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网站11月19日发布的《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413号(教育类354号)提案答复的函》(以下简称《答复函》),披露了教育部经商财政部,答复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坚持两条腿走路,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的提案》的具体内容。
教育部在成文于10月22日的《答复函》中指出,民办幼儿园是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新时期学前教育要牢牢把握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大力发展公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鼓励引导规范社会力量办园,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展学前教育。
《答复函》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各地积极落实民办园扶持政策,着力扩大惠普性学前教育资源。
“总体上看,近几年民办幼儿园从2009年的8.93万所增长到2019年的17.32万所,发展快,增幅高,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民办学前教育的重视。但由于底子薄、欠账多,目前普惠性资源不足、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依然存在。”《答复函》指出,下一步,教育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着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鼓励社会力量办园,积极引导和扶持更多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NO.1 完善普惠性民办园认定管理办法
把好质量关,规范普惠性民办园的园舍条件、设备设施、教师资质等办园质量因素,不能因转普就降低质量。把好收费关,推动各地科学核定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普惠性民办园收费指导价。
NO.2 完善普惠性民办园扶持机制
推动各地进一步完善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特别是标准偏低的地方要逐步提高标准,确保扶持资金落实到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多种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并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
NO.3 落实普惠性民办园教师工资待遇
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推动各地民办园参照当地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师工资收入,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明确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从长远上保障普惠性民办园教师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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