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公众号:中教投研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NDA0MzIxNQ==&mid=2247525509&idx=1&sn=aded93181a24a6ec68f08429f34a6680
3月27日,中教投研转发了《湖南怀化:全市554所民办园存在公职人员入股经营或亲属入股经营有59所》一文,引起了很多读者的讨论和重视。联想到前段时间,一位朋友跟我反映的东北某地的情况,我觉得有必要聊一下这个问题。
先说出结论:我个人认为,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主管部门都将会清理公职人员参与经营民办幼儿园或参与经营其他营利性的企业。
为什么?这要放到大的时代、历史背景中去理解。
我们知道,我们国家的民办教育的蓬勃发展是始于1997年10月之后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2003年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其中,《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举办人可以获得合理回报。由于财政经费向教育领域投入的比例偏低,且主要都流向了高等教育,因此,基础教育阶段,包括学前教育阶段就聚集了大量的社会资本。
以前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教育,而最先洞悉政策,又具有资金、信息和其他优势的人群就是相关部门的官员或其近亲属,我本人接触的不少民办幼儿园的举办人、园长,以前就是公职人员身份,后来辞职做了民办幼儿园。我个人认为,这个情况其实是相当普遍的。
只不过,有的人是辞掉公职去做民办幼儿园,有的人是不愿意放弃公职,而通过名义股东、协议等成为了民办幼儿园的隐形股东。现在,这些隐形的股东、名义股东就要注意了。
因为,我们现在整个国家在搞共同富裕,在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规范与治理。以前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一边享受公职人员的好处,一边占尽市场的红利,还可以用“先富带动后富”的招牌打掩护,现在,这个牌子已不管用了,现在的政治口号是“共同富裕”,要分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另外,在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的时候,中国还没有《公务员法》,那时整个政府都是鼓励社会力量进入民办教育,很多民办学校也都会在政府公职人员中寻找靠山,不然三天两头的频繁检查,也是严重影响正常办学的。我初中时所就读的民办学校,就因为在政府内部没有靠山,经受不了频繁的各种检查、非难而难以为继,最后关门倒闭。
现在成长起来的民办学校,大的民办教育集团,若说自己从20年前就一直是清清白白、干干净净的,恐怕没有人会相信的。这些都是过去,都是特殊的历史、时代背景使然,我们应该向前看。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虽然,公务员在营利性组织担任职位受限,但对幼儿园来说,这里面其实也存在讨论的余地。因为,我们国家的幼儿园现在按分为营利性幼儿园和非营利性幼儿园,其中非营利性幼儿园又分为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
在法律上,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不是营利性组织,那么问题来了,公职人员能不能在非营利性的民办幼儿园中担任职位,或者出资、入股?
现在湖南怀化提的是清理入股、经营民办园,没有提民办营利性幼儿园还是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
但这也说明了,民办幼儿园,哪怕法律性质上上非营利性幼儿园,恐怕主管部门也不认为你是非营利性的。
一个时代结束了,脚踏两只船的要做出抉择了。
小编工资涨3毛,不胜感激
往期推荐
扫码可加入
全国园长圈子
助您专业提升
点赞 +在看小编工资涨3毛
点个
在看
你最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