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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分享|柳倩 宁瑶瑶 王凡 等:幼儿园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特征 及风险防范研究?———基于对277份裁判文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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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特征及风险防范研究 ———基于对277份裁判文书的分析

柳倩  宁瑶瑶  王凡  等

摘要:

防范幼儿园体育运动伤害对保障幼儿生命质量、 保护幼儿生命权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227份幼儿园体育运动伤害事故裁判文书进行分析, 研究发现幼儿园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特征主要为: 室外运动伤害事故占绝大多数; 固定器械运动伤害事故占比最高, 移动器械运动伤害以轮胎、 骑车活动为主; 以园外教师为主导的特色运动课程发生运动伤害事故频繁; 从活动室到运动场的往返途中是易被忽视的伤害事故发生时段; 中大班幼儿事故发生多,年龄越小发生事故越少; 受伤部位中最多的是肘部,受伤类型以骨折为主; 达到伤残等级的超一半, 其中伤残程度十级的最多; 幼儿自伤案例居多, 由于他人介入发生的伤害较少。在此基础上,研究从场地器械安全管理、外聘教师资质管理、保教人员看护职责以及提升幼儿自身控制能力和元认知等方面提出运动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

幼儿园体育运动; 运动伤害; 裁判文书; 风险防范 

作者简介:

柳倩,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学前教育学系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 。

宁瑶瑶,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学前教育学系硕士研究生。

王凡,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学前教育学系硕士研究生。

刘虹宇,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学前教育学系硕士研究生。

段静瑞,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学前教育学系硕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

[本文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重大培育性项目 “学前儿童基本运动能力发展与环境质量监测工具研究” (项目编号:2019 -02 - 011 - BZPK01) 研究成果] 

原文引用请下载:

[1]柳倩,宁瑶瑶,王凡等.幼儿园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特征及风险防范研究——基于对227份裁判文书的分析[J].中国教育学刊,2023(12):69-74.

个人感想:

1、幼儿的体育运动对提高其身体素质是至关重要的,又由于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较低,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所以在进行体育运动时可能会发生些安全事故,所以加强对幼儿体育运动伤害这一方面的研究是有必要的,以提高对幼儿身体安全的保护,故选择了这篇文章。

2、当看到《幼儿园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特征及风险防范研究 ———基于对277份裁判文书的分析》这一题目时,我猜想这篇文章可能会从277个案例中总结出幼儿体育运动伤害的特征以及其防范办法。如果让我来谈防范办法,我会从政府、幼儿园、幼儿这三个主体中展开分析。如推动政府在相关政策的制定,加强幼儿园的相关管理,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

3、事实上,这篇文章通过采用案例分析与统计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统计分析总结幼儿园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特征,从而为幼儿园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认知与规避提供鲜活的案例与对策建议。

4、这篇文章令我印象深刻的是该研究提出在守护幼儿的安全时,成人视角下的“安全” 并不等于儿童所处环境下的 “ 安全” ,因此,场地设施的放置、高度等都要基于儿童的视角从而才能减少安全隐患,这是真正从儿童友好的方面出发的。此外,该文章还对幼师开展幼儿体育运动提出了详细的要求与建议,很值得借鉴与深思,也为我提供了相关方面的经验,值得我学习。


正文

防范幼儿园体育运动伤害对保障幼儿生命质量、 保护幼儿生命权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对于校园体育伤害事故的研究, 一方面既有成果大多围绕中小学、 大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展开; 另一方面对于幼儿园运动伤害事故有相关研究, 但较少涉及进入司法程序的较严重的运动伤害事故判例研究。基于以上研究背景及研究空白, 本研究对近年来的幼儿园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司法判例进行分析, 在分析司法事实总结其特征的基础上, 提出规避风险的相应对策建议。

研究以 “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为样本案例来源, 案例筛选时间段为 “2019年1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 以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幼儿园”“民事案件” 等作为筛选条件,并结合研究对于幼儿园体育运动内容的分类, 筛选出幼儿园体育运动伤害事故裁判文书共277份。

