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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西宁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2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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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现将《西宁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宁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9〕103号)文件精神,大力发展西宁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全面助推“两孩政策”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和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市委十四届十次全会部署,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按照“政府引导、家庭为主、部门监管、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体系、规范体系和服务体系,完善主体多元、监管完备、运营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模式,逐步满足广大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为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基本建成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全力开创新时代幸福西宁建设新局面贡献力量。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初步建成4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1所市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机构,为婴幼儿及其家长(看护者)提供多元化的指导服务。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到60%以上,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率60%以上。
到2025年,打造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基地,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逐步建成多形式、广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完善家庭、社区、机构“三位一体”的服务网络,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多元化、多样化、全覆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依法全面落实产假政策。加大对《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产假、陪护假、哺乳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妇联、市总工会、各县区政府)
2.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对家庭育儿给予技术指导,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科学育儿的氛围和环境。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依托妇女儿童服务、妇幼保健服务、母婴室配置体系,构建覆盖各乡镇(街道)、社区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丰富家庭育儿服务方式,通过科学育儿活动、社区教育中心、家长学校、公益活动、媒体、网络等载体,为婴幼儿家庭的祖辈、父母、实际养育人员提供专题讲座和咨询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妇联、市总工会、各县区政府)
3.加强家庭育儿卫生保健服务工作。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安全防护指导等服务。(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
(二)多形式探索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1.有效衔接托幼一体化工作。科学规划幼儿园的设立,结合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鼓励有条件地区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根据区域人口规模、托幼一体化、“两孩政策”实际性、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规定、管理规范及从业人员管理相关办法,规范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条件允许的幼儿园,增设2—3岁托幼班,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加大对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幼儿园的政策扶持,鼓励引导开设托幼班,扩大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供给。(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教育局、市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各县区政府)
2.建立“托育联合体”照护服务。充分发挥幼儿园师资队伍在管理、保育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与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结对共建“托育联合体”,签订目标责任书,共同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的提升,实现“托育联合体”内0—3岁托育与3—6岁学前教育之间的无缝对接,进一步减轻群众育儿负担。(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3.挖掘社区资源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挖掘社区闲置场地资源,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和布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场所及亲子活动设施,委托符合条件的托幼机构承接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通过聘请育婴师、教育、卫生健康等机构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对社区内适龄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
4.鼓励支持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园区等积极挖掘现有资源,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同一园区内的多家企事业单位,联合提供照护服务,满足职工的婴幼儿照护需求,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市总工会)
5.依托现有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延伸服务。发挥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优势,以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为核心,依托各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形成服务管理网络,强化对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行业指导。重点将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打造为儿童保健专业人员培训基地和托幼行业专业指导机构,同时,借助妇幼保健体系在育儿方面的专业优势,在社区开展面向婴幼儿家庭的科学育儿宣传,加强专业指导。(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妇联、各县区政府)
6.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开展照护服务。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针对家庭的不同需求,提供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居住人群密集区域周边,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家长提供集专业教育知识、品牌运营管理一体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卫生健康委)
(三)规范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标准建设。依据《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对新旧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统一规划,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实施建设。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纳入建设内容,统筹规划,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邻近建设,实现功能相互衔接,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效能。(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2.加强照护服务机构准入管理。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业务范围内注明婴幼儿照护服务;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经营范围内注明婴幼儿照护服务内容,市级举办的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到市行政审批局办理注册登记。企事业单位开办面向本单位职工的免费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按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注册程序办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登记信息推送至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政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强化照护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年检制度,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诚信档案,逐步推行分级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每年3—5月份,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事权组织相关部门对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联合检查,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进行公示;连续两年检查不合格者,由发证(照)机关收回登记注册书并发布公告。凡未登记注册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机构,按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取缔。要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过程的监管,定期进行执业校验和专项检查,建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政府)
4.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提供餐食的照护机构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市场监管等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5.加强照护服务队伍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积极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强化保育员、营养师职业技能鉴定及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市总工会)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成立全市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机构,构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机制。要把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切实规范全市照护服务市场。创新服务管理模式,提升服务效能水平,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创造有利条件、提供便捷服务。各示范地区要探索建立理念领先、特色鲜明的婴幼儿发展服务管理模式,总结推广经验,实现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县区政府)
(二)完善配套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职责分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持续推进。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级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共同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
(三)做好用地保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倾斜。引导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城镇新建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规划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四)加大经费投入。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等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发展,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专业研究和人才队伍培养等工作。对社会力量举办具有公益性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积极通过各类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入,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同时,相关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管。(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五)强化宣传倡导。要利用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加强正面引导,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友好的社会环境。将“互联网+照护服务”思路融合到家庭养育平台建设中,创新服务形式与服务内容,满足婴幼儿多方面照护服务需求。(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妇联、团市委、市计生协、各县区政府)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9日。
附件:西宁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西宁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市教育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人才的培养。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县区民政部门做好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并进行年检,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贯彻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工作,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做好卫生评价报告和备案管理工作。协调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市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并指导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市级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
市总工会负责鼓励和推动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同时将“温馨小屋”作用有效进行发挥。
团市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市妇联负责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服务的宣传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来源 丨 西宁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