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程亲子园虐童案尚未尘埃落定,北京某三色幼儿园虐童事件就接踵而来,再一次抹黑了幼儿教育这个高尚的职业,绝大多数可亲可爱的幼师们被迫背上了沉重的黑锅。
沉疴须下猛药,惩贪须用峻法,治虐须出重拳。如果对虐童者只是小惩大诫,不伤其筋动其骨;如果不杀一儆百、杀鸡骇猴,就不能让虐童者心惊胆战,就不能让虐童者终身不敢犯。
绝大多数托幼机构、幼儿园和幼师都是值得信赖的,但诸如携程亲子园虐童之类的极端个案却坏了一锅色香味俱佳的好汤,致使公众质疑汤内有毒!因此,为了广大幼儿园和幼师们的清白,重拳惩治虐童已是首当其冲、重中之重的紧要之事。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19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既然有法可依,对虐童者就应依法从重惩罚。比如,四平市红黄蓝幼儿园四位幼师多次采用扎刺、恐吓等手段虐待被监护幼儿,情节恶劣,构成了虐待被监护人罪,被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个月,成为我国首例幼师虐童被以“虐待被监护人罪”判刑的案例。对该案的警示作用,应广为告知,给虐童者敲响警钟。
但有些时候,对虐童者过于心慈手软,但心慈换不来虐童者的良知。在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日益被全社会口诛笔伐的情况下,竟然还有虐童者敢于顶风作案,说明了法律对他们还是形同虚设或者说她们根本不畏法之森严。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职业禁止制度。对虐童者法院可以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与幼教相关的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对蓄意虐童者应严格执行该制度,根除掉虐童者赖以实施虐童的土壤和机会。
如果对虐童者量刑不够、惩治无据、执法不严,也就难以达到立法之初衷——保护弱势群体不受虐待。因此,只有让法律真正对虐童者施以“老虎的牙齿”,才能对虐童者产生威慑力,才能让有虐童倾向者不敢“趋之若鹜”。
监管要敢于事前秀肌肉,而不是事后擦屁股。由于开办幼儿园要求低,各种资本蜂拥抢食幼儿园这块蛋糕。资本是逐利的,难免在经营幼儿园时想方设法提高收益,甚至不惜压榨教职工薪酬待遇。东莞的一名保育员投毒致使十余名幼儿中毒受伤害,起因就是要求涨工资未果而心生怨恨。当然,再大的怨恨也不能宣泄到孩子身上,孩子毕竟是无辜的,强烈鄙视和谴责将怨恨发泄到孩子身上的人渣。
对如雨后春笋般疯长的各类幼教机构务必加强监管。要加大人力、财力等方面的投入力度,仅靠一两个人监管数十上百的幼教机构是不可取的。人手不够就难免有监管漏洞,财力投入不足,就难免有监管不到位。
监管与保障之间的巨大缝隙,不能光靠给监管者打棒子压担子,而应是将监管者武装起来,让他们有足够的能量向违法违规者“秀肌肉”。对肆意压榨教职工薪酬待遇者、对唯利是图毫无公益之心者,一定要驱逐出幼教行业。
除了加强对幼教机构的监管外,还应加强对幼师和保育员等的监管。有关部门有必要对幼师上岗进行资格审查、定期考核、不定期淘汰……对违背师德尤其是虐童者应录入黑名单,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应设置终身禁入幼教行业制度。当虐童者意识到虐童不仅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且还将失去谋生手段时,其必将收敛甚至不敢再犯。
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还必须竭尽全力提升幼师的薪酬待遇,两三千元的待遇确实与他们超强度的付出不成正比。有关部门应针对“幼师真穷、幼教真苦、幼师真累”的现实情况,设定幼师收入补偿制度,以增强他们的职业认同感、幸福感。或许,这样才能让真正爱孩子的人从事培育“祖国花朵”的工作,才能让孩子在健康温馨的学前教育中免受无谓的伤害、形成完整的人格。
对蓄意虐童者,幼儿园应毫不手软地炒其鱿鱼,依法将其辞退。大凡虐童者都严重违反了幼儿园的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因此幼儿园完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其辞退,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虐童者是整个幼师队伍的敌人,对敌人绝不能手软,否则就是对整个幼师队伍的残忍。无论何时何地,对虐童者都必须零容忍。
建议有关部门和幼儿园设置有偿举报制度,允许社会各界、教职工、家长甚至儿童对疑似虐童者或正在实施的虐童事件进行举报。对举报者予以保护和重奖,让举报者敢于和乐于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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