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幼儿园因特殊原因会提前放学,有些家长因不知道幼儿园提前放学,而不能及时出现在约定地点接孩子,导致接送脱节。
幼儿园在接送管理上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幼儿伤害事故。
夏夏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朱某及其投保的 B 保险公司 , 并获得了 B 保险公司的赔偿。
夏夏父母认为,A 幼儿园提前放学未通知家长,且没有尽到安全护送至家长手中的义务,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 幼儿园辩称:朱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使夏夏受伤,夏夏已获得B 保险公司的赔偿;幼儿园已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并不存在过错;幼儿园已在 C 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即使其有赔偿责任,也应由 C 保险公司承担。
夏夏父母在 C 保险公司为夏夏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要求 C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 保险公司称:其与 A 幼儿园属于保险合同关系,本案的理赔应当参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保险合同中明确约 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相应的发票及病历等进行索赔。夏 夏不能提供相应的医疗费用原始发票,该费用由保险公司承 担明显不合理。
1
夏夏如何向朱某和 B 保险公司主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 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 案来看:
首先,朱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侵害了夏夏的健康权, 造成夏夏伤残和其他损失。由于朱某在 B 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 以下简称“交强险”) 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 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因此夏夏可以 朱某和 B 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和 B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赔偿责任:( 一 ) 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 )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 ) 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0 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0 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 元人民币。因此, 先由 B 保险公司根据夏夏伤残及其相关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的多少,在上述限额内赔偿;若不足以赔付,则由 B 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保险限额,按照双方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假如夏夏、朱某的过错比例为 3 ∶ 7, 则 B 保险公司的赔付公式是:(夏夏法定赔偿数额 – 交强险赔偿数额)×70%,剩余的 30% 部分则由夏夏自行承担。最后,因夏夏构成伤残,若夏夏父母请求承保交强险的B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费,则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C保险公司能否以重复赔偿而拒绝理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 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夏夏已获得 B 保险公司赔偿后,C 保险公司能否以重复赔偿而拒绝承担责任呢?
其一,夏夏能否向 C 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夏夏已基于交通事故自 B 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但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相抵原则。该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给付义务的履行而获得额外利益,但《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并未限制重复投保,意外伤害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系基于保险合同,与因交通事故侵权人的过错获得赔偿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夏夏在 C 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夏夏可以基于与 C 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要求 C 保险公司理赔,不存在重复理赔的问题。
其二,夏夏不能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发票,C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 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时,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应提供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此时,理赔人应证实其与原件一致,如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等,C 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复印件而拒绝理赔。
3
A幼儿园在夏夏受伤事故中有无责任
校方责任险由幼儿园作为投保人,因幼儿园过失而导致 的幼儿伤害事故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本案中,C 保险公司与 A 幼儿园签订了校方责任保险合同,C 保险公司 则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其一,A 幼儿园是否存在过错?
本案中 A 幼儿园因提前放学而导致接送脱节,并因此使夏夏在途中被撞伤。A 幼儿园未尽到安全护送义务,故 A 幼儿园在其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其二,A 幼儿园承担何种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 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鉴于夏夏受伤系幼儿园以外的朱某所致,应由朱某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则承担侵权人以外的补充责任。本案中,夏夏在与朱某之间的交 通事故纠纷中未得到赔偿的部分,应由 A 幼儿园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其三,A 幼儿园和 C 保险公司如何承担责任?
因 A 幼儿园向 C 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人有权就其应获得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投保人可以主张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受害人赔偿。本案中,A 幼儿园已经向 C 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应由 A 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根据 A 幼儿园的请求,C 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夏夏赔偿保险金。
往期推荐
扫码可加入
全国园长圈子
做最美幼教人
点个在看你最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