研究采用案例分析与统计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通过统计分析总结幼儿园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特征, 从而为幼儿园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认知与规避提供鲜活的案例与对策建议。 


01



幼儿园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特征


结合样本判例中幼儿园开展体育活动的基本情况, 将判例按照场地、活动类型、年龄特征、受伤部位、类型及程度、案件事实类型等维度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出以下幼儿园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特征。 


(一)

室外运动伤害事故占绝大多数 


将幼儿园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场地进行统计分析发现, 室外运动伤害事故占绝大部分,高达207件, 占比91.19% ; 室内及其他场地运动伤害事故仅 20件, 占比 8.81% 。

首先, 室外运动伤害占比高与幼儿园户外活动在体育活动中比重大密切相关。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的通知》(2022) 在评估指标中明确要求:“制定并实施与幼儿身体发展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 保证每天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 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 为保证幼儿户外运动的时长, 幼儿园会开展丰富多样的户外体育活动来促进幼儿体格锻炼和身心发展, 因此在幼儿园体育活动中室外体育活动比重大, 这也成为室外运动伤害事故发生的前提。

其次,室外运动伤害占比高还与引发事故的运动项目性质有关。幼儿园常见的运动器材设备如滑梯、 攀爬架等都需要在能够容纳这些大型器械的空间和场地进行和开展。 此外,无器械的体育游戏(如奔跑等)同样要求足够的空间。因此,根据幼儿园常见的运动项目性质, 为满足体育活动开展的需要,选择室外活动更为适宜。 

由此可以看出, 幼儿园体育活动中户外运动的时长要求和运动项目性质决定了幼儿园体育运动以室外运动为主, 进而导致室外运动伤害事故发生占比高。 

(二

固定器械运动伤害占比最高, 移动器械运动伤害以轮胎、 骑车活动为主 


本研究参考姚明焰对幼儿园体育活动内容的分类方式[1], 并结合判例的具体情况,将研究中造成幼儿园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活动项目分为以下5类: 一是集体体育游戏, 指采用游戏的形式来发展幼儿在走、 跳、 投、 跑、攀登跳跃等基本活动能力的众多练习; 二是基本体操,包含幼儿队列、 队形练习和体操两部分,其中幼儿体操包括徒手体操、 模仿体操和轻器械体操; 三是运动器械活动, 指幼儿固定性运动器械、 可移动运动器械、 手持轻器械; 四是往返途中受伤; 五是其他,包括未明确提及指向项目的户外活动。 研究根据以上划分内容将277份判例按照活动类型进行统计, 结果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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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引发幼儿园体育伤害事故的活动类型中,运动器械活动占比最高, 其中仅固定器械类活动就高达 136起, 占比 59.91% ; 移动器械类活动较少,占比 6.17% ; 手持轻器械最少, 占比 1.76% 。

运动器械活动中的固定器械活动占比最高,其中固定器械活动中滑梯、 攀爬架(网)和平衡木等活动占主要部分。首先,从幼儿园器材标准来看,大型固定器械的配备要全面考虑到幼儿的安全。 在案例 “ (2021)京0106民初9054号” 中存在 “幼儿被铁滑梯的楼梯割伤前额” 的情况,一般幼儿园的滑梯使用塑料、 聚乙烯 (PE) 板等材质, 则能大大降低幼儿由于器械材质本身受伤的风险。 其次,运动器械的管理和维护不当也会引发幼儿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 案例 “(2019)云0602民初6285号” 中出现的 “幼儿被倒下的攀爬架压伤” 事故正是由于幼儿园没有对固定器械进行及时的检查和维护。 此外, 固定器械的摆放位置,例如周围是水泥地等地面材质也会加剧受伤的风险。 再者,研究发现幼儿在使用滑梯及攀爬架等器材时多是跌落摔伤或是与其他幼儿相撞导致受伤, 这与幼儿自身肌肉控制能力密切相关。幼儿肌肉控制能力较差,就会容易跌落受伤,同时在与其他幼儿相撞时无法及时控制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从而导致受伤,个别幼儿本身发育迟缓则更会加剧运动伤害事故发生的风险。

