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管理制度是政府管理市场、保障供给质量的第一环节。英格兰私立早期保育教育机构注册管理制度以教育标准局为监管主体、以保育教育质量标准为评价参照、以强制注册和现场访问为监管手段、以教师犯罪记录审查和资质审查为结构性支持,通过制度设计保障了管理的标准化、专业化与有效性。英格兰政府在市场环境下实现普遍高质量小规模供给的经验,对完善我国民办学前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具有一定启发借鉴意义。
英格兰教育督导制度始于1839年皇家督学(Her Majesty’s Inspectorate)的设立,随后的155年里英格兰形成了地方政府管理的教育督导制度。1992年,由于原有制度受到各地标准不统一、督学缺乏相对于地方首席教育官与议员的独立性等批评,梅杰政府(1990-1997)成立了教育标准局(Office for Standards in Education,简称Ofsted),作为独立的非内阁部门负责对教育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定期向英国国会提交报告并向教育部提出政策建议。教育标准局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时候不服从内阁的指令或控制,不受政治派系的影响,直接对议会负责。其首席督学由女王枢密院令任命,直接对皇室负责,具有相当的政治独立性。
但教育标准局的职责最初仅限于基础教育,早期教育督导仍由地方政府完成,其中面向0~3岁婴幼儿的服务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面向3~5岁幼儿的服务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部门的割裂带来的是标准不一、各自为政的早期教育督导,不同地区与机构类型的早期教育质量差异巨大。2007年,教育标准局合并英格兰其余四个督导机构,并将早期教育督导纳入其职责范围,正式启用沿用至今的名称——教育、儿童服务与技能标准局(the Office for Standards in Education, Children’s Services and Skills, 仍简称Ofsted)。2008年,教育标准局颁布了第一版《(儿童)早期奠基阶段法定框架——0~5岁儿童学习、发展与保育标准》(Statutory Framework for the Early Years Foundation Stage: Setting the Standards for Learning, Development and Care for Children from Birth to Five, 简称EYFS)。这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全国早期教育质量标准,是教育标准局对各类早期教育机构进行注册、督导、评估和指导的依据。在EYFS的基础上,教育标准局进一步颁布了详细的注册与督导指导文件,基本完成了对早期教育进行标准化管理的体制建设。
现行的注册与督导文件是《2016年早期保育与教育注册指导手册》(2016 Early Years and Childcare Registration Handbook,以下简称《注册指导手册》)和《2015年早期教育督导手册》(2015 Early Years Inspection Handbook)。《注册指导手册》基于《2006年儿童法案》及其相关法规,要求英格兰境内凡服务于0~5岁儿童的早期保育教育供给者,包括儿童照料者(Childminder)、日间托育(Day Nursery)、幼儿学校(Nursery School)、幼儿班(Nursery Class)、学前班(Reception Class)、游戏小组(Playgroup)、课后/校外/晨间俱乐部(After Class/Out of School/Before School Club)和假日项目(Holiday Program)等,都必须在教育标准局早期教育注册处进行注册。这些机构性质和服务差异较大,其中儿童照料者指的是在主要或完全用于个人居住的建筑内,照料不超过8岁且无亲属关系的儿童并获得报酬的早期保育服务个人提供者;日间托育面向0~5岁儿童,主要提供保育服务;幼儿学校和幼儿班一般依托于学校、面向2~5岁儿童,主要提供教育服务;学前班针对4~5岁儿童,主要进行幼小衔接工作;还有组织较为松散、以短期集会形式运营的游戏小组和俱乐部,前者面向2.5~5岁儿童,后者面向0~5岁儿童。
