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推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规范化建设,逐步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市卫生健康委代拟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9月27日-2019年10月6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提出意见。
邮箱:751579436@qq.com
联系优师教研027-85697919
传真优师教研027-85697920
武汉市卫生健康委
2019年9月27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婴幼儿阶段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开端。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旨在为广大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提高家庭照护能力;规范婴幼儿照护机构发展,不断满足广大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需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建立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机制,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逐步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家庭为主,机构补充。将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提高家庭照护能力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将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重要补充。
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策支持和引导,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多种形式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大政府财政投入,优先发展普惠性照护服务机构。
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把婴幼儿的安全与健康放在首要位置,把对家庭的科学育儿指导,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作为工作重点。
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强化服务,积极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发展目标
2019年底前,各区积极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开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试点。到2020年,各区普遍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建成一批符合规范和标准具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到2025年,全市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四、主要任务
(一)重点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将女职工产假延长至6个月以上;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职工保留工作岗位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2.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为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3.加强对家庭科学育儿指导,规范指导内容,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工作网络,逐步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二)规范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定位。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是为解决家庭照护婴幼儿困难,为婴幼儿提供看护、照料的服务机构。
2.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所在地区级民政部门或综合审批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或综合审批部门注册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并注明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等。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向所在区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经现场勘验同意后方可开展服务。幼儿园开设托班不需另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严格标准、规范。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必须符合国家、省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4.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必须为托收的每名婴幼儿购买相关安全责任保险。
5.加强卫生保健工作。托收的婴幼儿须经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健康体检合格,并每年接受健康体检不少于1次;严格落实每日晨检、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
6.实行工作人员准入制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照护服务。
1.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定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政府指导价,采取按托收婴幼儿数量给予政府补贴、免费提供场地、减免场地租金、分担人工成本、政府购买托位等方式予以支持。
2.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3.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产业园区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方便有需求的群众兼顾工作和婴幼儿照料。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适当开放。
4.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符合规范和标准的照护机构。
5.各类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和消费水平,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的照护服务。
(四)大力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
1.重点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将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功能的重要内容,保障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用地、用房,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加强新建住宅区小区配套,新建住宅区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或者居住户数达到1200户及以上的,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可与配套幼儿园合并建设。
3.完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全市城镇社区基本建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农村社区根据实际需要,重点建设婴幼儿早期发展中心。
4.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要充分考虑外来新市民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五)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重点问题的监管。
1.建立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年审评价、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加强公共安全监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确保各类设施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装防入侵报警设备,在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配备安防视频监控设备,接入“智慧公安”系统,实行24小时设防,监控录像资料保存90日以上。
3.加强经营行为监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得超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范围经营;实行预收服务费的,预收费不得超过1个月。
4.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梳理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要建立健全市、区照护服务工作机构及联席会议制度,要成立街道(乡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明确社区(村)专门工作人员,确保各级开展照护服务工作人员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二)加强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消防、工会、团委、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和组织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队伍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切实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四)加强信息支撑。全市建立统一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需全面应用,各部门相关信息应主动接入。充分利用新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强化示范引领。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自发成立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 月 日
附件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的指导。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负责推进幼儿园开设托班并进行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督促按要求设置安防视频监控,并接入“智慧公安”系统;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保人员进行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的业务指导,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审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建筑设计的设计和审查,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建筑设计满足规范要求;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建筑的质量监管,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消防验收。
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的业务指导;负责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营行为和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产业园区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国家婴幼儿托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