移动器械活动引发的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以轮胎、骑车活动为主。 相较于固定器械而言,移动器械的体积更小。 但是其 “移动性” 特点使得幼儿和器械的关系更加密切的同时, 幼儿对器械的操作要求更高,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幼儿的运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例如在判例提及的骑车和叠轮胎等运动活动中, 幼儿对自身肌肉的控制,要从固定器械的专注提升到移动器械的控制和器械的关系层面,因此幼儿更易因控制不当导致受伤。 

(三)

以园外教师为主导的特色运动课程发生运动伤害事故频繁 


由表1可知, 集体体育游戏在引发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活动类型中占比第二, 其中以园内教师为主导的集体体育游戏中的运动伤害事故多是幼儿自己摔倒或者与其他幼儿相撞受伤, 因此和幼儿自身的运动能力和肌肉控制水平有很大关系。值得注意的是, 园外教师为主导的集体体育游戏多为轮滑、舞蹈、足球、跆拳道等特色课程。 从运动本身来讲, 这些运动需要一定的技巧且对幼儿的运动能力要求更高, 再者活动本身的风险较园内的活动也更大。 此外, 从课程的实施者来讲,园外的特色课程教师对于上述提及的活动的专业技能掌握熟练,但是可能不了解这一年龄段幼儿的身心发育特点,因此对于运动中运动负荷过大或是存在一些不适合幼儿的危险动作,园外教师的敏感度不高也会导致幼儿伤害事故的发生。 

(四)

从活动室到运动场的往返途中是易被忽视的伤害事故发生时段 


除了在运动场上发生的伤害事故之外, 还有一些伤害事故发生在教室和运动场的往返途中,而这也是易被忽视的事故发生时段。 首先,教师组织管理不当会导致幼儿在往返途中受伤。例如案例 “2018粤0111 民初15679号” 中,“带队老师在随后通过涉讼拐角路段时存在数步小跑的动作,该举动引发其身后队列中的学生为了跟上队列所实施的小跑动作, 原告也正是在该期间的小跑过程中与队伍中的一同学发生身体接触后不慎摔倒在地受伤”。 往返途中由于台阶等地面的变化较多、 幼儿注意力容易分散且幼儿的秩序感较弱等,教师能够有序地组织幼儿往返十分重要,否则教师组织管理不当导致往返的秩序混乱则易引发运动伤害事故。此外,活动热身环节也是一个易被忽视的引发伤害事故的时段,在这一时段中需要注意使幼儿的心肺充分热身和身体拉伸两个方面,活动结束后要有适当的放松环节,否则也容易造成幼儿运动过程中的损伤。 

(五)

运动伤害事故主要集中在中大班阶段,年龄越小发生事故越少 


研究以学龄前儿童在园发生的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为研究对象, 227份判例中涉及托班、小班、中班和大班4个年龄阶段。 统计结果显示,幼儿园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主要集中在大班阶段(占比35.68% ), 其次是中班、 小班、 托班和未知 (占比分别为 33.04% 、 23.35% 、4.41% 和3.52% )。由于各年龄阶段幼儿生长发育水平不同, 不同年龄段儿童体育活动的具体内容和标准要求也存在着差异。 中大班幼儿伴随着动作的稳定性与灵活性逐渐增强, 喜欢尝试一些有难度的动作, 这也造成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概率增加; 托小班幼儿动作发展还不够协调, 易疲劳, 体育活动难度较小, 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相对较少。 

(六)

幼儿受伤部位多在肘部, 受伤类型以骨折为主 


在对幼儿受伤部位统计中 (见表2),最多的是肘部, 其次是头面部和小臂,分别占总受损部位的 48.51% 、 19.15% 、 10.64% 。 幼儿受伤类型中最多的是骨折,占总体受伤类型的 74.60% ,其次是撕裂伤和颅脑损伤,分别占总体损伤类型的9. 27% 和 5.24% 。

