
(九)支持社区托育服务机构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的情况下优先注册登记,畅通非营利性照护服务机构的法人注册登记绿色通道,指导县区民政部门依法简化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程序,缩短民办非企业单位办证时间,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十)支持社区托育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按照分级登记,分级管理原则,指导社区有经验的(如教育、卫生健康等机构)退休人员组建婴幼儿照护志愿服务队,依托家长课堂、孕妇学校对社区内适龄幼儿家长等带养人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以上政策支持部门:市民政局)
(十一)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并对相关部门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十二)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者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发展。
(十三)对利用中央预算内项目资金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配合发改、卫健等部门及时跟踪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落实情况。
(以上政策支持部门:市财政局)
(十四)支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开发公益性岗位。将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保育员、育婴员等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支持托育服务企业加大职业技能提升。
①支持托育服务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托育企业以不低于人均8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②支持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给予托育企业相应的培训补贴;
③支持符合条件的托育企业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根据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等级给予职工个人补助。
2.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开发公益性岗位。
按照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规定,托育服务机构可以向县区人社部门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7类就业困难人员。
①托育服务机构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人社部门按照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并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托幼服务机构岗位补助;
②托育服务机构按月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经县区人社部门审核,由县区财政部门从就业资金中按季度给予托育服务机构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五)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育婴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以上政策支持部门:市人社局)
(十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保障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
1.支持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托育服务机构建设,由托育服务机构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利益分配方案;
2.对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托育服务设施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简化规划等前期手续;
3.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时,合理规划布局托育服务机构的设置;
4.支持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工本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
5.支持人员密集地区的国有营业场地优先用于托育机构建设,限定租赁用途,以较低的租赁价格提供给托育服务机构,营业场地的租赁期限一般约定在10年及以上。
(以上政策支持部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
(十七)支持提供公租房免费用于发展托育服务。
(十八)支持用于提供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九)支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托育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二十)对托育服务机构消防审批采用一事一议,畅通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流程,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机制。
(以上政策支持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北供电公司)
(二十一)由辖区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人员负责定期指导和考评托育服务机构园所内的卫生保健工作,协助托育服务机构保健人员进行健康管理;
(二十二)支持托育服务机构作为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托育服务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
(二十三)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开展专业技术指导。
1.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联合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2.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
3.对辖区内托育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和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疾病防控等技术指导。
(以上政策支持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二十四)支持托育服务机构享受相关减免税优惠政策。
1.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2.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
4.对托育服务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政策支持部门:市税务局)
(二十五)支持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在提交规范材料的情况下注册登记优先,畅通营利性照护服务机构的法人注册登记绿色通道,依法简化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程序,缩短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办证时间,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二十六)依法开展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园所的饮食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为托育服务机构婴幼儿提供坚实的餐饮安全保障。
(以上政策支持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七)支持有一定规模和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商务楼宇、政务服务集中区等,在自有场地内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点,单独或联合举办托育照护服务机构,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同时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托育服务需求。
(二十八)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休假政策。在全面落实法定女方生育假、男方护理假的基础上,推动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支持婴幼儿照护的产休假、育儿假。
(二十九)对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给予降薪、辞退、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等行为,要切实维护职工权益保障。
(三十)加快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园区、写字楼、街道、社区等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以上政策支持部门:市总工会)
(三十一)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开展女性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依法维权服务;积极争取人口健康基金参与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开展工作。
(以上政策支持部门: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会)
(三十二)依法督促各区(县)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以上政策支持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