统一指导、统一管理的方式对于教育标准局掌握准确的服务供给数据,出台基于证据的政策,推动早期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一体系下,英格兰早期保育教育逐步实现了普遍高质量。所示,2006年全英格兰58%的早期教育机构达到“良好”或“杰出”质量水平,而这一数据到2017年提高到93%。
教育标准局规定,任何为0岁到5周岁(生日在8月31日前)的儿童提供早期教育的个人与机构都必须在早期教育注册处注册,并践行《早期奠基阶段法定框架》。作为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实践指导文件,《早期奠基阶段法定框架》是教育标准局督学在进行现场审查和注册决策时的依据,这对注册管理制度的意义主要有以下两点:
强调过程质量,提高教师专业性
英格兰早期保育教育质量标准《(儿童)早期奠基阶段法定框架——0~5岁儿童学习、发展与保育标准》于2008年首次面世,并于2012年对儿童的学习领域进行了重要修订,同年又发布了《发展很重要》(Development Matters)作为0~5岁儿童评价的指导与参照。2017年第四次修订后的EYFS开篇便声明其核心是儿童发展,为此从业者应从“学习与发展、评价、安全与健康”三个方面保障早期保育教育质量。
“学习与发展”要求规定,早期教育项目必须覆盖儿童学习与发展的三个基本领域——交流与语言发展,身体发展,个人、社会性与情绪情感发展;还有四个特定领域——读写、数学、理解世界、表达性艺术与设计。从业者必须通过持续的日常观察评估儿童达成早期学习目标的情况,以及儿童的有效学习特征,并据此制定下一步计划。所有注册机构都必须完整地理解与落实学习发展要求,其所雇佣的从业者必须具备实践学习与发展要求的能力与资质。“评价”要求规定了从业者在儿童2岁和5岁时,应采取何种方式评价儿童的学习与发展情况,以及如何向地方政府提交评价信息。而“安全与健康”要求则是对机构管理制度的标准,包括儿童保护方面的园所安全管理、保护儿童免受欺凌与忽视、人员合适性督导、环境风险评估与规避等;员工管理方面的师幼比管理、员工资质与培训、儿童关键人制度等;儿童健康方面的药品与食品管理、应对意外伤害、禁止体罚等,以及信息记录与分享、家园合作等。
幼儿园教育质量分为结构性质量和过程性质量,而过程质量又包括教师行为和家长参与。从以上标准可以看出,过程质量中的教师专业行为是英格兰早期保育教育质量标准的重点。注册管理制度以该质量标准为评价参照,就意味着确保儿童的安全与健康、支持儿童的学习发展成为了早期教育机构的基本准入条件。
降低物质环境要求,提高供给灵活性
幼儿园教育质量中的结构性质量通常包括物质条件、人员条件和经费投入。EYFS重视人员条件,根据机构性质、儿童年龄、员工资质等级的不同,机构应遵循不同的师幼比。
然而,与严苛的师幼比标准不同的是,EYFS对早期教育机构的总面积、户外面积与设施等物质环境质量没有具体要求。在保障儿童基本的健康与安全的前提下,给不同类别的园所、机构提供了较大的自主空间,充分尊重市场化、多样化的供给诉求和购买者选择权。例如,对于没有条件在园所内提供户外活动场所的机构,教育标准局允许其借用固定的公共户外场所满足儿童户外活动的需求。降低物质环境要求便降低了资金投入门槛和场地门槛,于是小规模私立机构,尤其是私立日间托育机构大量涌现。2003-2008年间,以私立机构为主的日间托育学位的快速增长对英格兰儿童保育教育学位的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英格兰东北部日间托育学位在5年间增长了78.7%,增幅最小的东中部地区也达到了60.3%,而伦敦市的增幅为56%。
如今,小规模供给是英格兰保育教育的显著特征。根据教育标准局的数据,儿童照料者所提供的平均学位为6个,其他各类机构的平均学位处于37到48之间。小规模日间托育已成为早期教育供给中的生力军,所提供的早期保育教育学位最多。连锁私立机构的平均学位数稍高,但也不超过100。2016年/2017年的数据显示,英国最大的私立连锁品牌在全英共有342个机构、29960个学位,平均学位87个;第二大连锁品牌在全英共有292个机构、23325个学位,平均学位79个;第三大连锁品牌在全英共有108个机构、4223个学位,平均学位39个。
文章原发于《外国教育研究》,《幼儿教育导读》(教育科学版)2019年第7期 转载,原文题目《英格兰私立早期教育机构注册管理制度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 陈欢 王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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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园长私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