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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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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幼师课件网第1张图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2020〕2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幼师课件网第2张图片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助力推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提高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结合海南自贸区(港)建设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基于海南建设自贸区(港)背景,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府引导、普惠优先,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试点先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灵活多样”的工作思路,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的体制机制,加大公立型与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多方参与,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参与作用,扩大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应,满足人民群众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多元化、多样化的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以及托幼一体化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试点先行,全面推进。

2020年,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先行试点,每个先行试点市至少培育1家以上手续完备、管理规范、具有示范作用、可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其中海口市、三亚市至少要建成1家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包括含普惠性托位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下同);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积极参与培育规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建立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021年,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启动公立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各市县至少培育1家以上手续完备、管理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其中每个先行试点市至少建成1家以上公立型或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022年-2024年,继续扩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数量。各市县可根据本地需求,新建或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现公立型或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县全覆盖,促进婴幼儿入托比例逐年提高。
到2025年,全省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在托覆盖率(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托婴幼儿占比)不低于30%,其中公立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托婴幼儿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鼓励有条件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民企)开办普惠性或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二)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标准体系基本健全,社会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主体多元、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满足多层次需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加强生育服务和家庭健康育儿指导。

加强对婴幼儿抚养人的科学育儿知识传播和宣传教育,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工作,开设母婴课堂、早教指导、家长课堂、育儿沙龙等面对面宣教模式,传播婴幼儿照护知识。
编纂系列照护丛书,普及婴幼儿生长发育、儿童生理心理发展规律、科学喂养护理及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等知识。
发展完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家庭哺育工作,加强对婴幼儿生长发育、营养膳食等方面的综合干预,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安全防护指导、预防接种等服务。
在偏远农村及贫困地区,探索建立专职、兼职婴幼儿照护指导员,定期为区域内婴幼儿家庭提供入户指导服务。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省妇联、省计划生育协会)


  2.全面落实休假政策。

贯彻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产假、男方护理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提供方便。
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省计划生育协会)


  (二)推动社区和农村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


  1.统筹规划建设。

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等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或设施不能够满足需求的,要在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建设。
同时鼓励结合幼儿园、办公场所、商场等室内场所设置,或者利用低效土地、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


  2.发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的作用。

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社区、农村地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
鼓励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多种举措,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
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也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地倾斜。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三)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力量通过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改造和建设,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新作为。
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承接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为居民家庭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照护服务。
发挥卫生健康、教育等机构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的积极作用,充分利用“候鸟”型人才,组建婴幼儿照护志愿服务队,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对社区内婴幼儿家长等带养人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2.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鼓励职工适龄子女达到一定规模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民企),积极利用现有资源,在自有场地、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开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努力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照护问题,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


  3.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等方式,鼓励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新建、改建、扩建、联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通过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综合奖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积极性,挖掘闲置资源,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设施建设,提供普惠性托位,满足群众需求。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


  4.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

鼓励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时,按照相关规定,规划建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鼓励民办幼儿园利用富余存量资源,开设托班。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四)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1.建立登记备案制度。

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属非营利性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属营利性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登记信息推送至省信息共享平台,卫生健康部门可在信息共享平台提取相关数据。登记成功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2.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选址设置、建筑设计、功能布局、设施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根据规模,应当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职业道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


  3.建立日常监督制度。

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和督查。建立安全保障、责任追究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各市县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
公布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并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维护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鼓励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各相关职能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坚持政府引导。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健康海南目标责任考核,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发挥引导作用。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县级及以上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宋庆龄基金会等群团组织为成员,按照各自职责,细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协商解决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加强业务指导。


  县级及以上计划生育协会、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建立育儿专家库,组建覆盖医学、心理、教育等专业领域的专家团队。


  (四)加强政策支撑。


  1.落实经费保障。

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要利用财政补助、财政贴息、小额贷款、政府债券等方式,优先发展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社会力量开办具有公益性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


  2.落实用地保障。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确实需要单独用地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3.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给予税费减免。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开展从业人员入职前培养和入职后培训

鼓励各类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设置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将婴幼儿安全照护等知识纳入教育内容。
依托师范类或护理类院校开展婴幼儿保育专业培训,培养婴幼儿照护专业人才。
支持县级以上级医疗机构和职业院校建立一批婴幼儿照护、孕期心理健康疏导服务技能培训基地。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范围,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
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发公益性岗位,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建立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


  2.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培养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依法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并将相关责任人和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纳入海南省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对涉及虐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3.保障从业人员薪酬待遇。

婴幼儿照护指导师、育婴师、保育员等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关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实施管理,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探索建立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相匹配的薪酬、福利待遇体系。


  (六)加强监督管理。


  1.强化属地管理。

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定期进行执业校验和专项检查,实行动态监管。


  2.强化行业监管。

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安、民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执法,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行业监管责任。


  3.强化信息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提升信息化监督管理能力。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检验、验收、维护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智能安防系统要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主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确保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90天以上。


  4.强化责任追究。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选址要求、场地租期、功能要求、供餐要求、安全要求、班级规模、人员配置、人员要求及卫生保健等应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


  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各部委有关规定,在土地规划、场所建设、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更多的便利,加强督查和监管,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海南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部门职责分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发展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费作出规范指导。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各市县在组织编制城镇详细规划时按照标准规范,合理安排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合理安排项目建设用地时序,优先保障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项目用地,利用年度指标,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审批。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财政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技工院校设置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范围,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支持高校或职业院校开设护理、早期教育等与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指导幼儿园开设托班。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一是对服务机构开展“三防”设施检查;二是对服务机构进行各项制度检查;三是对服务机构周边地区开展治安巡查;四是对服务机构周边交通复杂路段检查。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市社区服务范围。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一是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内容,并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二是将改造和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工作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内容,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及应急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工会组织负责调查研究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用人单位以单位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开办的方式,企事业工会组织协助本单位行政部门在工作场所或单位附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帮助职工解决上班时间婴幼儿无人照护的难题,对企事业单位(含民企)内开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发挥计生协基层组织网络优势,采取进村入户和利用宣传媒介等手段,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婴幼儿健康知识的宣传倡导。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社会监督。


  宋庆龄基金会负责发挥公益机构优势,多渠道、多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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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国家婴幼儿托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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