肘关节是常见的儿童肢体创伤部位。 在样本判例中, 肘部受伤类型多为骨折,儿童跌倒在地时, 人的本能反应是用手撑地, 由于此处为松质骨和皮质骨的连接处, 并且肱骨干轴线与肱骨踝轴线之间有 30° ~ 50°的前倾角,摔倒时应力容易集中到此处。[2]在案例中幼儿出现骨折的原因多为“绊倒” 或 “ 从 高 处 跌 落” 两种类型。 如在“(2018)苏 0481 民初 9827 号” 判例中,“大班幼儿谢某在幼儿园进行户外活动过程中, 被呼啦圈绊倒摔倒导致肘关节受伤”。 从高处跌落时,幼儿会试图伸展双臂阻止向下冲击的力量, 落地时胳膊伸直撑地,也会导致肘关节骨折。 在 “(2020)鲁 0829 民初3974 号” 判例中,“大班幼儿贾某在幼儿园玩滑滑梯的过程中, 从1.5m 高的滑梯上摔落, 导致右肘部摔伤骨折。” 在 “(2019)京0108民初54210 号” 判例中,“大班幼儿杨某在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活动中,在走独木桥时,由于独木桥倾翻 (独木桥距离地面高度不明),杨某摔倒在地导致右肘部骨折。”

头面部在受伤部位统计占比中仅次于肘部受伤,受伤类型多为 “颅脑损伤” 与 “皮肤的撕裂伤”。一方面, 由于幼儿的皮肤保护功能较差, 对外界冲击的对抗能力较差,容易受到损伤。[3]在判例 “ (2019) 渝0111民初6781号” 中,“中班幼儿向某在幼儿园开展的吊环10秒的活动中, 该幼儿从吊环上摔落到吊环靠地面的木质框棱角上导致面部撕裂伤”; 另一方面,学前儿童头部和躯干的重量相对大一些,身体重心相对高度比成人高些,所以稳定度较低,容易摔跤。[4]

此外, 小臂也是幼儿最容易受伤的部位之一。在摔倒的过程中,上肢一般作为支撑点存在,因此小臂受伤类型多为骨折。 在 “(2021)沪0115民初 16873号” 判例中,“大班幼儿陆某在幼儿园组织的户外运动中, 在进行助跑跨跳运动时,右脚绊到跨栏设施(高19厘米)而摔倒导致小臂骨折”;在 “ (2019) 鲁1302 民初4099 号” 判例中,“中班幼儿朱某在幼儿园中自行攀爬单杠(单杠高度不明), 后掉落导致小臂摔伤。” 在这一案例中,教师未起到监管责任,并且在幼儿摔倒后并没有及时采取救治措施,也是导致幼儿受伤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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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伤害事故中达到伤残等级的超一半,其中伤残程度十级最多 


统计结果(见表3)显示,在样本案例中,幼儿在园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中达到伤残等级的占总体的53.31% , 其中伤残程度十级的最多,占总损伤程度案件的 46.7% , 其次是未达到伤残等级的,占总损伤程度案件的 34.8% 。案例“(2021)京 0117民初3634号” 中,一个幼儿在进行户外跑步活动后缓慢走步过程中,与前面蹲下的幼儿相撞导致受伤。 幼儿的受伤原因大多数是摔倒和跌落,幼儿体重较轻,移动速度较慢,摔倒带来的冲击力较小。因此在样本案例中,虽然有近一半的幼儿达到了伤残等级,但是大多数为十级,此外还有三成的幼儿是没有达到伤残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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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幼儿自伤案例居多, 由于他人介入发生的伤害较少 


根据幼儿园体育运动伤害发生的事实以及裁判文书中被告的情况, 227个案件可以大致分为自伤和他伤两种事实类型。[5]其中,自伤案件指原告在没有他人介入的情况下, 在体育运动中受伤引发的案件, 他伤案件是指原告由于其他人的介入,在体育运动中受伤引发的案件。其中,自伤案件的被告是幼儿园,例如,案例 “ (2019)沪0106民初45434号” 中,“原告在被告组织的混班运动上课时间在幼儿园的学具设施平衡木上摔下而造成两颗乳牙折断”, 法院判令被告幼儿园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这类案件共计190件, 占比 83.7% 。 他伤案件共37件,占比16.3% 。 其中被告情况根据具体案件事实不同,案件被告除了幼儿园之外, 还包括施害幼儿及其监护人。例如 “ (2019) 浙 0105民初9293号” 中,“被告新城幼儿园组织户外活动时,被告程某推挤原告莫某1,导致其从幼儿园游乐设施上摔下,造成原告莫某1受伤”, 法院判令程某的监护人和幼儿园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 在他伤案件中还存在虽然伤害事故的发生与其他幼儿等的介入有关,但被告还是仅为幼儿园的情况。例如,“ (2019)川 0107 民初8358 号” 中,原告“在由老师组织的室外活动中其因其他小朋友碰倒梯子而摔落受伤”, 法院判令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02



