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3岁以下婴幼儿社会化托育服务中的
“五W服务”(下)
“五W服务”的基本要义
社会化托育服务的终极目标是,通过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匹配或平衡,达到满足广大家庭的民生需求,缓解家庭尤其是女性工作—家庭之间的矛盾。供给与需求是一对经济学概念,是指市场上的商品(主要是指具体的物品)供应总量和供应结构与有货币支付能力的需求总量和需求结构之间相互适应、保持平衡状况。供需匹配、供求关系适宜不仅是国民经济综合协调发展的重要方面,而且对于保障人民生活的基本福祉也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多服务也成为商品;在新的历史方位,新的社会矛盾不仅表现在物质资源的匹配性上,更表现在托育服务供给的不平衡、不充分上。今天,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这类“商品”的需求越来越大。
(一)“为谁服务”(whom):
明确服务体系的服务对象
“为谁服务”是一个需求侧的问题,是托育服务提供的必要前提。没有需求,就不会有服务的建构;没有服务的提供,需求就得不到满足;没有有效的体系运作,服务就难以持续和得到保障,这些都是前后相继、彼此共生的议题。宏观的需求决定了托育服务的规模,微观的需求决定了托育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服务结构。
要理清“为谁服务”的问题,首先需要了解服务需求现状,预测未来变动态势。通过对现有各类数据、新的社会调查数据的分析,获得托育服务需求总量和结构的精准特点。
其次,应当把握服务供给状况。目前,社会托育服务的供给情况如何?有多少托位?有哪些类型、哪些性质的托育服务?服务主要采取哪些模式和手段?可满足多少 3 岁以下婴幼儿的服务需求?能满足哪些类别的家庭需求?公立和私营机构托育的占比分别是多少?摸底供给侧的现状,有助于更好地分析目前问题的症结所在,进而有助于设计未来的应对策略。
最后,需要摸清托育服务的供需匹配与矛盾。在全面了解和把握当前托育服务供给的基本情况、并系统评估托育服务供给状况后,对需求与供给的匹配状况进行分析。借鉴国际通行标准,结合中国国情,确定评估中国现有托育服务现状的测量指标与标准。
总量和结构的供需平衡,是保证人口再生产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只有契合广大家庭的社会化托育服务供给,家庭的购买需求方能得到满足,低龄子女的养育负担方能得以缓解。因此,把握广大家庭的需求和当下的供给现状,预测未来的发展,实现供求平衡,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人财物力,避免社会财富的浪费与损失,达到社会利益、家庭利益和个人利益最大化。
(二)“谁来服务”(who):
明确服务体系的提供主体
“谁来服务”是一个供给侧的问题,是社会化服务的一个关键点。服务的提供必然是基于国情的多元一体、立体分层、性质多样、统筹发展的格局,“政府为主导、市场扩覆盖、社会为补充、家庭为基础”。
其一,政府主导做示范。2019 年国务院出台的《指导意见》提出,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到2020 年,“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市场化和其他社会主体婴幼儿托育服务树立标杆,提供示范引领。为了起到引领示范作用,政府应新建少量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对确有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兜底式服务,在服务收费、质量、时间等方面,引领其他性质的托育机构发展。同时,政府还可加大公办民营或公建民营服务,以承包、租赁和合营等模式,将公建机构交由社会组织或民间机构管理和运作,对公有托育服务形成有效补充。
其二,市场扩充增覆盖。2019年国务院印发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以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目前,市场上的托育机构主要有以下积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民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在民政部门注册且部分费用由政府分担的民办非营利机构、家庭式的“邻托”(即家庭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为周边居民提供的便捷和灵活化的服务,满足早送、晚托、临时托育等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无论是对于哪一类的市场机构,政府都必须从体制和机制上加强监管,保证所有流程规范均有法可依、有标可遵,且在满足一定资质的条件下,政府可提供部分补贴。
