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在青岛学校可以依法依规行使“惩戒权”了,开创了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之未敢开之先河,让学校和教师对违规违纪的学生不再“不敢做”,而是在必要时依法依规予以适当的惩戒。
究竟要不要赋予学校惩戒权,一时成为热议。但笔者认为赋予学校适当的惩戒权相当有必要。
如果教师没有法律赋予的惩戒权,没有法律对教师实施惩戒权进行保护,那后果会怎样呢?请看2016发生的2则案例:
安徽蒙城:4月22日,马老师收试卷,学生不交,且爆粗口,老师气愤之下抓住这名男生胸前衣服往后推。之后,班中四五名男生一哄而上,对老师群殴(包括当事学生)。群殴完后,马老师掌掴当事学生,就又迎来一次群殴。如此反复多次。其中当事学生还拿凳子砸马老师,用脚使劲踹。
青岛平度:5月4日,任课老师在上课期间发现学生看小说,老师欲没收之,却引来学生强烈抵触,老师推了该生一下。该生课间纠集初三两名学生,用木棍、铁链对老师大打出手。
这简直是在上演暴力动作片,而暴力实施者就是我们过度保护和放纵的孩子们。
苏联教育学家马卡连柯说过:“适当的惩戒不仅是老师的权利,更是老师的义务,不了解惩戒,老师就放弃了一部分自己应尽的职责。”他还指出:“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
学校是社会的“缩影”,不同性格、不同背景的学生在学校这个“小社会”里生活、成长:如果没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去约束他,没有一套相应的措施去惩戒他:任其自由发展:正如社会的发展失去了法律的保障一样:后果不堪设想。正如踢足球需要遵守规则:违反了就要黄牌警告、红牌罚下:过马路需要遵守规则,闯红灯就要罚分,甚至酿成车祸:学校作为一个小团体:要想形成和谐的整体:就必须为整个团体制定一些规则:团体内所有的人都要遵守:违反了就要受到惩罚。
学校的规章制度就是一种在学校团体内部生成的规则:学生必须遵守: 违反了就要受到惩戒。损坏公物不能不了了之:迟到早退不能随随便便:持有淫秽书刊就要没收:上课捣乱必须离开教室:考试作弊理应受到处分:目无尊长自然要接受批评;旷课逃学听之任之岂能培养成才:打架斗殴不管不问岂非培养地痞流氓?以事实为根据:以制度为准绳:对学生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惩戒:不用太多的大道理进行说教:时间短:见效快:既能惩戒犯错者:也警示了其他团体成员:让学生从小就明白:人要生存就必须遵守规则:遵守规则是一个人在社会上生存必需的品质:不遵守规则的人将毫无立锥之地。
当然,学生应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必须享有,如肖像权、隐私权、著作权、受教育权等,学校都不得侵犯。但是大多学生正处于未成年人阶段,难以辨别是非善恶,难以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犯错误,甚至违法犯罪都不知晓后果的严重性。这就需要教师予以惩戒,使学生再也“不敢为”。
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校长及教员,在教育上认为有必要时,得依据监督机关的规定,对学生及儿童行使惩戒但不得给予体罚。
美国在学生违反了规章制度后可分情节轻重予以如下处罚;一般的纪律惩处:1给家长打电话;2,罚站;3,不让参加课外活动;4,罚早到校或晚离校;5,被勒令离开教室10分钟或是30分钟;6,罚星期六来学校读书。 另外还可以罚学生多少天不让上学、开除、勒令转校等。
英国在教师体罚学生方面:一些地方教育部门规定了具体的要求。例;用鞭子或皮带必须是经过认可的标准:必须备有惩罚记录:年龄在8岁以下的儿童禁止体罚:打手心时每双手不得超过三下: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过六下等。
韩国明文规定教师可在规定范围内对违反学校规范的学生进行体罚:方案对体罚的对象、原因、部位、程度做了详细规定和严格限制:如规定教师绝对不能用手直接对学生进行体罚:实施体罚要避开其他学生:要有其他教师在场等。实施体罚时程度以不在学生身上留下伤痕为准:受罚学生有权提出以其他方式代替体罚。具体规定有:准许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对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等。(韩国的规定值得学习,既有了实施惩戒权的具体规定和详细实施程序,又有了对实施惩戒权的监管,确保了惩戒权的有效性,防止了惩戒权的滥用)
澳大利亚有一些公立学校设立了警戒室:学生违反了校规校纪:就被请到了警戒室:由专门的教师依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惩戒:赔礼道歉或写检查:最严重的是开除:如果再不起作用:就会被送到特殊学校。(这一做法可以借鉴,比如学校可以设立学生违纪惩戒委员会(家长、教师),由委员会成员依据学生过错程度依据惩戒章程实施惩戒)
另外,我国台湾实行的《教师辅导及管教学生办法》对教师惩戒学生的目的、原则、方式作了详细规定。第十六条;教师管教学生应依学生人格特质、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为动机与平时表现等:采取下列措施;一劝导改过、口头纠正。二取消参加课程表列以外之活动。三留置学生于课后辅导或矫正其行为。四调整座位。五适当增加额外作业或工作。六责令道歉或写悔过书。七扣减学生操行成绩。八责令赔偿所损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九其他适当措施。第十七条;依前条所为之管教无效时:或违规情节重大者:教师得移请学校为下列措施; 一警告。二小过。三大过。四假日辅导。五心理辅导。六留校察看。七转换班级或改变学习环境。八家长或监护人带回管教。九移送司法机关或相关单位处理。十其他适当措施。
综上可知,教师惩戒权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及有关教育部门的重视:并通过立法、立规等来赋予教师惩戒权并予以规范。
《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赋予了学校惩戒权,具有积极的意义和示范带领作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地方性法规甚至全国法规来赋予学校惩戒权,让学校和教师有尊严、受尊重地依法依规惩戒违规违纪的学生。
总而言之,社会的发展需要法律护航一样,学生的成长也需要教师的“戒尺”予以保障。学生宛如成长中的小树:长斜了就要扶正,长弯了就要校直: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最终目的是使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把学生培养成一个适格、健全的人。当然,倡导惩戒,并不是倡导教师对学生无节制的体罚,而是要依据学校制定的科学合理的惩戒制度进行惩戒。对滥用体罚的教师,应坚决抵制,甚至严厉处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