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公众号:爱与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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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教师节,时任浙江省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视察杭州新华实验幼托园娃娃部时说:“启蒙教育很重要,这里是起步的教育,是很关键的一步。……早期教育刚起步,创造的空间很大,不要拘泥于传统的理论,理论本身也是在发展和探索的过程中完善的。”
从那时起,直到今年国家托育政策出台,婴幼儿早期教育,特别是照护托育,走过了漫长的探索之路。
在托育话题特别火热的2019年,托育是什么、如何发展、怎样做到可持续……这些关于“托育发展方向与路径”的核心议题依然在探索的过程中。
经过了一年多的市场试炼,在最近举行的亚洲幼教年会上,更多的行业人士将托育发展的希望寄托于“托幼一体化”。一体化发展,这条道路到底如何?此文简要分析,供大家参考。
2019年05月,初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发布,正式开启了托育行业新时代。
一时间,行业喜上眉梢,在幼教新政压力下的学前投资者和机构们,仿佛迎来了新的春天;自那之后的半年时间里,各地风起云涌,各个机构此起彼伏,在极短的时间里我们见证了一个新兴行业的暴起、扩展、泡沫、沉淀与反思。
反观政策,中央的意见出台后,各省市随后开展各自的调研、讨论,直到下半年,才陆陆续续的有部分省份出台配套实施方案。政府的谨慎,和市场的狂热形成了鲜明对比。在这种强烈的对比中,我们或许能更加清晰托育发展的路径。
和市场的预期不同,和政策先行省份上海市、四川省也不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意见主题不是“托育服务”,而是“婴幼儿照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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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机构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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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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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
中央的意见出台后,部分省市陆续开展落实工作,征求或正式发布实施意见。针对大家重点关注的托育机构建设方式问题,在此选取几个省份进行简要介绍。
1. 青海省(已出台政策)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9〕103号)中,对托育机构建设提出了多项措施,主要有:
科学规划,配套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已建成和老旧城改造居住区,2022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建设。
在农村、牧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建设。
鼓励获得相关资质和符合专业标准的大中型企业、个人,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深化“托幼一体化”工作。探索建立“托育联合体”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开办的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其中,对“托幼一体化”提出:
加强照护资源的统筹,深化“托幼一体化”工作。积极推广“托幼一体化”建设,科学规划幼儿园的数量,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增加托班规模,招收2—3岁幼儿。
加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政策扶持,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
2. 浙江省(征求意见稿)
到2020年,“托幼一体化”机构设置率以及婴幼儿入托率有所提高。到2025年,“托幼一体化”机构设置率≥50%,婴幼儿入托率≥15%,其中2-3岁婴幼儿入托率≥20%,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90%。
加强托幼一体化推进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托幼一体化工作的管理,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牵头制定幼儿园托班教育教学管理指南,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幼儿园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增加普惠性婴幼儿托育服务供给。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比例设置托班数。
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婴幼儿托育服务分支机构或服务点。
通过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幼教人员、保育培训等方式,支持民办幼儿园开设普惠性托班。
幼儿园托班教师的工资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将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对各类普惠性托育机构(含办托班幼儿园)给予适当财政补助。
3. 安徽省(已出台政策)
9月,《安徽省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发〔2019〕152号)出台,提出了三大举措兴办托育服务:
单位福利性试点;
社区公办民营试点;
临时托管看护试点。
4. 四川省(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四种途径促进托育机构发展:
打造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
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对幼儿园开设托班,意见表述如下,并专门提到了民办园存量利用: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新建、改建、扩建公办、公益性幼儿园时,按照相关规定,规划建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托位供给;
鼓励民办幼儿园利用富裕存量资源,开设托班。
5. 山东省(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四条托育促进路径:
发展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
鼓励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
支持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
也专门提出了对“托育一体化”的探索:
鼓励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兴办托育服务机构,或者开设托班。
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要统筹考虑托育服务需求,积极探索幼儿园、托育机构一体化建设。
6. 吉林省(已出台政策)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42号)已经正式出台,鼓励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
一是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3岁的幼儿。
二是独立开办的托育机构应开设乳儿班、小托班和大托班,招收婴幼儿。