其三,社会补充促便捷。在单位制的背景下,企事业单位是托育服务的提供主体。今天,有条件的单位和社会组织可通过新建、租赁等形式,为员工或居民提供托育服务,弥补其他形式托育服务的不足。2019 年国务院出台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提出,要“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新建、扩建、改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支持用人单位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和附近居民)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其四,家庭核心保基本。目前,对于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究竟是应以政府为主体、社会为主体、还是家庭为主体,存在见仁见智的分歧。认为应该政府为主导的逻辑是,婴幼儿的托育服务,应如同义务教育一样,作为一项基本的公共服务来提供。笔者也认为,托育服务应是政府提供的一种“必须品”,而非可有可无的福利,不过,3 岁前婴幼儿照护以家庭为主、社会为辅,存在主客观双重原因。因此,即便是在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的宏观背景下,家庭依旧是婴幼儿育教的最初单元,依旧是“幼有所育”的基础,依旧是婴幼儿最主要的照料主体和中心场域。
(三)“服务什么”(What):
明确托育服务的核心内容
服务什么是社会化服务的核心要旨。3 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约可分为两大类:保育和教育。保育主要在于婴幼儿的生活看护,包括日常生活料理、卫生习惯养成、安全保健保障、身体健康发育等方面;教育重在提供早期教育教学活动,包括生活知识的传授、认知能力的培育、智力的开发与增益等。不过,因寓教于乐、寓乐寓教,故二者在内容上并无清晰的边界,常常具有一体化的特征。从社会化服务的角度,服务什么大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满足日常生活照护需求。3 岁前是人生起始阶段,语言表达和行为能力极其有限,需悉心呵护和精细照料,故应以养为主、教为辅。任何时代的社会化婴幼儿照护,都应基于孩子的年龄特性,提供进餐的照顾、睡眠的安稳、尿湿的换洗、衣物的整理等;科学制订食谱,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保证膳食平衡。安全是日常照护题中应有之意,婴幼儿无论在哪里,生命安全、饮食安全、活动安全等都不能受到任何威胁,并逐步培养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制订与其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
其二,满足基本健康和医疗服务诉求。婴幼儿的免疫系统功能尚不成熟,抵御感染和防病抗病的能力极弱,易受疾病侵袭,健康风险较大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婴幼儿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需求,保证他们在服务过程中享有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和基本的健康权。201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对托育机构服务的健康要求予以明确规定,要求机构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为婴幼儿提供相应的服务。目前,尽管不同的服务机构未必能达到这一要求,但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建立婴幼儿健康档案,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并开展健康教育等,还是基本的底线要求。
