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需求难满足
成都着手对此“破局”
当前,成都市0岁至3岁的托育供给正面临着旺盛的市场需求与符合需求的托育市场机构稀少、规范缺失等之间的矛盾。围绕着如何满足需求、机构解困、培养人才、完善行业监管等方面。为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专业化、规范化,8月24日,首批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负责人培训班在蓉开班,培训中对《实施意见》进行全方位解读和指导,涉及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管理;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托育机构管理规范;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与卫生评价;婴幼儿发育规律及偏异的识别;婴幼儿喂养及营养;意外伤害的预防;护理及疾病预防等八大内容。
省卫生健康人口家庭处处长苏建明出席开班仪式并讲话,肯定了成都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走在了全省前列。市卫健委副主任黄友静宣读建立成都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和成都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中心的通知,“两中心”均为全省首家市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和管理中心。市卫健委副巡视员张峰为市妇儿中心医院、市计生保障中心授牌。培训在成都市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负责人对《实施意见》的解读中正式为“第一讲”拉开序幕。
本次培训共有来自全市23个区(市)县300余家托育机构负责人参加培训。据了解,此次培训结束后,将对参与培训人员进行考试并颁发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成为我市第一批岗位培训合格的托育机构负责人。市卫健委人口家庭处负责人表示:“培训通知下发后,托育机构报名十分踊跃,托育作为朝阳行业,我们将全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规范化、专业化培训托育机构相关从业人员。”
帮助家庭平衡工作与育儿之间的矛盾,建立覆盖人群广、服务层次丰富、供给渠道多样的托育公共服务体系,《实施意见》中着手解决的这些问题,直击托育机构的诉求和百姓的需求。
答:照护服务就近可及、普惠公平,探索“1+N”服务模式婴幼儿照护服务优质资源下沉到社区。
家长想找托育机构时发现机构少、离家远、安全没有保障。对此,《实施意见》强调社区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中的作用。社区是社会治理和民生保障的重要载体,大力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这是实现照护服务就近可及、普惠公平的现实需要。
根据《实施意见》,将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统筹建设与改造。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口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应在5年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以及旧城改造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应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城镇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要对接群众需求,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让社区居民在“家门口”得到优先便利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充分发挥社区社会企业的作用,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开办托育机构、家庭式托育点等,同时,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幼儿园、公园以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日问照料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街接,此外,还通过政策支持,鼓励通过免费提供或低于市场价出租场地,引入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探索“1(示范性照护机构)+N(社区照护设施) ”的服务模式,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优质资源下沉到社区。此举也是成都结合自身实际所做的创新探索。
答:《实施意见》强调“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保障从业人员待遇与合法权益,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据介绍,目前,成都市婴幼儿照护专业人才缺口较大,有关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素质参差不齐。为解决这一问题,《实施意见》指出,一是要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 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
二是推进从业人员职业鉴定及技能培训。将从业人员纳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在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开发公益性岗位,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
三是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发挥高等院校、行业学(协)会的作用,研发培训教材,组织开展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心理健康、职业技能、安全照护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是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对在婴幼儿照护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专业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或教育机构相同的职称评审政策,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答: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大举措。
《实施意见》 规定: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实行注册登记管理。举办非营利性机构的,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或机构编制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机构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至成都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通过该平台获取共享登记信息数据。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向社会公众公示托育机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 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及省市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此外,《实施意见》强调,建立市、区(市)县、镇(街道)三级联动和相关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健全督促检查、信息公示等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消防、卫生、服务等方面的动态、全程、综合监管。
来源:大众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