三是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员工数量单独或与驻地社区联合开办托育所,为员工提供婴幼儿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同时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托育服务需求。
纵观中央的指导意见和部分省份的实施意见,在促进照护服务发展、建设托育机构的路径上,方法与途径大体一致,总结为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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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居住区规划配套新建,或改建、扩建及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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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城乡社区存量资源,对接开展托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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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独立或联合建设,在服务职工的同时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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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力量利用合适场地独立建设托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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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幼儿开设托班,支持“托幼一体化”发展。
发展托育服务机构的多种途径中,综合考虑场地达标、硬件合规、便利群众、专业保障、经济成本等因素,能在短期快速启动和实施起来的,最佳选择就是“托幼一体化”。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局部修订(2019年版)
4.1.17A 独立设置的幼儿园应配建一定规模的托儿所,幼儿园与托儿所班数比例宜为3:1。
4.1.17B 城市居住区按规划要求应按需配套设置托儿所。当托儿所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联合建设。
4.1.17B 新增条文。本条为新增条款。《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规定居住区配套设施应设置托儿所、幼儿园。由于托儿所营运管理成本高、责任大,因此,近几年居住区按规划仅建了幼儿园,很少建托儿所,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的规定。因此,社会上出现供3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托儿所不足的局面。本条规定居住区应按需配套设置一定规模的托儿所,可以保证托儿所建设的数量,解决社会上托儿所数量不足的情况。
关于联合建设,修订《规范》也做了如下规定:
3.2.2 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A 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
2 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5 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托儿所与既有建筑合建,建设成本高,必须达到一定量的规模才能保持正常运营,此次修订提高了独立设置托儿所、幼儿园的班数。……为解决当前托儿所缺少的情况,合建的托儿所比较多。由于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独立建造托儿所很困难,考虑到实际情况,为满足市场需求,这次规范修订放宽了合建的建筑类型。目前有些托儿所、幼儿园与商业、娱乐等建筑合建,这些建筑容易发生火灾,与这些建筑合建,对幼儿安全造成很大隐患。因此规定托儿所、幼儿园仅能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这些建筑相对管理规范,发生火灾的几率比较小。
这个说明中传递的信息很有意思。
就连修订《规范》的相关部门也承认,城市用地紧张导致独立建设托儿所很困难,但与一般建筑的合建又存在成本高和较大的安全隐患,因此规定了托儿所仅能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
具体分析这四类建筑,要达到托育机构的场地配置和安全标准(户外配置、独立消防、安全防范),又要符合一般家长消费的能力与认知,最佳的合建建筑无疑是教育建筑。
4.2.4 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应单独分区,并应设独立安全出入口,室外活动场地宜分开。
4.2.4 如果托儿所设置若干个班,从管理和卫生方面要求应分成独立的使用单元,这和幼儿园相同。一般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的较多,但托儿所和幼儿园两部分应单独分区,不应与幼儿园部分合用一个出入口,这有利于管理和幼儿的身体健康。
通过对《规范》修订条文的梳理可以看出,依托学校和幼儿园合建或配套建设托儿所,是在兼顾多种因素下,快速拓展婴幼儿托育服务的相对经济、安全和便捷的方法。
中国目前到底有多少入托幼儿?
托育需求到底是否旺盛?
托育市场到底有多大?
要回答这个关乎行业成败的问题,仅靠小范围的调研,缺乏实际参考意义。所幸,我们从教育部门的官方数据中,看到了一丝端倪。
自2013年以来,教育部在教育事业统计中,针对学前(幼儿)教育学生数统计项目,在原有的“3岁以下 3 years under”统计条目基础之上,新增加了一个独立条目“2岁及以下 2 Years and Under”幼儿数。这项数据的增加,让我们能够直观的看到3岁以下幼儿在学前教育系统的基本存在状况。
这个条目的出现,也意味着,至少在6年以前,教育系统已经开始对3岁以下幼儿受教育问题进行持续关注。
上表说明,在已经入托的幼儿中,民办园2岁及以下幼儿的入园人数和在园人数比例显著高于公办园。低龄幼儿入托民办园的占大多数,民办园提供了80%以上的低龄幼儿入托学位和服务。
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幼儿园举办2岁左右的托班,是现实存在的客观现象,具有悠久的传统、持续的实践、良好的软硬件基础,并且民办幼儿园在此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可能也是托育政策提倡“托幼一体化”的现实考量。
“托幼一体化”,并非今天才有的声音,而是早已开始探索的实施路径。
在独立化和商业化托育概念火爆的当下,市场和投资者需要正视这一现象——托育从来不是一个新东西,它一直在幼教的边缘存在和徘徊。处理好托育和幼教的关系,不仅关系到托育投资的成败,更关系着全社会儿童早期教育事业的健康与长远发展。
“托幼一体化”只是整个照护服务工作的其中一条路径,条条大路通罗马,无论何种路径,都是为人民群众服务,为家庭和人口均衡的大政服务。
而对于幼教人,特别是民办幼教人而言,“托幼一体化”这条路径是政策鼓励、成本可控、具有良好潜力、当下即可行的一条路,值得探索。民办幼教人,在服务学前教育的同时,也负担着为托育服务事业贡献一线力量的义务和责任。
路径问题,是开展托育的基础,在此之上,还面临托育组织管理、保教课程体系、早期保健护理、专业师资等一系列难题。
前路可期,任重道远。
如今再来回看,总书记在16年前说的那番话,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早期教育刚起步,创造的空间很大,不要拘泥于传统的理论,理论本身也是在发展和探索的过程中完善的。”
托育风云正起,“托幼一体化”正逢其时!关于“托幼一体化”的内涵与实践,下回再叙,欢迎行业各位专家交流探讨。
本文参考资料:
1. 教育部官方网站相关政策与数据;
2. 中央政府、各省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官方网站的政策与数据;
3.《<中国著名幼儿园>丛书:托幼一体化的教育实践(杭州新华实验幼托园)》;
4. 大爱幼教《中国学前教育师资培养与职业发展白皮书(2019)》。
本文相关数据与论述,错漏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各位专家老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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