其三,满足良好行为习惯养成诉求。习惯是一种顽强而巨大的力量,可影响人的一生,良好的习惯会让婴幼儿终身受用。因此,在社会化托育服务中,应通过潜移默化和有意识的教育,培养婴幼儿养成良好的生活和行为习惯。比如,帮助他们逐步养成自己吃饭、按需饮水、自理大小便和按时睡眠的习惯,日益增强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又如,根据其身心发育特点,科学合理地安排婴幼儿的生活日程,形成有规律生活的习惯;再如,养育孩子关心他人、关爱集体的意识;玩具用后放回收纳之地,洗手后把水龙头清理干净,大小便后随时冲洗等。
其四,满足益智启智需求。良好的环境刺激和科学抚养有助于大脑和身体各项机能的发育。婴幼儿期既是决定人一生健康的关键时期,也是人生中智力发展的最佳期;个体学习能力的 50%是在生命的前 4 年发展起来的,思想、习惯和智力也是在 3 岁前奠下的基础。视觉、听觉、触觉、味觉,接受的刺激越丰富,大脑的功能越强,科学系统良性的教育就能最大限度地发展孩子的潜能。为婴幼儿提供丰富的早期启智、益智活动和服务,对其身心健康和终身发展影响深远。
(四)“怎么服务”(when):
明确服务的主要模式
明确托育服务的服务模式也是社会化服务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它同样关乎“需求-供给”的匹配问题,是服务的抓手和呈现形式,是进一步满足托育服务这一重大、刚性民生需求的抓手,也是实现供需双方利益共赢、婴幼儿福利最大化的前提。只有需求和供给得到有效匹配,婴幼儿和服务提供主体才能各取所需,实现“托育服务红利”:前者可享受所需的服务,后者可能收获经济效益和(或)社会效益。为满足家庭的实际需求,服务的主要模式可大致分为四大类。
其一,全日制服务。全日制托育机构及其所提供的服务是社会化托育机构的主体,婴幼儿早送晚接,在机构度过白天的大部分时间,由机构的保育员和早教老师替代家庭给婴幼儿提供照护,将父母(主要是母亲)从子女的照护责任中暂时解放出来,全天候地投入工作或其他事务。它是指独立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的托育服务场所,远离污染、危险、噪音大以及采光不良的区域。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对托育机构的建设规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也对托儿所的保育、教育、管理人员的配比、资质等提出了要求;对于乳儿班、小班和中班,生师比、保教的内容都有相应的规范。
其二,半日制服务。半日制服务往往也是由正规的托育服务机构提供。所不同的是,孩子早上送到机构,中午接回家;或下午送到机构,傍晚接回家,孩子在机构接受半天的服务。这类服务一方面可以给家庭的主要照护者提供一段时间的喘息时间,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婴幼儿慢慢适应家庭以外和主要照护者以外的生活。
其三,临时托管、计时托管、寄宿服务等。接受这些类别服务的婴幼儿,主要是生活在家庭之中,但当家庭的主要照护者有需求时,社会就有相应的服务为他们提供。临时托管更具有临时性、计时托管比较常态化,二者均由正规机构(包括家庭邻托)提供,也可以由嵌入社区中、有资质的社会服务组织和社会工作者来提供。寄宿服务在计划经济时期较为普遍,具有全托性质,孩子住在机构,每周或每月几次由家庭成员接回。
其四,喘息式服务。这主要是针对家庭照护者提供的一项服务。在托育服务领域,这项服务尚未开展,但在养老领域,国外已经积累了较多经验,国内也已开展了这项业务;它往往由政府或民间机构牵头,有专门的、经过培训、具有上门服务资质和能力的服务队伍,上门或在机构为被照护者提供临时性的服务。照护者可把孩子带到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心接受服务,或由专业人员上门为居家婴儿提供照护服务,从而给照护者提供一个喘息的机会。隔代照料者是喘息服务的主体受众。
(五)“何处服务”(where):
明确服务的主要场域
与怎么服务密切相关的是,服务在哪里提供?“哪里”有两层意识,一是具体的托育服务机构,二是机构的落脚场域。就前者而言,作为服务对象的落脚场域,服务提供者既可以是正规的托育机构,也可以是用人单位为职工开办的托育服务室、家庭“邻托”、社区托育点甚至是早教机构开展的托育服务等。目前,托育机构主要有幼儿园托班、托儿所、提供全日制托育服务的早教机构及家庭式婴幼儿看护点等,形式已然多样;而且,随着托育服务政策的日渐完善和监管工作的强化与落实,可以预期,服务质量将会逐渐提高。就后者来看,无论是哪一类的机构,都必然嵌入在社区之中,即作为连接家庭与社会和政府的桥梁,社区是各类性质、各类主体提供的社会化托育服务的落脚点和平台。社区可以是功能社区(如企业、单位),也可以是实体社区(即孩子居住之所)。也就是说,任何社会化托育服务、包括对家庭提供的喘息式服务,都需要通过社区来实现。社区还可提供直接的托育服务,即以家庭为基础,孩子居住在家中,在得到家人照顾的同时,社区的相关服务机构指派专业人员上门为婴幼儿提供专业化、菜单式或组合式的服务;既可是亟需式的,也可是常规性或常态化的。基于“需求的满足”这一理念,任一服务主体都可结合不同家庭的生活情境和现实需要,由社区平台提供服务菜单,家庭基于需求选择购买。
