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民办学校须以公益性为初衷莫让“教育者”变成“生意人”。
● 民办教育作为我国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不得背离“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宗旨,无论其所办私立学校处于哪一级哪一类教育,概莫能外。
近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颁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作了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数据显示,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了1/3;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1/5。
据相关专家解读称,《实施条例》强调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公益性原则,实施分类管理,在规范办学行为的同时为民办学校特色化办学提供充分支持。《实施条例》中关于地方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规定,成为《实施条例》重点规范的办学形式。
民办教育蓬勃兴起
民营资本纷纷涌入
民办教育,亦被称为“社会力量办学”。
我国民办教育历史悠久,私学传统源远流长。两千多年前的“孔子讲学”,战国时期的“稷下学宫”,南宋时期的书院,对于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力量办学一度消失。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在政府鼓励“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的背景下,民办教育才逐渐兴起。
随着改革开放深入,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从高等教育向中学、幼儿园延伸,民办教育日渐兴旺,民营资本纷纷涌入,出现了一大批“公参民”学校。
“公参民”学校的特点,就是利用公办学校的知名度和教学资源开办民办教育,即所谓的“名校办民校”。在“名校办民校”“公参民”发展之初,民营资本为拓宽教育经费来源渠道、汇集更多更好教育资源、完善教育布局发挥了积极作用。
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该条例最引人关注的条款,就是第六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因此,在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环境中,大多数民办学校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这条规定也成为制约民办教育资金筹措的一个瓶颈。
对于民办教育是否应该提“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很长一段时间成为立法中争论的焦点。民办教育在20年的发展中,经历了由乱到治的过程,但一些问题却有愈演愈烈之势。例如,为争夺生源发布虚假信息、学生一经入学不能按学校承诺退费、教学质量难以保障等。
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后,我国民办教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民办教育促进法提出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不再提“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厘清了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模糊认识。
教育沦为逐利产业
负面影响不可小觑
据采访得知,这一轮教育产业化的特点之一是名校和房地产市场深度结合,最具有可视性的现象就是超级中学的扩张。衡水中学在全国各地办了23所学校,基本上都是和房地产或者大企业合作,办教育成为一个圈钱的事业。
2004年4月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施行。
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民办教育分类管理
民办教育在飞速前进的同时,法人属性、产权归属、扶持政策等问题成为其健康发展的掣肘。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李晓燕称:
2016年6月1日起修改施行的教育法规定,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2016年11月,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完成。“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改革于2017年9月实行。
2018年4月20日,教育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草案再次强调“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允许现有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并可以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前提下,约定变更收益;允许举办者与民办学校进行合法关联交易”,同时明确扶持政策,在普遍扶持的基础上,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予以进一步倾斜,规定补贴生均经费、划拨供应土地等只适用于非营利性学校。
2019年2月22日,教育部发布《2019年工作要点》,其中之一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发布。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胡建认为:
实施条例亮点颇多
教育乱象亟须根治
2020年7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公布《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被列入其中。
2021年5月14日,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公布,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有专家认为,《实施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强调民办教育办学也要坚持公益性原则。
《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即民办教育作为我国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不得背离“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宗旨,无论其所办私立学校处于哪一级哪一类教育,概莫能外。
据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介绍:
我们可以看到,《实施条例》删除了“合理回报”相关条款,明确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多种方面的差别化扶持举措,重点帮助“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确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举措,明确了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的导向。《实施条例》还通过“设禁区”等方式,对当前民办教育某些领域中出现的过度资本化、商业化“亮红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郭泽强分析:
在很多地方,“名校办民校”这一方式曾被认为是快速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良方”。有媒体报道,许多开发商为了卖楼盘而在楼盘所在小区建立公办名校分校。
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吴沈括认为:
这种办学模式给教育生态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它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了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许多社会问题。同时,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却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不管是对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正常的教育秩序。”
《实施条例》规定,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这一规定在制度上打破了公私之间或显或隐的利益链条,为维护正常的办学秩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为地方教育治理提供了可遵循的法律依据。”
此外,为限制部分不法教育管理者变相倒卖国有教育资产,《实施条例》还增加了完善举办者变更机制方面的规定: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武汉经开外国语学校校长黄敏称:
更大的问题是公办学校参与民办学校的投入和利益分配,使得大量“教育人”变成了“生意人”;吸纳民间资金参与公办学校的民校合作,则又让许多“生意人”成为“教育人”。
文章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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