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录于话题
在某省国培做法律讲座时,一园长咨询了这样一个案例:在教师带领孩子们玩户外活动时一名幼儿不慎摔伤,幼儿园及时地送幼儿就医治疗。经查:幼儿园的活动场地无安全问题,教师组织活动也无安全问题,幼儿完全是因为自己不小心摔倒所致。但家长不依不饶,闹幼儿园、闹教育局……教育局就给幼儿园施重压,并许诺教育局替幼儿园分担一半的赔偿费用。幼儿园在赔偿了10万元以后,教育局却不肯兑现自己的承诺……
幼儿园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证明幼儿系自己不小心摔倒受伤的,幼儿园在组织与管理户外活动上并无过错,而且也履行了及时的救助与保护义务。但仅仅家长的一闹,教育局就息事宁人,就迫使幼儿园进行巨额赔偿,岂不是助长了“校闹”之风。
一名幼师留言说了这样一件事情:有位小朋友在幼儿园里脸上自己挠痒痒挠红了,家长来到幼儿园说是我打的,我觉得委屈,立马调视频给她看。家长看过后,一句这样啊!就完事了,领导还怪我做事不委婉,斤斤计较!试问:现在哪个幼儿园老师敢打骂您家的皇太子公主?
幼师虐童被没有道德底线的媒体肆无忌惮地报道,社会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把幼师变成了虐童恶魔,但请不要以偏概全,请不要以一只害群之马去诋毁整个幼师队伍形象,请不要以一个毒瘤就怒杀整个幼师队伍肌体………
江苏某幼儿园对教师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每人每年1000元。对拒不缴纳该抵押金的教师以解除劳动合同为威胁。
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实际上,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后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借口要求劳动者补签或续签与缴纳财物有关的协议。
安全工作须有节操,岂可不分青红皂白
据小编所知,幼儿园但凡出了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99%的都被迫赔偿,有的甚至遭遇天价索赔。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幼儿园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但在“校闹”面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幼儿园不得不“屈服”,从而又助长了“校闹”之风,形成了恶性循环。
面临来自教育行政部门、家长等各方的重压,幼儿园和幼师就像被压到极限的气球,随时都有砰掉的危险。为了不让自己砰掉,最稳妥的做法就是怎样安全我就怎样做。于是乎“圈养孩子”成了不少幼儿园的做法。孩子这不准做、那不准做,一切都必须在划定的安全线内来活动,不许越雷池半步。如果不能明确厘清幼儿园在校园安全中的责任界限,“圈养”现象就不会绝迹。
丁是丁、卯是卯,权责须依法明确
幼儿伤害事故中,幼儿园若有过错,就必须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法律责任。幼儿园若没有过错,则不能让幼儿园为事故买单。更不能为了息事宁人,而将赔偿责任无节操地归咎于幼儿园。因此对幼儿伤害事故应该严肃调查原因,并根据具体原因制订完善的解决方案。比如,幼儿自身原因引起的意外伤害事故、幼儿间突然发生的难以避免的一些小磕碰,只要幼儿园组织、管理与救护到位,就不应该追究幼儿园的责任。否则,无节操地问责幼儿园与教师,就只能导致幼儿处于被“圈养”之中,最终严重影响了幼儿的身心发展与健康。
要求幼儿园重视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等并无可厚非,但我们不得承认的是幼儿园不可能消除发生安全事故的所有可能因素,并以此为前提进行幼儿园安全管理。正如家长自己带孩子玩耍,孩子也有可能发生伤害事故一样。而家长带的只是一个孩子,幼儿园和幼师面临的却是数十上百名的孩子。他们的吃喝拉撒以及学习等无不需要幼师操心费神,其间的繁琐与艰辛远远超乎想象。正如某幼师说的那样:“吃不好睡不好,一天工作十一二个小时,中间眼睛都不能眯一下,每天神经紧绷着,生怕出些什么事,就算生病了也得熬着,还得笑脸相对。”
众所周知,3-6岁的幼儿的自我平衡力、自我约束力、自我控制力等都比较差,这就难免会有这样那样的意外。而且,他们大多在家都称王称霸,到了幼儿园往往难以循规蹈矩,有的甚至我行我素、随性而为,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可是一旦出事,所有的板子都打在幼儿园身上,这合情合理、合法合规吗?
因此,在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后,家长和社会各方都应严格依法依规明确彼此的责任界限。只要幼儿园不是故意的或者是疏忽大意的,我们应本着宽容、理解的态度来处理幼儿伤害事故,而不是动辄就大闹幼儿园,甚至动辄对幼师动之以粗!
总而言之
个体生命必然要与世界和社会接触,那就难免有意外。谁都不可能一直被密封在保险柜里,就是再保险的保险柜也有被撬开的可能,更何况生命面对的是瞬息万变的世界与社会,谁能完全避免被伤害的可能?幼儿园,又如何能够保证幼儿100%的安全?
就个体生命而言,无论怎么强调和重视安全都是必须的。但是,我们也应该去理解和体谅幼儿教育本身的艰难。因为当安全套越套越紧时,幼儿教育也就越来越死气沉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