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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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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市属各重点企业:
《兰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0日
兰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1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底,每个区县至少建成1-2所标准化、规范化的婴幼儿托育试点示范机构。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人群集中居住、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乡镇,有条件的农村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婴幼儿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建立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体系
1.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等政策。
2.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婴幼儿父母从业就业提供个性化职业指导和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从业就业能力。依法保障脱产照护婴幼儿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平等就业权利和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3.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依托城市社区妇幼保健机构等阵地,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4.根据家长服务需求,组织开展适合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定期不定期举办各类科学育儿讲座、育儿沙龙、专家咨询等活动,丰富家长科学育儿知识。
(二)以社区为重点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
1.区县政府是落实托育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区域内托育服务工作规划,指导乡镇街道将公益性托育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
2.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在全市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参照幼儿园规划设置,明确配建标准,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3.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的方式,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部位的建设和改造。
4.对不能满足群众托育需求的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居住区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5.推动农村社区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在1万人以上的乡镇和有条件的农村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6.各乡镇街道要发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整合辖区社区工作站及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引入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兴办和运营公益性、福利性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
(三)推进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
1.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管理职责和管辖范围,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多方参与,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用人单位、商务楼宇等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3.鼓励支持各类具备条件的幼儿园全面提供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打造公办幼儿园托育服务示范点,发挥公益示范带动作用。
4.鼓励各类托育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
5.鼓励支持用人单位设置育婴室、母婴室等,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四)落实婴幼儿托育机构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
1.新建、改建、扩建婴幼儿托育机构要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国家相关抗震规定。
2.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场地设施、工作人员规模和配备、班型设置要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的规定。举办者可探索结合住宅配套设施、商务办公、教育、科研、文化等建筑综合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3.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相关规定,做好备案管理、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最大限度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五)建全婴幼儿托育机构服务监管机制
1.建立登记备案机制。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制定下发的《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的规定,机构编制部门为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服务机构提供审批和登记服务,民政部门为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的机构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市场监管部门为举办营利性托育服务的机构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卫健部门为托育服务的机构提供备案登记服务。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核准登记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时下载托育机构登记备案手机APP,及时向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2.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建立举办者自查、行业协会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巡查的综合监管体系。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规定和各自行业规范规定要求,加强对托育机构的业务监管,建立以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的多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巡查,对已登记或未登记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规范或取缔。各乡镇街道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监管。
3.建立违法查处机制。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巡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线索及时查处。对伤害侵害婴幼儿行为及严重婴幼儿安全管理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等问题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并实行终身禁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建立诚信评价机制。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婴幼儿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制度,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动态管理婴幼儿托育机构,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诚信档案,将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违法失信惩戒制度。依法公开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登记、备案等基本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5.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指导从业者积极参加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发挥社会组织行业自律、协调、规范等作用,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学习政策法规,增强依法从业意识,促进行业自律。
6.建立信息支撑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和注册登记服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托育机构登记备案手机APP服务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及时进行信息数据交换整合,建立规范的定期信息通报机制,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纳入本区县、本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制定推进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工作经费纳入专项经费预算,确保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按期完成。
(二)强化责任落实。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机构编制、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
(三)强化综合保障。各区县政府要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对本市相关行政部门开展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税务部门要做好托育服务相关税政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落实好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布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四)强化土地供应。要优先保障婴幼儿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严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挪作他用。
(五)强化人才培养。要将幼儿照护服务急需紧缺的育婴师、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员纳入培训规划,落实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高校和职业学院设置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开设婴幼儿照护类课程,将婴幼儿安全照护等知识纳入教育内容。积极支持市、区县级医疗机构建立一批婴幼儿照护、孕期心理健康疏导服务技能培训基地。
(六)强化示范引领。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发展目标要求,建设好1-2所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点,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附件:兰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附件
兰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为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服务机构提供审批和登记服务。
发改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精神,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展向上资金争取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充分调动各类幼儿园积极性,鼓励和支持各类具备条件的幼儿园全面提供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打造公办幼儿园托育服务示范点,发挥公益示范带动作用。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高校和职业学院设置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开设婴幼儿照护类课程,将婴幼儿安全照护等知识纳入教育内容。
公安部门负责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保安人员严格监督管理,要求保安员参加有资质的保安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负责指导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安全防范,提升安全防范水平。
民政部门负责为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的机构提供注册登记服务,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要鼓励支持建立托育机构行业协会。指导督促核准登记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时下载托育机构登记备案手机APP,及时向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市相关行政部门开展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人社部门负责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政策,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要将幼儿照护服务急需紧缺的育婴师、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员纳入培训规划,落实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按规定开展职业资格认定工作,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落实好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住建部门负责按照标准和规范,在全市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参照幼儿园规划设置,明确配建标准,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工程设施建设过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管,做好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的宣传。
卫健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托育服务的机构提供备案登记服务。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依托市、区(县)妇幼保健院等阵地,配齐相关专业指导人员,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要积极支持市、区县级医疗机构建立一批婴幼儿照护、孕期心理健康疏导服务技能培训基地。
应急部门负责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等规定,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并监督指导相关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场所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做好托育服务相关税政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落实好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布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为举办营利性托育服务的机构提供注册登记服务,督促核准登记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时下载托育机构登记备案手机APP,及时向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用人单位设置育婴室、母婴室等,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对企事业单位内由工会组织管理的托育点进行监督和指导,推动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社会组织负责根据辖区内家长服务需求,组织开展适合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定期不定期举办各类科学育儿讲座、育儿沙龙、专家咨询等活动,丰富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提高家长科学育儿能力。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
来源 丨 兰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国家婴幼儿托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