幼儿园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风险防范措施 


基于对幼儿园体育运动伤害事故裁判文书的特征的归纳和分析,本研究从场地安全管理、外聘教师资质、保教人员看护职责以及幼儿自身控制能力和元认知的提高等方面提出如下幼儿园体育运动伤害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

加强幼儿园户外运动场地设施及器械的安全管理, 构建教育装备体系标准


学校体育环境的构成要素可分为学校体育的物质环 境、 制度环境、行为环境和精神环境。[6]其中场地器械和设施是物质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场地设施隐患是引发运动伤害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 因此加强幼儿园户外运动场地器械安全管理是风险防范的重要措施。幼儿园保障场地设施的安全性涉及规划、 维护管理等多个环节。幼儿园在规划环节对于场地设施的要求较高, 而日常维护环节的重视程度不足,因此保障场地设施主要从日常的体育场地设施的维护管理入手。首先场地设施的维护管理需要相应的资金支持,因此相关教育部门应加大幼儿园体育场地设施的专项投入; 其次则是对于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这就需要幼儿园针对场地设施建立完善的清理、检查、维护的工作制度,从而为幼儿提供安全的运动环境; 再者,保教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 成人视角下的“安全” 并不等于儿童所处环境下的 “ 安全” ,因此,场地设施的放置、高度等都要基于儿童的视角从而才能减少安全隐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 《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2019 )( 简称《 规范》)是目前唯一针对幼儿园建筑与设计, 含有强制性条文的行业文件, 其中《规范》主要对幼儿园建筑设计作出规定, 对于户外部分内容较少,更缺乏对于固定器械、 移动器材的标准。 当前幼儿园对场地设施及器材更多考虑美观性、 新颖性、 挑战性,对于规范意识并不明确, 尤其是自制固定器械和移动器械, 目前省级出台的标准有 《 上海市幼儿园装备指南》 , 因此幼儿园教育装备要加快构建出科学性系统性的体系标准。 首先幼儿园教育装备需要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相关部门应做好幼儿园教育装备生产许可审批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教育装备流向幼儿园;其次是相关部门做好幼儿园教育装备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完善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再者是幼儿园教育装备标准的差异化,我国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学前教育发展不均衡,各地应立足于实际建立科学合理的幼儿园教育装备标准。 

(二)

建立外聘幼儿园体育教师的资质管理制度 


从社会培训机构中外聘教师能够有效解决幼儿园运动师资不足的问题, 满足幼儿多样化的运动需求。 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社会购买标准, 因此外聘幼儿园运动教师存在水平参差不齐、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此,应从选聘规范以及过程管理两方面完善外聘教师资质管理制度。首先,应规范外聘教师的聘用机制,如加强学历、专业能力资格证书等资质的考察力度,保证外聘教师质量。其次,重视外聘运动教师的安全培训,完善幼儿园体育工作制度,为教师行为提供参照,以便教师有据可依。外聘教师在运动项目上的专业能力较强,但学前儿童身心发展有其独特性,需对外聘教师进行相关培训, 加深其对幼儿生理特点、 身体负荷、心理发展以及体育活动的认识,提高外聘教师在体育活动中对幼儿表现的敏感性,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

提高保教人员运动教学与组织能力,履行看护职责, 提高风险警惕 


幼儿园保教人员是幼儿园体育运动活动的设计者与执行者, 幼儿教师组织幼儿参与体育运动促进身心发展的前提是能确保幼儿安全地进行体育活动。 研究统计的运动伤害事故案例中,教师看护监管不当是幼儿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教师应秉持高度的责任感,认真执行活动的规范和要求履行好看护职责。

