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幼有所育”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6号)文件精神,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成长,加快推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原则,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试点先行、示范引领、全面铺开、巩固提升”工作思路,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规范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1年,重点打造市、县两级试点照护服务机构,新增建成1-2个功能健全、设施配套完善、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达30家以上。
2022-2024年,各县(市、区)均建成不少于3个规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服务供给体系基本完善,支持指导家庭科学照护婴幼儿的政策机制基本完备,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社会环境和服务体系不断优化,社区照护基础设施初步建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基本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到2025年,各县(市、区)建有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配置基本合理,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主体多元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优质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基本原则
(一)家庭为主,机构补充。坚持以家庭养育为主,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政府及社会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有照护需求的家庭婴幼儿提供必要的照护服务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重要补充,减少家庭对婴幼儿养育负担。
(二)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挥政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引导作用,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减少租金、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等多种方式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有效整合公共资源,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
(三)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婴幼儿优先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坚持科学育儿,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协调发展。
(四)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综合考虑区域、城乡发展特点,根据人民群众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探索具有地域特色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
四、主要任务
(一)为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科学养育指导。
1.切实保障合法权益。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哺乳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职工照护婴幼儿提供便利条件。支持各地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加强家庭育婴指导。依托各级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的儿保专家、专业育婴师、社区医生等人员,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育养沙龙、健康讲座等方式,组织开展适合3岁以下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利用传统媒体以及微博、短视频等新媒体和“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设母婴课堂、家庭课堂等栏目,传播科学育儿知识,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妇联、团市委、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做好健康服务工作。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健康服务工作,加强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开展育龄妇女孕期检测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强化筛查防范。做好新生儿回访服务,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进一步做好贫困地区儿童免费营养包发放惠民工程。(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促进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优先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围绕“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深入开展城企合作,城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有效供给。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建成一批具有带动效应、示范引领效应的托育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支持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应采取设置育婴室、哺乳室,按照规定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需求。发挥工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支持依托现有妇幼保健机构、早期教育指导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提供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2022年末,每个县(市、区)选择1家医院或1所学校或1个职工集中的企业在单位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鼓励幼儿园开设婴幼儿托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积极开设托班,招收3岁以下的婴幼儿。支持有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转型为婴幼儿照护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托班建设要求,增加托班资源供给。(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发展。通过社会资本新建、改建、扩建、联建一批具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打造一批建设标准化、管理一体化、运营规范化、服务优质化的示范单位。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扶持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1.统筹规划建设。对新建和正在建设的城市居住小区,要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237号)等要求,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2025年前,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达到每千人不少于8个托位。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利用闲置乡村公共服务设施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加强设施改造。在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改造过程中,鼓励各级政府积极落实相关政策,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公共环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利用公共资源。综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发挥综合效益。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计生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发挥市场作用。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支持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到2021年末,有条件的县(市、区)建成1个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模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实施项目推动。推进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依托亲子课堂、孕妇学校、家长网校,积极开展儿童生长发育营养健康、心理保健等多方面全周期的早期发展服务,提升农村和贫困地区儿童健康水平。(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开展志愿服务。通过组织退休老教师、老干部、老党员、幼儿专家等,组建婴幼儿照护志愿者服务队伍。通过村居、社区平台,与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或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性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团市委、市计生协)
(四)规范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规范登记备案。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机关对托育机构实行登记后,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进行备案,纳入管理。(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
2.加强卫生保健。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3.夯实安全责任。按照儿童优先原则,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承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建立日常检查制度。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存在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联合惩戒制度。严厉打击拐卖婴幼儿犯罪行为,保护婴幼儿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资格准入、安全监管、规范发展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信息公示、质量评估、安全管理等制度。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动的日常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等综合监管机制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体系。
1.加强政策支持。全面落实国家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积极申报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试点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深入开展城企合作,支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幼儿园设立托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政策对待。(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加强人才培养。鼓励市内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依据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丰富实践教学,注重婴幼儿照护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加强专业素养培养,提升实践能力。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队伍,提供政策咨询、标准制订、质量评估等智力支持。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打造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身心健康、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
4.加强就业培训。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支持婴幼儿父母就业,对无稳定就业岗位的,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多种形式灵活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5.加强信息保障。各地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好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在机构登记备案、执业综合监管、信息统计监测、人员队伍建设、服务全过程监督等方面实现信息化管理。(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发挥引导作用。要结合本地实际和部门职责,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对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有关部门要做好对机构注册登记、备案等工作的联系指导和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各地和市直相关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建立婴幼儿照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各部门依法定职责承担业务指导、行政审批、监督和管理职责。各部门厘清职责任务,细化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联合督导,注重工作实效。建立健全督导评估机制,市级适时对各地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督查评估,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工作实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约谈;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舆论监督力度,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地,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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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详见原文):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来源:九江市人民政府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国家婴幼儿托育服务