余论:做好“五W服务”需妥善处理三个关系
笔者认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应是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成分。无论从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长期可持续性发展的角度,托育服务都不应被视为一种福利,而应被视为一种必须品。“必须品”不同于“必需品”,后者从经济学的意义上看,是为满足缺乏弹性需求的物品,是让人“活下去”的生存所需;“必须品”则是让人“活得好”的生活所要。尽管社会化的托育服务并非“必需”,人们没有它亦可生存,但它却是“必须”,因为没有它,人们可能生活得较为被动,生存质量和生活目标难以达成。文章正是从这一视域出发,提出了社会化服务的“五 W 服务”要素。进而,笔者认为,要实现“五W服务”的目的,必须处理好以下三类关系。
其一,家庭与社会的关系。前面提到,3 岁前婴幼儿照护的基础核心在家庭,但这并不等于说社会和政府可以袖手旁观,无视家庭;相反,它们应给婴幼儿照护者提供支持。因此,在托育服务提供过程中,首先必须界定婴幼儿照护服务中,政府、社会与家庭的边界和关系,协调好、平衡好、处理好家庭与社会的责任、家庭与政府的责任,在突出家庭的主体责任时,通过社会化的服务和政府的财政补贴,给家庭提供必要的支持。只有二者的关系处理得当,育儿的责任才能得到妥善的安排,托育服务的供需方能达到平衡状态。
其二,重点与一般的关系。托育服务是针对所有 3岁以下婴幼儿的服务,但鉴于其目的主要是缓解双职工家庭(尤其是女性)工作—家庭的矛盾冲突,故城乡、地区之间,对托育服务的需求并不相同,城镇家庭尤其是发达地区的城镇家庭对这类服务的需求更大。同时,3岁以下婴幼儿处于一个特殊年龄段,生长发育快慢有别,家庭情境亦不一样,故有不同年龄孩子的家庭对托育服务的需求亦有差异。在照顾重点、解决重点之时,优先解决其他有刚需家庭的诉求,兼顾其他家庭的利益。从有利于推动社会再生产和人口再生产平衡发展的视角出发,不断改善托育服务水平与质量,优化托育服务结构,统筹兼顾、适当安排,保障各方利益都能获得妥善兼顾。
其三,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在发展托育服务时,必须瞻前顾后,既要看到当下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也要用发展眼光,占位适宜、目光长远,基于婴幼儿照护的规律性特征和需求,关注未来 10 年、20 年和 30 年的发展态势,合理预测托育服务未来的发展方向;在国民经济总体发展规划中,做好近期、中期、长期发展规划,通过市场运行与调控,解决好当前利益,并为长远利益积累经验。当前利益主要是满足对基本需求的供给;长远来看,重点更在于优化托育服务的结构,包括托育服务的提供主体、时间、地点等要素,尤其是要注重改善托育服务的质量,营造良好的社会托育服务环境,保障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成长。
“五 W 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有二孩生育意愿之人实现理想的二孩生育意愿。但是,它能否起到预期的效用,并不完全取决于服务本身——服务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个案访谈发现,不仅不少职场女性不敢生二孩,而且部分职场男性不想生二孩;无论是“不敢”还是“不想”,多是在家承担了子女养育责任之人,即男性若持有更为平等的性别观念,参与了孩子的照护,就可能放弃二孩生育,因为“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的育儿理念,成本太高,代价太大。因此,五 W服务要真正对生育行为起到提振作用,还需营造理性的社会化育儿环境;否则,即便社会化的婴幼儿照护水平和照护质量大大提高,二孩生育意愿也未必一定会转化为实际生育行为。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国家婴幼儿托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