首先,教师提高自身运动教育与组织能力体现在对体育运动活动的设计、组织与实施等环节。教师设计体育活动要考虑其运动量、难易程度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的实际情况; 在活动前后做好热身和放松; 教师掌握相应的运动教学指令,维持运动秩序; 注意幼儿的异常表现和状态,避免因延误而导致伤害发生或是加重的情况。 此外,教师还需要加强教室到运动场往返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传统的运动伤害防范工作主要是在运动场上进行的,教师通常会忽略往返途中的保育和安全教育。为此,教师应该意识到往返途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例如地面变化较多,幼儿秩序感较弱等,教师更需要提高警惕,注重往返途中的秩序性。 

(四

开展缓冲落地动作学习, 提升学前儿童身体控制能力和元认知 


由受损部位统计可知,损伤发生率最高的部位为肘关节。 除去幼儿易发生骨折的生理特点外,损伤的发生一方面与运动环境的缓冲保护不够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学前儿童缺乏落地缓冲运动经验、落地缓冲的姿势不当有关。落地缓冲是指人体在落地受到冲击后,由于外力的作用使下肢肌肉群完成退让收缩的工作去抵消地面冲击。[7] 落地缓冲是体育运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保护下肢非常重要, 因此防范运动风险的过程中开展缓冲落地动作学习十分必要。缓冲落地动作是人体的肌肉群、脊柱的生理弯曲、骨骼等协调完成的整体动作,这需要加强幼儿的控制能力的发展。 加强幼儿在缓冲落地的控制能力,可以从培养幼儿主动缓冲落地意识,加强落地缓冲动作要领学习以及锻炼幼儿核心力量等方面展开。

此外,从学龄特点可知,大班幼儿严重运动损伤发生更多,这与其运动意愿与运动能力不匹配有一定的关系。大班幼儿运动参与类型以及难度进一步丰富和提高,但当运动意愿超过了运动能力, 就容易发生运动损伤。因此可以加强运动后的元认知分享, 通过运动后的学习、 记忆和泛化,促进幼儿对自己在体育运动中的心理过程、 目标任务以及运动策略等多方面因素的认知,从而能够使运动意愿和运动能力相匹配,减少运动伤害的发生。

校园体育运动的开展与运动伤害的发生是校园管理者及教师常常难于取舍和平衡的两个方面。从当前校园体育事故的责任分配原则来看,尤其在学前教育阶段, 幼儿园对幼儿负有法律上严格的教育、 管理和保护职责,幼儿园一般在运动伤害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幼儿园在运动伤害中的责任承担令其在开展体育运动过程会有很多顾虑和束缚,但这种束缚会使幼儿园的体育运动开展受到打击,最终影响到儿童的身体素质的发展。 基于儿童发展的立场, 幼儿园开展体育运动是必须要坚持的。但是由于运动本身风险性及运动活动中各主体的因素, 运动过程中难免会有伤害, 因此要积极开展体育运动中的风险防范,从运动环境、运动主体等各方面入手降低和规避幼儿在运动参与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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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姚明焰.幼儿健康教育活动设计与指导[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4.

[2]张涛,郭源,吕学敏,等.2011年度北京积水潭医院急诊儿童肘关节周围骨折的描述性分析[J].中国矫形外科杂志,2018,26(4):319 - 323. 

[3]朱家雄,汪乃铭,戈柔.学前儿童卫生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31. 

[4]柳倩,周念丽,张晔.学前儿童健康学习与发展核心经验[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21.[5]唐勇. 我国学校体育伤害案件的司法实践与法理评析:基于91份民事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J].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6,50(4):61-67. 

[6]石作政,许炳龙.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规避研究:基于园方责任视角 [J]. 体育世界( 学术版),2018(11):1 -2. 

[7]许汉文.落地缓冲动作简析[J].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198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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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徐叶雯

校对|叶艺宁

审核|冯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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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余杭塘河边的儿童大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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